作者balence (挑战高手中)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我准备将我的原文再post一次
时间Sun Jul 9 03:07:41 2006
版主的裁量权我尊重
所以现在就是本版不可出现任何员工的真实姓名
※ 引述《ivysky (曼)》之铭言:
: 前言:
: 原作B板友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之热忱,个人由衷感佩;
: 并肯定其论述能力,能为消费者喉舌,自是大众之福.
: 但本人对其文中指出员工姓名,感到不妥适,
: 因此要求其修文隐去部分姓名.
: 删文解释:
: 该文删文主因在於个人认为公布公布员工的作法不妥,
: 是以基於板主裁量权衡,期其能修改内文,隐去该名员工部分姓名,
: 经本人推文与水球示沟通後,
: 原作回应~虽明白板主考量,但不意修改内文有关姓名的部分.
: 适有板友引述站规,因个人误解站规并引以做为删文理由,此为个人失误,实属不当,
: 但仍基於原考量,将该文移往之板主工作区内,本区非板主无法进入阅读,
我好奇的是,随着删文而来的劣文是怎麽回事?
虽然劣文对我没有什麽影响,
但你做的事和你说的话似乎不太一致。
我一开始就回应你,如果你删文可以更保护消费者,你可以删文。
但我不愿修改我的文章。
你为什麽那时不删等到站规出现了才删?
因此如果你要说,删我文是因为一开始我们的对话,似乎有些牵强。
现在我没有违反站规,设我劣文,
是因为你理解站规错误呢? 还是我挑战你的权威?
如果是前者,我也不用你取消劣文,只是需要你明白
对於法律和站规的解释,你很有心,但要更谨慎。
如果是後者,也很正常。没有人会喜欢被挑战。
你还是个很好的版主。
: 兹未依板规将该文移往灰名单观察区,仍因考量其内文有姓名.
: 并依板规5.2 未个别通知删文.
: 此致使原作未能理解其被删文之因,针对此部分,个人在此致歉.
: 依板规5.4 对板主对文章内容之判定或裁决不服,原作可mail给板主.
还有一点很抱歉的是,
我找不到版规。
因为一般的版规会置底或被m,但我搜寻不到,
是我的疏失,向此版致歉。
: 原作亦可向站方对本人之处置,提出申诉(若需原文,也可向本人或其他板主申请).
: 本人愿依板规,群组及站方规定,遵照裁决申诉之结果,修正不当处置.
: 原作或有其考量,未mail板主,迳於讨论板要求本人提出解释,而此已引起板众关注,
: 是以应原作所求,於板上回覆所问及解释前因,并接受板众公评.
: (原文旨在争取消费者与对身障者权益之关注的焦点却反而被模糊了,此,本人并不乐见)
: 回覆提问:
: 1.消费者保护板未禁止出现任何员工的真实姓名.
: 但仍考量此手段不妥,原板规未虽明定,未来亦不排除增加此一规定,
: 此待板主群讨论後,将以公告说明.新增板规未定前,个人仍保持原有观点.
: 并建议消费权益受损时,先向企业反应及求偿,不宜直接公布员工姓名.
^^^^^^^^^^^^^^^^^^
版主你应该是少了一句话吧?
「先向企业反应及求偿,若有改善,不宜直接公布员工姓名」
那以我的例子,如果我去追踪客服
相信得到的反应一定是「你的意见我很重视,已经反应在内部训练...」
所以呢? 我就应该要相信他的话吗?
我没有办法证实,京华城到底有没有改。
我并不是要说,版主你的决定是错的。
而是,你的但书可行性有问题。
或许你是觉得,某些case可以公布姓名,某些case不行,
所以不想把话说死。
而目前为止你又没有办法说清楚,那些可以那些不行
这很正常,法条有限而行为无穷,法律要订的明确本就不容易。
: 2.消费者保护板未曾排除身障者是消费者.过去不曾,未来应也不会如此.
: 个人观点亦如是;且不曾对身障者是消费者有过任何质疑.
: 个人声明:
: 本人针对不当引述站规为删文理由,在此向站方致歉;若有惩处,本人也会虚心接受.
: 并感谢站务及板友指正.
: 另,foone板友之回应,属依法论法的部分并无不当,请板友们尊重其发言.
: 但若讨论焦点集中於姓名权之论法或站规疑问,则请移往相关板讨论之,谢谢配合.
: 个人法学能力浅微,勉力学习及协助消费者权益之争取,
: 於本板板务管理上虽无建树,但求尽力而为.
: 自知本人仅有热血,但能力不足,倘若有能力且热心服务者,
: 愿取而代之,为大家服务,此亦是美事.
: 消费者保护板板主之一 ivy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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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6.251
1F:→ VOIOV:意思是说:A有改,就不公布B的名字;A未改善,则公布B之名? 07/09 03:15
2F:→ balence:这是我猜测版主的想法而已 07/09 03:16
3F:推 atsea:嗯...公布姓名又如何??你要的是企业还是个人改善? 07/09 03:38
4F:→ atsea:建议针对公司 请他们协助加强对身障者之权益加强才是重点 07/09 03:41
5F:→ cyber0305:s你还没去追踪就下定论了,然後在这边一直要说服其他人 07/09 09:08
6F:→ cyber0305:你是可以PO出姓名的,这似乎跟你要警惕服务业的本意有所 07/09 09:10
7F:→ cyber0305:违误,一直花力气在这边说服别人,对於你一开始的诉求有 07/09 09:11
8F:→ cyber0305:帮助吗?我只觉得是反效果而已。 07/09 09:13
9F:嘘 Line2468:伪正义魔人、为了掰而掰(你不适合辩论一词) 07/09 13:11
10F:→ Line2468:照你的逻辑思考,凡社会上有过错的人都要公布姓名在网上 07/09 13:12
11F:→ Line2468:这跟死亡笔记上的八神月有什麽样的差别 07/09 13:13
12F:→ Line2468:八神月是杀人,你则是在诽谤人。就是如此 07/09 13:13
13F:→ Line2468:你如果一直想要坚持自己的理想、行为的话 07/09 13:14
14F:→ Line2468:请再po一次文,并且公布的你姓名联络电话,以示负责 07/09 13:15
15F:→ Line2468:不然,你说的一切都是shit。 07/09 13:15
16F:→ Line2468:只敢躲在萤幕後面伸展你的假道行,自我安慰(我是正义超人 07/09 13:16
17F:嘘 Line2468:这件事最大的过错就是你你你你你你你你你你你你你你你你 07/09 13:19
18F:→ Line2468:公布姓名已反错,却抵死不认错,然後再到处掰掰掰掰掰掰 07/09 13:20
19F:→ Line2468:然後又到处转po文章,再到处掰掰掰掰掰掰掰掰掰掰掰掰掰 07/09 13:21
20F:→ Line2468:网路使用者看到的都是你言之无味的文章且浪费网路的资源 07/09 13:21
21F:→ Line2468:你也不用强掰你的行为对不对。单看看各版的人对你的反驳 07/09 13:22
22F:→ Line2468:你还有这个脸再说「我要再po一次」。 07/09 13:24
23F:→ Line2468:呀,忘了,反正你只是一位躲在萤幕的伪正义之士 07/09 13:25
24F:→ Line2468:说了这麽多话,你也只会再一次的掰掰掰掰掰掰掰掰掰掰掰 07/09 13:26
25F:→ Line2468:不用再掰这种没啥内涵的文章。因为看了就是浪费时间 07/09 13:27
26F:→ Line2468:一句话,敢留下姓名及电话,然後再po一次文以示负责 07/09 13:27
27F:→ Line2468:不然 一切都是废话。 07/09 13:28
28F:嘘 netsc:还是只会威胁别人而已咩.... 07/09 17:42
29F:嘘 iistar:你做的事或许在法律上面站的住脚 可是道德上呢 07/11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