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llmoney (失血)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心得] 有关PCHOME标错价事件
时间Tue Apr 4 11:19:41 2006
※ 引述《ezpeer107 (立志当坏人)》之铭言:
: 买卖行为,不是慈善事业,本质上就是投机
: 只是过去谈判地位不对等,只容许厂商投机,消费者只能吃闷亏
: 想想看,厂商的法务们会不会出来靠北厂商没良心,趁人之危,或是行为投机??
: 然而
: 现在原本站在消费者方的法务人员,竟然跳出来抱怨消费者乱来
: 官司还没打,消费者己经被自己的法务人员摆上一道
: 假设今天是a厂商向b厂商下订单,钱也给了
: 後来b厂商又以价格错误为由,片面取消订单
: 你还会说a厂商是趁人之危吗??
: 还是根本是b厂商自己搞鸟龙,应该自己承担商业风险??
: 台湾从过去企业经营者单方玩弄消费者的局面遂渐转变
: 消费者开始在法律的保护下和企业经营者展开角力,目前可以说仍然是败多而胜少
: 总的来说
: 这次的事件如果成功,对台湾的消费市塲将会是很大的助力
: 因为这代表台湾的消费者和企业经营者在谈判桌上的地位有很大的进步
: 制度化的保障,会让消费者更勇於买卖行为,促进经济活络.........
: 我是这样给原po建议:
: 相信你不是无给职的在为消费者服务
: 拿人钱财为人做事
: 如果你无心替消费者服务,希望您可以转向厂商方面谋职
: 因为想到将来在法庭上,会有一个心态上己经变节的法务人员可能随时会扯後退
: 真是让人替消费者感到寒心
: ※ 引述《fullmoney (失血)》之铭言:
: : 我想我的工作心得po错地方了
: : 原本以为会得到值得学习的讨论...
: : 我只能够说今天大部分相对人买了数十台的投机行为
: : 已经不是消保法要保护的''相对弱势''
: 消保法不是要保护相对弱势,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消保法第一条)
: : 言以至此~~别吐曹我了
我想还是来回文吧~~我无法接受这种批评
我的工作性质基本上是一种义务,并非你说的法务人员
况且消费者保护是一种行政作为,
我就我实务工作经验提出这样的心得,是因为我认为
这个事件并不单纯是消保法关於消费资讯的适用问题
还牵扯到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赔偿问题
我很希望能够有这方面的讨论,而不是以刻板印象批评,
这个案件绝对不是这麽表面的赔偿就算了
这是公法与私法上的交错争议,非常值得讨论
怎麽我总是看到钻研文字後断章取义最後不停衍生夸大想法的言论
厂商挂勾?? 心态变节??
基本上我观察这个事件到现在有几个值得探讨的部分
1.厂商的商品价格--要约OR要约之引诱、错误意思表示,是故意还是过失?
2.消费者的下单动作--明知其为错误意思表示或信以为真?
3.厂商的撤销意思动作--通知消费者跟取消订单的先後问题
...ETC
我很忧心的是如果时态全部倒向消费者,
消费者确实是大获全胜~
但是接下来不难想像厂商的防御性作为会更加繁杂
也许我的想法还不够深入~
这个文章请别再讨论了~~我无法承受当我尽心再做消保工作的同时
还要忍受这种无端的臆测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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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185.99
1F:推 roura:就事件的探讨之部分、身分臆测及批评等两部分同意您的见解。 04/04 11:38
2F:→ roura:至於问题如何定性,存疑。个人觉得您前篇文章的定调尚待探讨 04/04 11:40
3F:→ roura:(要人家不讨论很难噫~您只能把讨论导向较理性的方向) 04/04 11:46
4F:→ fullmoney:如果你有机会接触消保工作..查阅这个案件就会知道了 04/04 12:24
5F:推 QCANCER:如果你有机会从事行销工作,不用查阅就知道了 04/04 12:33
6F:推 roura:目前没机会接触(以後不知道),所以没办法查阅,大多数人也是 04/04 13:01
7F:→ roura:如此,所以您的那句"就知道了"无法检验,等於白说。 04/04 13:02
8F:→ roura:另外,你自承值得探讨的部分只字未提,却先怪消费者和消保法 04/04 13:29
9F:→ roura:很难不被列入战文。 04/04 13:30
10F:推 legist:同意roura的见解 04/05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