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ijee (baij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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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餐点里面有虫...
时间Fri Jan 27 15:39:59 2006
※ 引述《TRICKYKID (崔基基)》之铭言:
: 如果发现自己在餐厅吃饭,餐点里面有虫,
: 各位会怎麽处理啊?
: 遇到这种状况也不少了,
: 因为只是小虫(不知名小昆虫,或小小强),
: 我其实都不太计较。
: 有的老板主动直接算我免费,
: 有的我说了他还装不知,要跟我结帐....
: 我感觉算免费,或者换全新的给我是应该要做的,
: 但除此之外,各位还会要求更多吗?
: 其实天知道自己已经吃了多少进肚才发现,
: 万一有什麽细菌怎麽办?
: 另一次经验,朋友的经验,
: 是在肯德基吃卡啦鸡腿堡,竟发现里面夹着像是蕃茄酱盖子的东西....
: 我觉得这应该是很严重的事,
: 但他拿去给店员看,店员也只说了对不起,换个新的给他而已,
: 结帐的时候我们钱也没少付。
: 是我们人太好了不会吵吗?
: 店员好像没发生过这事的样子....
: 如果是各位,会怎麽处理呢?
依照行政院卫生署所发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法里,第二章第十一条有规定: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
、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赠与或公开陈列:
一、 变质或腐败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残留农药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六、 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七、 搀伪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从未供於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以您的例子,业者明显违反了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项:
食品中含有有毒或含有
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而在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罚则中有规定: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锾;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并得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
所以如果该公司所提出的方案无法让消费者满意的话,消费者可以保留证物後
迳向该县市主管卫生局提出检举,相信卫生局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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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51.65
※ 编辑: baijee 来自: 59.105.51.65 (01/27 15:43)
1F:→ baijee:资料来源:行政院卫生署>相关法规 01/27 15:54
2F:推 legist:厉害! 01/28 00:37
3F:推 VOIOV:小虫不一定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 我是认真的 01/28 02:57
4F:推 baijee:这是认定上的问题,小虫我觉得应该归类在异物上。 01/28 11:00
5F:推 ivysky:保留证物真的很重要! 07/26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