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请问网拍上的影品商品有七天的退换期吗?
时间Mon Nov 14 00:59:34 2005
※ 引述《faces0528 (我想要190的猴子XD)》之铭言:
: 我现在注意到一件事
: 这条法律到底适不适用在个人卖家上呢?
: 网拍的卖家算是企业经营者吗?
: 可是之前打去问消保官的时候 他是叫我寄存证信 说要在七天前寄
: 并没有提到这个耶>"<
: 还是我明天再问问消保官....>"<
个人网拍的确不适用於消保法的七日退货,
但原作的事件属商品瑕疵,故可援民法之瑕疵担保以保障权益.
《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不完全给付)
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於给付迟延
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第三百五十四条(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效果)
物之出卖人对於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於
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
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於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第三百五十五条(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买受人於契约成立时,知其物有前条第一项所称之瑕疵者,出卖人不负担
保之责。
买受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前条第一项所称之瑕疵者,出卖人如未保证
其无瑕疵时,不负担保之责。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五十六条(买受人之检查通知义务)
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
出卖人负担保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於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见之瑕疵外,视为承
认其所受领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发见者,应即通知出卖人,怠於为通知者,视为
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第三百五十九条(物之瑕疵担保效力(一) -解约或减少价金)
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
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
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第三百六十条(物之瑕疵担保效力(二) -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
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
,於买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後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
前项关於六个月期间之规定,於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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