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伟新直销公司能否以商品替代预付款
时间Tue Aug 9 20:40:37 2005
※ 引述《overover (要啦~每次都要换啦!)》之铭言:
: 我加入伟新
: 一开始付了40500元
: 但是 并没有马上拿到商品
: 第一次拿了1万多的商品
: 接下来就是因为公司出了点问题 大约在5月那时候
: 上线走了 问我要什麽 但是选择并不大
: 几乎都是灵芝花粉 但是这并不是我想要的东西
: 我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 只好要了
: 但是 我几乎没拆封
: 而且最後全拿到的商品总价跟我的40500还有差距
: 虽然差不多 但是我的心情一直很糟
: 花了钱 没赚到钱 还拿到一堆我不喜欢的商品
: 隔了那麽久 可以退吗?
: 有差额的 怎办?
问题不是很清楚...我假定原作想退出直销并退货好了..
公交法之
第二十三条之一(多层次传销参加人解除契约)
多层次传销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多 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於契约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内,接受参 加人退货之申请,取
回商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於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
金及其他 加入时给付之费用。
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 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
可归责於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 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
之奖金或报酬。
前项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 需运费。
第二十三条之二(多层次传销参加人终止契约)
参加人於前条第一项解约权期间经过後,仍得随时以书 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
传销计画或组织。
参加人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後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 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
分之九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 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
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第二十三条之三(多层次传销事业请求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之限制)
参加人依前二条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 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
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 偿或违约金。
前二条关於商品之规定,於提供劳务者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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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消费者权益~~因为我一辈子都离不开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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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ggs:大姊,这些条文nottem都有贴 Orz 203.73.54.38 08/09
2F:→ legist:猴~~~~~没有专心爬文XDXDXDXD~~~~orz... 218.167.181.88 08/10
3F:→ ivysky:我只看到原问者,没看到别人回的:P 61.230.77.104 08/26
4F:→ ivysky:nottem回得好,居然没人mark.所以我没看到(耍赖) 61.230.77.104 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