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黑黑属)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伟新直销公司能否以商品替代预付款
时间Mon Aug 8 02:38:43 2005
※ 引述《overover (要啦~每次都要换啦!)》之铭言:
: 我加入伟新
: 一开始付了40500元
: 但是 并没有马上拿到商品
: 第一次拿了1万多的商品
: 接下来就是因为公司出了点问题 大约在5月那时候
: 上线走了 问我要什麽 但是选择并不大
: 几乎都是灵芝花粉 但是这并不是我想要的东西
: 我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 只好要了
: 但是 我几乎没拆封
: 而且最後全拿到的商品总价跟我的40500还有差距
: 虽然差不多 但是我的心情一直很糟
: 花了钱 没赚到钱 还拿到一堆我不喜欢的商品
: 隔了那麽久 可以退吗?
^^^^^^^^^^^^^^^^^^^^^^^^^请问你是要退出该多层次传销组织还是指退那批灵芝花粉?
: 有差额的 怎办?
如果你是要退那批货但仍要在组织中,
我可能比较难在这边回答,
因为这牵涉到你们体系内部的规定。
如果你是想要退出组织的话,必须考虑几个问题。
第一、该公司是否为合法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其条件需如公平交易法第23条规定。
第二、从原PO内容看来,你应该已经加入多日,已经超过订约起14日,恐无法适用
公平交易法第23-1条的规定。
第三、因此有关退出之规定适用第23-2条、第23-3条规定,希望你的主张能够获得
圆满妥善解决。
兹列出公平交易法内有关多层次传销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23条
多层次传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於介绍他人加入,而
非基於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
第23-1条
多层次传销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於契约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
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於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时给付之
费用。
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归责於参
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
前项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第23-2条
参加人於前条第一项解约权期间经过後,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画
或组织。
参加人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後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
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
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第23-3条
参加人依前二条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解除
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前二条关於商品之规定,於提供劳务者准用之。
第23- 4 条
有关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业务检查、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签证并对外揭露、对参加人
应告知之事项、参加契约内容、参加人权益保障、重大影响参加人权益之禁止行为及对参
加人之管理义务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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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诉--->
上班时间电话拿起来拨打1950,直通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
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企业经营者对於消费者之申诉,应於申诉之日起
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第二次申诉--->
迳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
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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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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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ottem:後来才从标题发现你应该没有要退出组织的意思.... 61.223.43.89 08/08
2F:→ nottem:当作我眼花撩乱好了~自己嘘自己~嘘~~~ 61.223.43.89 08/08
3F:推 evilmask:原标只有「补充一下」,此标是後来改的 61.228.189.5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