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 租约未到期,房东要我搬...
时间Sat Jul 30 14:49:54 2005
※ 引述《Ruthcat (如思猫)》之铭言:
: 大家都说据理力争是对的,可是为啥我一点理直气壮的感觉都没有?
: 我现在手还在发抖,怎麽办?好难过~~
(拍)(再拍)别难过,想是房东说话不算话,让你急到了,
虽然个人一直主张理直气和,但有时争取权益,气势不足还是颇吃亏.:P
没关系,下次租屋更小心些,就能避免争论...常保青春~哈!
租约在民法上虽非要式契约,即不必一定得由文书写下,口头承诺亦可达成合约.
但基於多年租屋经验,人总是健忘的,且常是口说无凭.
是以我毕後出社会,从来不敢租不签合约的房子,因为有被房东提前赶过...>"<
而且只要双方承诺的事,即便租约已写定,也要求加注於租约内,以免事过境迁无对证.
以下回答是心得也是提醒,提供大家参考.
以原作情形~房东於租期未到,即带人看屋,有无故侵入他人住宅之嫌,
房东将房子出租後,房子的使用权即属承租人,无权进入该屋,
除非得到承租人同意,方可进入.(房屋修缮问题,也仍需沟通後才进入处理,除急迫事件)
原作与房东协调,双方同意提早结束租约,房东并承诺多退租金,(其实也只多退十天)
但由於口说无凭.....就容易出现争议争执,所幸原作尽力争取回权益了.
但仍要提醒大家,於有任何协调结论时,都应在租约上加注并签名,如此,则能减少纠纷.
不止是房客权益,此对房东也是一种保障.
建议原作退租时,租约勿缴回,收回押金及退租金之後,在租约上加注: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同意本约提早於X年X月X日终止,押金已退,出租人并退回XXXX租金.
双方於加注後签名或盖章. 各自保留租约.
此为预防房东起番,於承租人退租搬离後,又突然说要收未到期租金云云....
又是退租及租屋潮来临的时段了,此类纠纷一定又会常出现,
期以此篇提醒大家注意租约内容与房东承诺为一致,保全双方权益,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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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消费者权益~~因为我一辈子都离不开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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