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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不了我一定要回文了。 ※ 引述《ALTW (COKE)》之铭言: : (一切都是在和气的气氛下进行.............) : 我们去的时候先跟班导谈~ : 班导的说法我妈没办法接受~要找主任 : 结果主任的说法也是一样~ : "教育局规定我们可以收下一半的费用 : 那一半的费用是学杂费也就是教财 : 要退费是另一半的七成 所以只有10000多"   上三句话是在放屁!要退费就是全部费用的七成五(在未开课前)或是五成 (在未逾三分之一课程期限前)。   所以就是49000*0.5=24500元,不会比这个价钱再低了。 我引个法条: ─────────────────────────────────── 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 补习班学生缴纳费用後离班者,补习班应依下列规定办理退费: 一 学生於实际上课日前离班者,其所预收费用於当期开班约定实际应缴 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之额度内,得不予退还,超过之部分应全数 退还。 二 学生实际上课期间未逾当期三分之一者,应退还已缴全期费用之半数 。 三 学生实际上课期间已逾当期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当期费用得全数不 予退还。 四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分期收费规定所预收之费 用,应全数退还。 第二项: 前项约定实际应缴纳费用总额不得扣除补习班订定之报名费订位金其他收费项目。 第三项: 补习班所收取之代办费应全额退还。但已购置成品者,发给成品。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前项修业期限每期超过六个月者,应分为上、下二学期招生、收费及授课 ;授课时数每班级每周不得逾四十四节;授课时间每节以五十分钟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补习班於学生报名时,依下列规定办理收费: 一 补习班得於学生报名时预收费用。但不得逾当期开班约定实际应缴纳 费用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   看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就知道,「应退还已缴全期费用之半数」中之「已 缴全期费用」最好还可以扣掉一半的讲义费啦!况且三十二条第二项也明说:「 前项约定实际应缴纳费用总额,不得扣除补习班订定之报名费、订位金或其他收 费项目。」这里的「其他收费项目」也就是上面主任在唬烂的讲义费啦!   所以就是49000*0.5=24500元,不会比这个价钱再低了。 : 至於课程方面~49000是包括从一月三号起每周日的先修加上高三以後的补习费 : 这样课程的三分之一 : 以周数来算的话 : 十分不公平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说: 前项修业期限每期超过六个月者,应分为上、下二学期招生、收费及授课。 然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说: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分期收费规定所预收之费用,应全数 退还。   我想本案中因为应该有超过六个月的修业期用,而补习班一定没有分上下学 期来收费吧!这样子的话就违反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了。然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第四款就说: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预收之费用,应全数退还。   看得懂吧!补习班收你弟49000,期间是从一月三号起每周日的先修,加上 高三以後(直到联考前吧?)的补习费。这样铁定超过六个月,而补习班又一次 收钱,保证违反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就可适用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然後就 可以「应全数退还」了。   这里的「应全数退还」应该不是49000全部退钱,应解释为,超过六个月以 後的费用要全部退才对。因为一期最多就只能有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话就是下 期了,而六个月内是上期。   结论:下期的钱全部拿回来,上期的钱拿二分之一回来,就这样,这是我的 理解,对消费者也算是很有利了。   假设始期是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号,终期是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共约十七 个月,49000/17大概等於2882元左右。那麽十七个月中有十一个月的钱要全部拿 回来(因超过二十四条的六个月),就是2882*11=31702元。另外的六个月的学费 就是49000-31702=17298元,而17298*0.5=8649元,就是上期可拿回来的钱。   总计可拿回:上期二分之一费用+下期全部费用             (8649)+ (31702)=40351元   要是是我向补习班谈的话,我会要求他退还40351元。就这样。 : 而且我弟到底超过1/3没 : 补习班说要查 : 我後来想来想去 : 主任应该都知道开始上课了 : 还在那边什麽七成的~ : 还说我们可以去找补习班的法律 : 问题是我找了~ : 就是找不到"教育局规定我们可以收下一半的费用" : 这个鬼话~~ : 目前收据已经被他们班导拿走了=..=   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补习班收取费用,应掣给正式收据,且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学生缴回收据收执联。」 ^^^^^^^^   用这条来跟他要回收据吧。 : 我妈跟他们说好歹也要拿回一半学费 不是我们要为难你 只是这样并不合理 : 说礼拜一会找会计 然後会打电话给我妈 : 假如没有打来~ : 我们就打过去~ : 这个补习班我弟已经补两年了~ : 当天去退费主任老师的态度是还好~ : 只是很赌烂他们唬烂人~ : 希望不要下次去鬼脸就跑出来了~ : 我弟当初是因为朋友也要继续补 : 所以就缴钱了~ : 不料他同学钱没缴又反悔~ : 我弟就说他也不想上要换补习班了~ : 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新的补习班学费事40000多~ : 但他们说我弟交三万块就可以了~ : 有这种没有责任感的弟弟~ : 身为姐姐的我~ : 实在很想用棒球棍打爆他的头啊~ : 另外谢谢各位的帮忙~ -- ┌────────────────────────────────┐  │legist   │  │n. ( 名词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罗马法专家,民法专家 │ └┬───────────────────────────────┘   └→这是雅虎字典里查出来的哦XD... 我其实很弱的... 还在练功中...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96.228
1F:推 bullets:教材费的确是不能收的 我的补习班也没这样 61.228.168.42 05/30
2F:推 ALTW:印下来 给我妈看!!谢谢版大!!!! 218.166.212.26 05/30
3F:推 legist:我只能说,这是我个人对於条文的推演。 61.224.96.5 05/31
4F:推 legist:至於实务上是怎麽样那我也不敢保证我对 61.224.96.5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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