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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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问题] 我是一个笨蛋...
时间Sat Mar 27 12:57:06 2004
※ [本文转录自 eslite 看板]
作者: 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 看板: eslite
标题: Re: [问题] 我是一个笨蛋...
时间: Fri Mar 26 00:49:54 2004
※ 引述《EMU586 (谁想看台北电影节)》之铭言:
: ※ 引述《satirical (牙龈里有核弹)》之铭言:
: : 今天到诚品敦南买日文字典
: : 看到一本跟自己抄在预定书单上名字很像的就不管三七二十一拿了就走
: : 结果回家才发现买错了...>_<"
: : 难怪比我原先要的那本便宜三百元...字汇大概也少了三千个吧...>_<""
: : 马上打去诚品问可不可以换
: : 结果小姐说除非破损不然不能更换商品
: : 而且要更换也只在我买的那本有瑕疵的情况下换同一本
: : 请问各位大大....真的不能换吗...??
: : 我才买它不到三十分钟耶....
: : 真希望只是恶梦一场.....>_<
: 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
: 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
: 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
: 款。」
: 因此如果诚品书店不让你退货,就去检举它吧......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也就是限於「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才有七
日内任意解除契约权。
关於「邮购买卖」及「访问买卖」之定义,见消保法第二条第十款及第十一
款:
邮购买卖: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
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
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访问买卖: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
,所为之买卖。
相信即使是没学过法律的大学生也都看得出来,「自己走进书店拿起一本书
然後到柜台付钱」与上述之「邮购买卖」及「访问买卖」之定义完全不符。所以
消保法并没有保护此类之交易型式。也就是说,诚品有理由拒绝退换书。
但若诚品书局有内规说,可凭发票在X日内无条件退换货的话(假设的啦,
事实上有没有内规我完全不知道),那麽就依照其内规来办理。若真的无内规,
那麽除非书店忽然好心当应可退换,否则原则上书店是可拒绝退换货的。
打个广告,小的不才是消费者保护板(consumer板)的板主,此类有关消费
者与店家之间所发生的交易问题,欢迎移架至敝板讨论喔!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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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词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罗马法专家,民法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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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雅虎字典里查出来的哦XD... 我其实很弱的... 还在练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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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ehtra:原来是这样.... 推 210.68.233.204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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