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miya0123 (世界总是那麽小...)
看板biker
标题Re: [问题] 有关於超速的定义
时间Sun Dec 26 01:15:17 2010
原文恕删
(以下针对原po解答,顺便对某些人说...)
这种万年问题,法条都写得清清楚楚了
别在那边我听说、印象中、教授讲......
法条写的这麽清楚了
到底是人云亦云对,还是白纸黑字对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
第十二条
十一、驾驶汽车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未逾"
十公里"。
别说他写的是汽车
请再去翻翻法规里面对於汽车的定义
机车也是包含在内
内政部的网页
法规名称: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
公发布日: 民国 99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国 99 年 07 月 01 日
http://ppt.cc/cCF4
法条列
http://ppt.cc/X@92
99年7月1日,内政部的资料
这够不够清楚了
还是有人要说内政部的网页被骇了?
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了
别再人云亦云了
都把答案公布了
还要答错
那我不知道这些人要怎麽去遵守交通规则
基本的判断能力要有好吗= =",人家说的算还是法条写的算
这种问题都不知道回答多少次了,法条也列出来不知道多少次了
第几条第几项都查的到
又不是有模糊地带的条款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4.8.104
1F:推 edwardyao:就是+10 +11就照 12/26 01:25
2F:推 lineage9312:就是有"印象中" "XX说" 来护航啊 不知者无罪? 12/26 07:00
3F:→ a97634493:会一直听人说的人..通常不会查资料 12/26 11:09
4F:→ snowcoat:这条的重点是 "得" 所以如果中枪还是很痛.... 12/26 11:37
5F:推 hbsmail1:小心误差大於1km 所以我觉得争这没用@@ 12/26 11:48
6F:→ hbsmail1:我通常50km最多会开到55 不要把阿搜必用完这样XD 12/26 11:49
7F:推 Terminator99:某m:脸好痛... 12/26 12:42
8F:→ parislove3:法条是一回事 执行的还是"人" 12/26 13:17
9F:→ haiang0612:某m老师应该感到欣慰..有认真听课. 12/26 13:34
10F:→ cyjonas:补充 十公里之外应该还有阿搜比(防仪器误差值) 中山高速限 12/26 13:46
11F:→ cyjonas:100公里的路段"流动照相"(固定式我不确定)要112才会照 12/26 13:47
12F:推 iori23041114:阿搜比还是留多一点,仪表板跟照相仪器的感应测速, 12/26 13:58
13F:→ iori23041114:不知道是否一样,不知自己的仪表板是欢乐表跟悲伤... 12/26 14:00
14F:推 cookie1230:如果真的是某M老师说的 那些老师的脸已经肿起来了吧 12/26 15:42
15F:推 TankeVonne:该条例第12条第1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对其 12/26 23:45
16F:→ TankeVonne:施以劝导,免以举发。 该项第11款 「未逾10公里」 12/26 23:46
17F:→ TankeVonne:依上所述,超速本该受罚,仅系未逾10公里,基於微罪不 12/26 23:47
18F:→ TankeVonne:举,赋予执法人员裁量之权限,并非说未逾10公里不可罚 12/26 23:48
19F:→ TankeVonne:该条第2项第1款 执行前项劝导,应先斟酌个案事实、违 12/26 23:49
20F:→ TankeVonne:反情节及行为人之陈述。 该条第3款 对於不听劝导者, 12/26 23:50
21F:→ TankeVonne:必要时,仍得举发。 12/26 23:51
22F:→ TankeVonne:综上所述,并非超速未逾10公里就绝对不罚,仅是该条例 12/26 23:52
23F:→ TankeVonne:给予些许之裁量空间,若是行为人在执法人员劝导时大声 12/26 23:53
24F:→ TankeVonne:咆啸或是口出恶言,就算是超速1公里亦是可罚... 12/26 23:54
25F:→ Somiya0123:楼上正解:P 12/27 01:42
26F:推 dwyanelin:其实这跟遵守交通规则没有直接相关 很多人也会搞混交通 12/27 06:11
27F:→ dwyanelin:规则 但他就是不会超速 所以也没差 12/27 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