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0O1 (I0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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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假释」制度
时间Wed Dec 24 21:39:05 2008
继前不久清大王水案洪犯假释,引起媒体高度关注,被害者家属受到二次伤害。
今天的新闻中,花莲又发生性侵假释犯,涉嫌猥亵国小女童。「假释」一词,
不断触动我们的神经。因此我想问,
1. 假释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性?
2. 假释制度是否对於被害人不公正?
3. 假释制度产生的社会成本是否大於益处?
近代西方的假释制度,是一种设计「让犯人能渐进式的回到社会」的机制。
若受害者与司法机关彼此有共识,同意「刑期不一定全程在牢狱中完成」。
则「回归社会」而假释,是有其合理性: 帮助犯人提早适应社会,降低二次
犯罪的可能性。但是,正因为不是共识。假释了犯人,又如何对被害人交代?
美国假释制度最早是为了解决「不固定刑期」,以及「减轻监狱负担」。
前者,不论美国或台湾法律上都已不复在。又从减轻监狱负担来看,即使有
电子手镣脚铐的今日。一个假释犯需要「假释观护人」以及每日固定到派出
所报到。前者由法院负担,後者为一般员警担负。明显的,比起由「受过专
业看守训练」的武装监狱管理员,假释带来的社会成本,会比关在监狱小吗?
当然,换个角度看,监狱,除了营建维护成本外,还有对地方发展带来的负
面效应。孰轻孰重难以权衡... 但相对於分散式的管理,带来的隐性社会
成本,集中性管里的监狱,负面因素比较容易控制 (例如建设在偏远地区)。
[1] 刑法第77条规定
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
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
[2]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role
Alexander Maconochie, a Scottish geographer and captain in the
British Royal Navy, introduced the modern idea of parole when,
in 1840, he was appointed superintedent of the English penal
colonies in Norfolk Island, Australia. He developed a plan to
prepare them for eventual return to society that involved three
grades. The first two consisted of promotions earned through
good behavior, labor, and study. The third grade in the system
involved conditional liberty outside of prison while obeying
rules. A violation would return them to prison and starting all
over again through the ranks of the three grade process.
[3]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archive/2008-02/w2008-02-22-voa62.cfm
...
到了1942年,美国各州和联邦一级都开始实行假释制度,而且联邦和州法官的
判刑有很大的选择余地,犯罪人员在被判“不固定刑期”的时候,比如说,某人
被判 5到15年“不固定刑期”,如果表现好,5年就可以获释,如果表现不好,
就有可能要服满15年的刑期才能出狱。监狱犯人什麽时候获释由假释委员酌情决定。
假释委员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历史、狱中表现以及对社会可能构成的危险等
因素,逐案进行审议。这个制度得到监狱官员的支援,因为它有助於减轻监
狱人满为患的压力。但是,“不固定刑期”判决也存在很多问题,由於法官在
量刑方面无章可循,犯罪人员可能会因为类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
另外,公众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监狱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因此要
求对犯罪人员施以更长刑期以及统一判刑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的假释制度出现大的变革,重新确立的判刑条
例要求法官施以“固定刑期”,对很多刑事犯罪都规定了必须有最低刑期,有
些假释委员会也被取消。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联邦
一级废除了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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