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ton0306 (科学主义)
看板ask-why
标题Re: [思辩] 博爱座-台湾的特殊文化之探讨
时间Mon Sep 17 01:06:31 2007
※ 引述《jcboy (杰西伯)》之铭言:
: 先感谢您的回应。
: : //这里我想也不一定要有博爱的精神
: : 博爱座的功能
: : 我想就仅仅只是要专门给老弱妇孺者罢了
: 这就是各人见解不同罗:)
: 我认为会取「博爱」一词,
: 就代表期许座在这座位上的人有博爱的精神,
: 因为这座位并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要求让位。
: : //如果博爱座是「希望坐在这位子上的人有博爱的精神,能够礼让座位老弱妇孺。」
: : 那麽这段叙述很合理
: : 但若照我认定的「仅仅只是要专门给老弱妇孺者罢了」
: : 那麽就变成非老弱妇儒者一定要让位
: 若照你的论述是这样没错,
: 不过你的「专门」有法律效力吗?
: 没有的话就不一定要让位罗。
: : //就我的定义 写请勿占用也没啥不对
: ^^^^^^^^^^
: (A)
: : //这满像法律规定人民如何如何 而不是人民本身拥有道德... 这个议题太复杂
: 那麽我就期待其他人的高见罗:)。
: : //如果以我的定义 有没有博爱的精神就不是重点了
: ^^^^^^^^^^^^^^^^
: (B)
: : 至於博爱座的立意是怎麽样??
: : 目前我只认为他只是要专门给老弱妇儒者
: : //这个问题也太复杂了 因为心脏病的人外表看不出来...
: ^^^^^^^^^^^^^^^^^^^^^^^^^^^^^^^^^^^^^^^^^^^^^^^^^^^^^
: 那我也继续期待其他人的高见:)。
: 事实上,这正是用多数道德观压制他人的吊诡之处。
: : 以上为个人意见,希望大家能够多多指教。
: : //因为定义不同 导致後面的推论不同~~ 请多多指教
: ^^^^^^^^^^^^
: (C)
: 承(A)(B)(C)
: 你的定义是:博爱座仅仅只是要专门给老弱妇孺者罢了
: 而我的定义是:「让位是成熟,不让是自由」
: 我们的差异在於,你认为凡是坐在博爱座的人,
: 一遇到老弱妇孺,都没有自由的选择,一定得让位。
: 这样的话,似乎已经有等同法律的效力了;
: 而我的讨论重点在於,
: 以道德霸权形成的「共识」并不能算真正的公义,
: (在这边公义简单定义为「公正的义理」)
: 而事实上我认为让座仅是共识,并无法律效力,
: (再次重申「让位是成熟,不让是自由」这句)
: 那这样我们的讨论是不会有交集的。
: 不过还是谢谢您的指教。
还是可以讨论定义的部份
博爱座最初设立的原因 要看原本的公车、客运的创立者是怎麽想的
所以有可能是你的定义 也可能是我的定义 或其它
我之所以这样定义 是我先把自己想成一客运的创办人 且若我要设立博爱座
我的目的将是避免跌倒时会产生重伤害的老弱妇儒
因此我直接把博爱座设立为属於老弱妇儒专用
并把这些字印在座位旁
至於你说的「法律效力」 我就不太懂了
你指的是客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 就不能自己规定吗??
如果你是这个意思 虽然我不是念法律的 但我想公司可自己规定吧
还是你指的是公司的规定 犯了不算犯法 所以没有强制力??
这样的话似乎如此 只希望我的客运不要遇到这种奥客
但这样的话 若有其它人坐在博爱座上被大声赶走(这里的赶只是用吼的 没有动手)
赶人的人是不是也没错呢 法律也没规定不能赶走博爱座上非老弱妇儒之人...
而你说有的博爱座上写「请勿占用」 我想这就属於公司自己的规定
而这四个字应该表示公车处对博爱座的定义会比较接近我的定义...
而你的定义「让位是成熟,不让是自由」
我认为这会造成混乱
因为这样博爱座和非博爱座就没什麽差别了
也许现在乘客对博爱座的争吵
就是因为当初公司没清楚写明博爱座的用义
或者是以此定义代表博爱座
如果是清楚写明 非老弱妇儒者请勿占用 还一堆乘客在吵
那代表奥客太多了~~
另外有关你公正的义理的部份 我想这个问题很像什麽是对的 什麽是错的...
而我文章主要是想说明上面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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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5.44.177
※ 编辑: Arton0306 来自: 123.195.44.177 (09/17 01:12)
1F:推 guajava:同意~~ 09/17 07:21
2F:推 PRAM:这跟捷运设女性专用车厢一样,全都没有法律效力,之前新闻也有 09/17 11:41
3F:→ PRAM:你可以去查一下 09/17 11:42
4F:推 bonniekiss2:你的意见只要碰到复杂的状况就没用了... 09/17 11:49
5F:→ bonniekiss2:就像你前一篇回文一样 复杂状况你就跳过了... 09/17 11:49
6F:→ Arton0306:回2楼 所以你指的是大部份人不遵从无法律效力的规定 亦 09/17 12:32
7F:→ Arton0306:即奥客很多 如此博爱座也没有意义 是这个意思吗 09/17 12:37
8F:→ Arton0306:此处我只假设要设立博爱座的话 不探讨无博爱座的情形 09/17 12:38
9F:→ Arton0306:回4楼 我只讨论简单情况 该复杂状况的解决方式跟博爱座 09/17 12:40
10F:→ Arton0306:应该没有太大的关系 即博爱座怎麽定义 公司怎麽规画 都 09/17 12:42
11F:→ Arton0306:不容易处理这个问题 09/17 12:43
12F:推 PRAM:不管什麽情况,不管怎麽定义,博爱座都没有法律效力可强制让座 09/18 00:09
13F:→ PRAM:重点是「无法律效力」,不知道你了解了吗? 09/18 00:10
14F:→ PRAM:客运公司再怎麽规定也没用,乘客不让座,你也不能处罚他,就这样 09/18 00:10
15F:推 jcboy:重点不在定义,在於礼让老弱妇孺这规定真能增进社会公义? 09/20 05:17
16F:→ jcboy:或者像你说的,给真正需要的人坐,以免提高伤亡机率 09/20 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