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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秘书] 95学年度第1会期 第3次常会通过提案
时间Sat Nov 25 20:02:00 2006
※ [本文转录自 NTUSC 看板]
作者: chaokang (我不是李明川) 看板: NTUSC
标题: [秘书] 95学年度第1会期 第3次常会通过提案
时间: Sat Nov 25 03:20:47 2006
【讨论提案】
一、李翰林学代提: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修正案
本案通过决议如下:
第三条 关於本会相关选举罢免事务,应依左列方式筹组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以下
简称选委会)为之:
一、本会应於每学年度大会第一会期第一次常会中筹组本会期之选委会,负
责本会期内所有选举罢免事务,其成员为本会会长、大会议长及大会推选之
十三名学代,但十三名学代中
各学院大学部、进推部及研究所应至少选出一
名选举委员,若该选举委员无法顺利选出时,经大会同意此一名额得开放予
其他选区学代。
二、本会应於每学年度大会第二会期第一次常会中筹组本会期之选委会,其
成员准用前款规定。
三、第一款、第二款中所规定之选委会,其任期自筹组完成起至大会该会期
结束止,若有尚未完成之选举事务,应交由下会期选委会执行。
四、选委会於任期中若发生选委死亡、辞职、回避、休学或任何情形致不能
行使选委职权时,其缺额由大会补推选之。推选之方式及限制适用第一款後
段之方式为之。
前项选委会应互推一人为主席。
二、叶紘麟学代提: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
六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至四项
及第六十四条第五项增修案
本案通过决议如下: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之投票日,订於每年五月,确切日期由选委会决定之。
学代选举期间订於每年五月及十二月,确切时间由选委会决定之。
本会其他选举之选举期间,准用关於学代投票时间之规定。但若有其他
规定者,从其规定,或因其选举性质无法与本项规定相容者,由大会另
行制订法规规定之。
本会各选举之竞选期间,为投票前十日至前一日,非竞选期间内,不得
从事任何竞选活动。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得依左列各款之规定,从事竞选活动:
一、举办政见发表会。
二、印制、张贴、分发传单或海报等,但各种宣传品应加具候选人签名
,并送交选委会核查。
三、访问选民。
四、事先经选委会许可,不违反本法之活动。
五、候选人张贴文宣品或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
,不得妨碍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并应於投票日後三日内自行清除。
第三十二条 选举人投票时,应凭本人学生证领取选票。
各投票站选务人员於选举人领票後,应於学生证上做足以证明领票之标
记。
各投票站应设置选举人名册,由选举人签名以证明选票之领取。
但因身心障碍无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请求,由选务人
员一人在场,依据本人意思,由投票所管理员及监察员各一人,依据本
人意思,眼同协助或代为圈投。
第三十四条 各投票所至少应置选务人员两名,由选委会遴聘之。
选委会得视需要於各投票所设置主任选务人员一名。
开票所之数目与所需人员,由选委会决定之,但开票所最多不得超过三
地点。
前项开票所除选务人员外,至少应有二名以上选委在场。
投票所、开票所之工作人员,应参加选举委员会举办之讲习。
第四十一条 罢免案提议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具备左列各款要件:
一、罢免理由。
二、提议人之姓名、系级、通讯处及签名。
三、提议领衔人及其联络方式。
四、提出日期。
罢免理由书以不超过六百字为限。
罢免案,一案不得为二人以上之提议。但有二个以上罢免案时,得同时
投票。
罢免案表件不全或不符规定者,选举委员会应拒绝受理。
第六十四条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应送交校方奖惩委员会:
一、以非法方式妨害罢免案之提案、连署或投票者。
二、意图影响罢免案结果,以文字、图片或其他方式,散布虚构事实,
而生损害於公众者。
三、意图以非法手法使罢免案产生不正结果者。
四、有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七款事由者。
五、有本法
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事由,情节重大者。
三、叶紘麟学代提: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五条之一增订案
本案经讨论及修正後决议如下:
第三十五条之一 在投票所或开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开票所工作人员应令其退
出:
一、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者。
三、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者。
选举人有前项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时,应将所持选举票收回,并
将事实附记於选举人名册内该选举人姓名下。其情节重大者,并应
专案函报选举委员会并移交奖惩委员会依法处份。
选举人不得携带手机及其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
四、
本会「学术部长」出缺由图书资讯学系四年级林琦同学出任,提请同意
本案通过决议如下:
认可学生会行政部门学术部长林琦
五、
本会「福利部长」出缺由戏剧学系二年级王胤豪同学出任,提请同意
本案通过决议如下:
认可学生会行政部门福利部长王胤豪
六、
本会「学生法官」出缺由法律研究所一年级张郁昇同学出任,提请同意
本案通过决议如下:
认可学生会学生法庭学生法官张郁昇
七、
审核学代会干部训练特别预算
本案通过决议如下:
本会预定於民国95年12月02日星期六举办「学生代表大会干部训练」,扣除校方补助
$6,000後,编列$2,000活动经费
八、叶紘麟学代提: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诉愿审议委员会设置办法」草案
本案经讨论及修正後决议如下: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定之。
第二条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审查选举罢免事项之相关
之处分案件,得经大会议决通过成立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
第三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调查案件以诉愿书所载者为限。
第四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於提起诉讼後之次日起十日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以五至七人为原则,但特殊重大案件得增至九人
;与审议或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者,不得为该委员会之委员。
第六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由大会公推决定之。
第七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召集人由委员互选一人为之。
第八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成立後,应於五日内召开第一次会议。
第九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并为会议之主席。
其他委员认为有召开会议之必要时,经三人以上提议,召集人应即召开会
议。
第十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非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会议之决
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之。
第十一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开会时,其他学生代表得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列席学生代表之发言,应得主席同意。
第十二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开会时,得请学生会干部、选举工作人员或利害关系
人提出书面或列席说明。
第十三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得调阅选举委员会相关资料,选举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於必要时,委员会得推选委员一人或数人调查有关事
项或访问利害关系人。
第十五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访问利害关系人或进行实地调查时应制作纪录。
第十六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调查达於可为结论之程度时,召集人应即召开会议,
参酌调查纪录及相关资料制作报告书并提交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大会决议不采纳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调查报告书时,应於决议内说明
理由。
前项情形,得经大会决议另组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再行调查。
第十八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对外行文均以本会名义为之。
第十九条 选举诉愿审议委员会办事人员由本会秘书处调兼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大会通过後施行。
【临时动议】
九、李家豪学代提:
成立学生会「活大议题联席委员会」
本案经讨论及修正後通过决议如下:
通过,理学院李家豪学代以及法律学院许菁芳学代登记加入该委员会。
十、张晁纲学代提:
开会日期修正
本案通过决议如下:
第四次常会日期改为12/11星期一、第五次常会日期改为12/29星期五
十一、
选举「选举委员会」缺额委员
本案通过决议如下:
社会科学院窦郁文学代、生物资源暨农学院邱凡晟学代以及管理学院蔡宗佑学代当选
十二、张晁纲学代提:
成立「校代委员会」讨论校务会议学生代表议题
本案经讨论及修正後通过决议如下: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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