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54k600ive80 (马克思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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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虾皮不取货会被告喔
时间Sun Sep 25 14:47:57 2022
在下面推文好像没被注意到
决定来发个文
缔结买卖契约的时候
买方卖方都有某些权利跟义务
这篇只说明民事上买方的义务
原po与推文出现的争议是:
买方是不是只需要付钱而已??
付了钱却不领货需不需要赔钱?
我们的立法者告诉大家说
买受人除了负担「支付价金义务」,
还会有「受领标的物义务」(简称「受领义务」)
受领标的物义务,在不动产买卖,应该还包含协同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义务在内。
受领不但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义务,而且性质上是主给付义务。
所以买受人不受领,不只限於「受领迟延」,同时限於「给付迟延」,这是买受人受领迟
延的双重效力。
法律依据是民法367条
这个规定从1929年制订後直到现在都没更动过。
https://i.imgur.com/NC8xsZb.jpg
买方的给付迟延=买受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给付可能而未为给付之意。
买方的受领迟延=买受人对於已提出之给付 拒绝受领or不能受领之事实。
包装纸购买後无法退还给原料商、
胶带黏贴後无法再次利用、
处理出货的时间劳力逝去而无法取得应有利润,
这些亏钱的地方都会归类为迟延损害~
卖方均得请求赔偿
迟延给付中陷於不能给付(例如食品过期了无法食用、化妆品过期而无法再被利用),则
自此时起,依不能给付的规定来决定买方的责任。已经发生的迟延责任则不因而消灭。
在外国,法国多数的学者及法院也认为受领是债务人的义务;德国多数则认为债权人没有
受领义务。
在台湾当然是依照内国法,照着上述规定来用。
最高法院 64 年度台上字第 2367 号民事判决认为说,这种规范的目的在於「让卖方(债
权人)得催告後解除买卖契约(依据民法254条)」
https://i.imgur.com/sCOl2jT.jpg
少数意见如杨芳贤老师就主张:「买受人有受领标的物之义务,有别於财产权以及价金,
性质上并非买卖契约之要素,亦未决定契约之类型,而且亦非对待给付之一部,原则上并
非主给付义务,而仅系从给付义务,故买受人受领标的物迟延,出卖人仅得依第229条以
下请求迟延损害之赔偿,尚难迳行适用第254条规定解除契约」。
如果依照多数意见来看,我们去虾皮订货完一定要领货ㄛ
当然,以上都是在讲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形(Default rule)
如果买方卖方约定好 领货前解约产生的损失都由卖方承担
那就按照「契约」来走唷
现实中怎麽运作 跟法规怎麽订 难免有点落差
这边就只交代法规范中「民事责任」的部分
至於是否成立刑事责任中的诈欺、毁损?
我们别篇再来讨论ㄦ
结尾没有胡歌老公业业老公
※ 引述《loverick》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Gl18KmI.jpg
: https://i.imgur.com/q5A43xg.jpg
: 大家要小心
: 买东西不取货可能会被提告
: 看起来是卖食品的
: 虽然网路有七天监赏期
: 但不要买了不取,人家有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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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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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137.16.3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WomenTalk/M.1664088479.A.AFB.htmlSent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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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54k600ive80 (101.137.16.30 台湾), 09/25/2022 14:58:15
1F:→ jameshcm: 老板娘,来一杯特殊酱汁的红茶冰09/25 15:03
2F:→ eva19452002: end 09/25 15:14
3F:推 loverick: 我是原po,不过我没有被告啦哈哈哈哈,是我看到社群讨论 09/25 15:48
4F:→ loverick: 贴上来,但我很感谢你的专业分享喔! 09/25 15:48
5F:→ castjane: 共匪倒闭 09/25 15:52
6F:→ castjane: 不取货通常就是退货 09/25 15:58
7F:推 onomedu: 好文,专家能否以特别法消保法来解说 09/25 16:01
8F:推 waakye: 你写的都对啦,只是现在谁会去催告、谁会去开启民事诉讼? 09/25 17:25
9F:→ waakye: 搞这些浪费时间,不如选个好平台进行交易 09/25 17:25
10F:→ m54k600ive80: @loverick 我该改成「原po与推文提到的争议」才对 09/25 17:27
11F:→ m54k600ive80: ㄦ 09/25 17:27
12F:→ m54k600ive80: @onomedu 消费者保护法是只适用在企业跟一般消费者 09/25 17:42
13F:→ m54k600ive80: 之间ㄛ 09/25 17:42
14F:→ m54k600ive80: 虾皮上的小卖家应该不算企业 09/25 17:42
※ 编辑: m54k600ive80 (218.172.9.127 台湾), 09/25/2022 23:42:55
15F:嘘 nickalex8689: 二、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 09/26 10:07
16F:→ nickalex8689: 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 09/26 10:07
17F:→ nickalex8689: 虾皮上的小卖家怎麽会不算是企业 09/26 10:08
18F:→ m54k600ive80: @nickalex8689 仍然要看卖家的反覆性交易、同类型 09/26 16:02
19F:→ m54k600ive80: 销售行为的规模大小来确认它是否属於企业经营者 09/26 16:02
20F:→ m54k600ive80: 可以看一下 93台上2033 09/26 16:02
22F:→ m54k600ive80: 如果只是短暂单笔销售,大概很难被视为企业经营者 09/26 16:03
23F:→ m54k600ive80: @waakye 很气的就可能冲一波法院 进行小额诉讼程序 10/04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