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xsh (Lin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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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还是版权状况的问题
时间Sat Jan 21 10:27:45 2006
烦啊,家里AP连当两次…orz
※ 引述《ZenUp (紫色流浪猫)》之铭言:
: http://www.ymsnp.gov.tw/20year/6area/6a2m(70-4).jpg
: 像这样的地图,其版权状况应为何,如果是当作艺术作品来看的话,我找不到该作者
: 的去世年份。╮(╯_╰)╭
知道作者叫什麽名字吗?
: http://www.ymsnp.gov.tw/20year/6area/6a10(33-14).jpg
: 另外像这样的1935年发行的明信片,其版权状况又是如何?
http://stlc.iii.org.tw/regu/ipr/ipr-1.htm
第 二 款 着作财产权之存续期间
第 三十 条
着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存续於着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着作於着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间首次公开发表者,着作财产权之期间,自公开发表
时起存续十年。
第 三十一 条
共同着作之着作财产权,存续至最後死亡之着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第 三十二 条
别名着作或不具名着作之着作财产权,存续至着作公开发表後五十年。但可证明其着作人
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着作财产权消灭。
前项规定,於着作人之别名为众所周知者,不适用之。
第 三十三 条
法人为着作人之着作,其着作财产权存续至其着作公开发表後五十年。但着作在创作完成
时起算五十年内未公开发表者,其着作财产权存续至创作完成时起五十年。
第 三十四 条
摄影、视听、录音及表演之着作财产权存续至着作公开发表後五十年。
前条但书规定,於前项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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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0.135.46
1F:推 ZenUp:图片左下角有着作者的名字啊╰( ̄▽ ̄)╭ 01/21 11:26
2F:推 theodoranian:有载明着作人的要等着作人身後50年才会成为PD 01/21 12:52
3F:推 alexsh:没注意到…囧 01/21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