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nfly (真田左卫门佐月翔)
看板WarringState
标题战国时代人口普查
时间Fri Oct 17 20:21:34 2003
前一阵子在有版友询问关於人口普查的问题
小仆对於这一个部份还颇感兴趣,收集了一些资料
以下是跟 P 样通信讨论後的整理内容
蓝绿色的是找出的资料,亮白色的是 P 样蒐集的资料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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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关於人口普查这一点,要从大化革新跟庄园制这两点来看
在七世纪所推行的大化革新,内容里面提到两个相关的要点
1.土地国有化
2.建立户籍跟帐簿,实行班田制及租庸调法
依照户籍分法口分田,男子两反田,女子一反120步,死後收归国有
从这个时候展开第一次的人口普查
手边有一份资料可以来看一下当时的状况
筑前国岛郡川边里 大宝2年(702)
户主 卜部乃母曾 年49岁 正丁 课户
母 葛野部伊志め 年74岁 耆女
妻 卜部甫西豆め 年47岁 丁妻
男 卜部久漏麻吕 年19岁 少丁 嫡子
(以下略)
山背国爱宕郡出云乡 神龟3年(726)
户主 出云臣吉事 年34岁 癫狂 笃疾 左颊黑子
(以下略)
<正仓院文书>
班田制:(全名为「班田收授制」)
飞鸟净御原令(天武十年 681 A.D 开始制订,
持统三年 689 A.D颁布施行,但有异说)成立时采用的田制,
原则上是模仿中国「均田法」所制订出来的律令基本田制。
详细情形就跟moonfly样说的一样、男子女子依其身份而定,
可以获得政府「班给」(原文照引)田地,在这些男女还活着的时候,
他们享有那块班田的用益权,也可以自由把田地租出去,
但是基本上,班田的所有权仍归政府所有。
不过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班田制一开始并不是全国性的法律,
而是「一个地方、一个地方慢慢实施、而非全国一起同步施行」的法律,
而且这个法律的一大特徵是「极端的具有社会主义色彩」(泷川政次郎语),
虽说立意良善,由於人口本身会成长、田地数目却不会成长,
加上实行上的种种困难,在延喜年以後,班田制这个名词就从史料里头绝迹了,
从开始实行到结束(延喜二年,902 A.D),历时不到三百年。
但是由於农民的负担日增,所以许多人乾脆逃离户籍
要不归到贵族旗下当奴仆,不然就是出家去投靠免缴税的僧侣
国家为了农业的收入,只好颁订「三世一身法」以及日後的「垦田永世私财法」
(简单来说就是奖励开垦而有条件的开放土地私有化)
但是这样更助长了庄园化的情况发生
三世一身法:养老七年四月十七日由太政官向元正天皇奏报。
养老七年(723,但日不详)明文开始实施的法律,属於一种奖励开垦的法律,
内容规定:垦荒的人在三代之间(自己、儿子、孙子或是儿子、孙子、曾孙),
可以拥有那块土地的收益权(三代过後,土地当然要收归国有);
不过如果开垦的人利用了既有的水道灌溉措施等去「开垦」(工程较小)的话,
那麽就只有开垦人本人(一身)可以享有土地收益权。
恳田永年私财法:
天平十五年(743)公布实行的法律,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垦田不会充公,容许私人拥有土地
2.垦田的面积必需因应开发者的位阶规制
3.如果主人把垦田丢在那里三年不耕作的话,允许其他人去开垦那块地
4.国司(地方行政长官)在进行开垦时的细部规制
在天平神护元年(765)曾经有过禁止开垦令,
不过在宝龟三年(772)时,禁止开垦令被撤销、连2的面积限制条款也被删掉了。
上面这两个法是为了补班田制的缺憾而出现的:
班田制的一个大问题就是「随着人口增长,田地没有增长,最後田地不够发」,
而为了要尽可能的开发新田,政府发布「三世一身法」,
鼓励人民自己去开垦田地(班田的角色不会那麽重要),并且给予三世一身的优惠;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後来便衍生出「三代(或一代)的时间界限快到了的时候,
民众都不去耕田,结果田地再度荒废、变成荒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後政府逼不得已的颁布了「垦田永世私财法」,
承认开拓的田地中,有一定比率「永为开垦者家族所有」。
这两个法律跟土地私有化这个大趋势有一定关系,
甚至造成了初期庄园(平安时代前期出现的庄园,
这种庄园大概到八世纪末、九世纪初时消失,或者转化为中世庄园)的发达;
但是真要说造成「大规模土地私有化风潮」的,
大概还是贵族庄园(此指中世庄园)不输不入权的发达,
这两个法律加起来的效果还远不如不输不入权的威力大......
在最後一次的班田实施时,人口跟户籍产生了巨大的误差
延喜 2 年阿波国田上乡,五户435人中只有男子59人
反映出了国家已经无法掌握负担税收的成年男子人口
其实大概在摄关政治开始的同时,
政府对人口的掌握能力就已经呈现明显衰退的现象:
当时模仿唐制租庸调法而来的日式税法本身不符合时代需求,
(在当时田地常常分割得零零散散,结果对一般农夫而言田赋显得太重,
加上最可怕的「劳役」这关,一般农民家族几乎负荷不起,
在这种前提之下,很多人宁可把自己的土地献给贵族、甚或乾脆流亡)
因此土地开始以极快的速度往少数贵族家系手中集中、
而很多无处可去的流浪人(不是「浪人」)也都会到贵族的庄园去当长工求生存,
而且更恶性循环的是:在平安时代,由於贵族孜孜矻矻的捞钱,
结果让当时的贵族庄园享有一种可怕的特权,亦即「不输不入」:
庄园本身不需要缴税给国家、也可以拒绝国家公权力介入庄园事务。
到了最後,基於庄园的「不输不入权」,官吏不能确知庄园里头到底有多少人口、
加上庄园「不输税」,整个租庸调法根本推行不下去,户籍制度自然也都被破坏殆尽。
而到了战国时代,对战国大名而言,他们客观上是没有那种环境去做人口普查的。
因为在战国时代,人口的死亡、流动极为激烈,
为了确保稳定的税收来源,与其用浮动不定的「人」作为徵税单位,
倒还不如拿绝对不会长脚跑掉的「户」(房子、田园)作为单位。
所以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战国时代的官吏对「户」知之甚详、
对「人」却是一问三不知的。
而且在战国时代,人口流动不是单纯的「从A地流动到B地」,
而是「从A大名手下流动到B大名手下」
除非A大名、B大名愿意让他们的户政机密资料互通有无,
不然这个人必然会成为人口普查时的「黑数」之一。
举例来说:某A是个甲斐人,问题是他本人却位在三河、而在骏河曾经有犯罪被逐纪录
在这种情况下,武田家(甲斐)的官方记录中,
A会被列入「逐电(失踪、逃亡)人口」;
德川家(三河)的官方记录中,除非A在三河有一定的工作(如受雇当佃农等),
不然在德川家的官方记录中,A这个人是完全不存在的;
而在今川家(骏河)的纪录中,A可能会列入犯罪统计数字、
进而被纳入骏河一地的人口总数里头(他既然会「犯罪」,你就不能说他不存在),
结果好了,A这个人现在人明明在三河,在人口普查上却出现了完全不对的结果:
A同时「存在」於甲斐、骏河普查出来的人口总数里头,反倒不存在於三河。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战国大名真的进行过人口普查,
这个数字的可信度恐怕也会颇有问题。
另外一个重点是:对战国大名而言,人口普查主观上没有其必要性。
在日本法制史里头,跟「人口数量」最扯得上关系的法律当推税法,
而在战国时代,虽说大名税法大概还是有点唐律遗风、秉持「租庸调」的基本精神,
(名称当然不同,不过内容类似)
但是对他们而言,他们的客观环境让他们很难做出精确的人口调查、
加上发展这种「以人课税」所需的精密计算技术本身尚不是那麽发达,
因此原则上,战国时代各大名的税法都是以团体本位为主的。
比如说「年贡」这个概念,他们考虑的不是「每个农夫应该上缴收成的百分之几」,
而是「每块农地必需上缴收成的百分之几」;
至於劳役,他们注重的也是「每块农地必需负责多少劳役」,
而不是「每个耕作的农夫应该负责多少劳役」。
在这种法律仍采「极端团体本位主义」的情况
(非法学用语,仅为说明而创,指除了特殊情况之外,
权利义务的客体都是「团体」,个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
「个人」的重要性不高、自然更不需要花大钱去做人口普查。
一直到太阁检地时,才逐渐开始消灭庄园制度中
「一块土地多人耕作,但由於族繁问题,中央政府只按地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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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田大助幸昌:
「将たる者の腹切りでは佩楯は取らぬ,我は真田左卫门佐のせがれな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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