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uthSouth (xenitis)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问题] 从基因延续来看同性恋婚姻
时间Sun Feb 9 16:12:35 2014
※ 引述《ric6121824 (Blue蔡)》之铭言:
: 这是小弟第一次在这版上发文,请大家多多指教
: 只是突然有个很奇特的想法想跟大家讨论:
: 若在人类中有一种极特殊的隐性基因
: 且这基因可能在未来能让基因科学有重大突破
: 但现在尚未被发现,却已经濒临绝迹
: 偏偏这最後一代是同性恋,也就是说这基因将从此绝迹
: 那我们是否该立法禁止同性恋,以保障这类特殊基因的延续?
你的假设只是提出了一种可能性,即某种基因可能有助科学突破,
但是叙述本身却有严重的矛盾:
尚未被发现的(也就是我们根本一无所知的),
要如何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已经”)濒临绝迹?
仅以隐含的可能性便否定实际存在的人的权利,这理由非常薄弱且危险,
危险在於若这思路延伸出去,说不定会形成违反比例的禁制与戕害,
反面推衍之下,也许会重演早期优生学的恶例,剥夺某些基因与携带者的生命权。
简言之,以潜在的损失/获益做为理据,
需要有更坚实的、实现可能性更大的推论来支撑,
从你简略的叙述来看,我想是支撑不了这麽强烈的主张。
其次,何以「基因科学的突破」足以做为禁止同性恋,以延续基因的理由?
由於研究的对象是人,这里有研究伦理的争议,
因为针对的是人属基因,基因携带者的(性)自主权何以须让位於科学研究的价值?
除非你把特殊的人属基因视为公共所有,而非携带者个人所有,
否则我不认为同性恋者有为科学研究牺牲的必要。
撇开以人做为研究对象来谈,
你的叙述倒是让我联想到有关生物多样性的议题,
即有人主张自然保育的目的,在於保存生物(基因)多样性,
而此主张的背後或可概分为:
一、保存基因多样性可能在未来有助於人的生存发展,有其潜在的利益。
(制药业与原po大概会支持这个立场)
二、对反於上者的人类中心论,生物多样性本身即是目的,
人类没有过度利用自然的权利。(生态主义者应该会支持的立场)
由此可启发的思考方向是:
当我们讨论的是人类自身的基因多样性的时候,
又该怎样划分可以研究、准予利用的范围呢?
: 我得先承认这假设有点过於偏颇,
: 毕竟基因这东西是会随着世代传承而扩散出去的,
: 除非是长期的近亲交配搭配灭门惨案,不然不太可能发生
: 但我若站在「每个人的基因都是独一无二的,都必须保障其延续的可能性」的角度
: 来反对「所有无法延续基因的各种行为」
: 合理吗?
不合理,因为这样便得强迫每个人都繁衍後代、延续基因,
首先就要针对有独身主张的宗教开刀,但事实上不可能。
: 我需要一个能驳倒我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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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63.82.31
※ 编辑: YouthSouth 来自: 1.163.82.31 (02/09 16:24)
1F:推 sommerbrisen:推,禁止某行为,跟强迫某行为,两者之间强度还是 02/24 17:53
2F:→ sommerbrisen:有差异的,怎麽从禁止到强迫?请找出理由。 02/24 17:53
3F:→ sonnight:实然要证应然前,似乎要先解决休谟问题? 02/25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