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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vidkid (today is another day)》之铭言: : ※ 引述《HellyStrike (硫磺燃烧的火坑)》之铭言: : : 抱歉乱入一下 : : 「我觉得」两边都有点情绪化了,看了让人挺不舒服的 : : 要不要从最基本的开始讨论起? : : 1. 什麽是婚姻?婚姻的目的为何?有哪些说法? : : 这些说法如何证成支持同性婚姻 : : 又有哪些说法可以证成反对同性婚姻 : : 而这些说法各自的利弊何在? : : 2. 什麽是道德? : : 是否需要如 Sandel 所说的,支持或反对同性婚姻的双方 : : 先来场「道德辩论」? : 小弟初次来到贵宝地,虽然是听到风声有人点名小弟叫阵来的(笑) : 不过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的, : 虽然小弟其实对哲学论证没有太多概念, : 也完全没有法律背景 既然如此,以下恕删,因为下面以法学做基础的论述专业度都会不足 小弟找到一篇有法学背景的婚姻本质论述,建议我们以这篇做讨论: 对同性婚姻及多人成家立法之评析 成凤梁 (国立东华大学社会及财法所兼任助理教授) 婚姻的本质在於生儿育女、建立家庭、繁衍子孙、延续生命、塑造人格、传承文化,形成客观的人伦秩序。人类如要生存,必须透过婚姻,生儿育女,只有异性婚姻始备这项功能,同性婚姻无法达此目的。由於,异性婚姻是建立家庭及人伦秩序的最重要的机制。因此,国家必须以法律维护这项基本价值,并作「制度性的保障」。 目前,台湾立法委员尤美女及郑丽君提出两个有关民法第972等条修正草案,拟将同性婚合法化,目前在立法院已经完成一读,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完成提案程序,正准备排入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的议程;法务部正在研拟同性伴侣等相法案;「伴侣盟」也向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伴侣制度、收养及多人家属」民法修正草案,试图取代现行民法中以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制度。其所持理由就是现行民法歧视同性恋者,剥夺他们结婚的自由。然而,我们认为,同性恋者当然有生活在一起的自由,不受到国家法律消极的干涉,但他们却没有积极要求国家必须以法律加以保障的自ꔊ恁C其理由如下: 一、首先,同性婚姻不纯粹只是同性恋者「个人」的问题,而是关系着人类延续生命、建立家庭、形成人伦秩序、实现人类存在的「制度」问题,事关公众利益,需经社会大众充分了解与讨论,形成共识。目前同性婚姻、伴侣制度及多人成家不但未被社会大众充分了解,且在未经过充分讨论,只凭少数同运团体运用其与学者、立委及媒体的关系,强行在立法院提案,而社会大多数民众并不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以及立法以後所产生的严重後果。 二、其次,同运团体声称,反对者仅极少数教会的偏见,且认为台湾并非基督教国家,为何只能允许异性婚姻。其实不然,事实上,台湾大多数的民众并不了解问题的严重性。目前由台湾八大宗教人士所组成的跨宗教的「台湾宗教团体爱护家庭大联盟(护家盟)」,正显示了反对同性婚姻已不是基督教的立场,包括本土宗教在内的八大宗教人士,都反对同性婚姻、伴侣制度及多人家属合法化。由於这个议案关系重大,应该让全国所人民知道,进行公开辩论,如果有必要,甚至要举行公民投票。伴侣盟认为同性婚姻事关少数人权益,不能公投,甚至不能用多数决。但我们要问 ,同性婚姻只是少数人权益吗?当然不是,因为它要将传统的异婚姻观改为同性婚姻观,这种改变乃是婚姻整体结构性的改变,怎可说是少数人权益问题呢? 三、同运团体认为,只要是反对同运团体任何主张,即是歧视同性恋的恐同症。凡是台湾人民,包括教会及其他宗教信徒,作为一个「公民」,当然有反对同性婚姻权利,这是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而教会及其他宗教信徒,作为一个「信徒」,基於「信仰原则」不赞成同性恋及同性婚,则是属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范畴。这两项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自由。 四、同运团体认为,只要是反对同性恋,就等於歧视同性恋;按相同的逻辑,反对「反对同性恋」不也是另一种歧视吗?我们接纳同性恋者,并且要正视他们的处境及为他们解决所面对的困难,但不表示必须赞同同性恋行为;同样地,尊重同性恋者,不表示认可同性婚姻或多人成家立法。同运团体认为,如不让同性恋者结婚,就是不把他们当人看待,因为所有人都有结婚的自由。事实上,同性恋者享有所有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怎可说不把他们当人呢!若是不准结婚,就是不把他们当人看待,那麽民法中凡被限制的人(如儿童、近亲等)是否也可以说他们不被当人看待呢?当 然不是。 五、法律保障异性婚姻是因为,它有生育儿女、建立家庭、延续子孙、传承文化与价值的社会功能。而这项功能是建基於人类的自然的生理结构,它不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而目前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正是为了确保这项功能有效达成,唯一的手段,因此予国家以立法保障。同性恋者依宪法所障的「行动自由」,当然有权生活在一起,但他们终究无法改变生理构造的差异。同运团体声称,婚姻何需以「性」为必要,许多异性婚姻也不生孩子,这项事实,并不能反证同性婚姻值得立法保障。因为按照人类天然的身体构造,只有异性婚姻才能繁衍後代,这是生物性的客观 事实。同性婚姻要有孩子,只能透过收养,如果没有异性婚姻,他们如何能收养。这不就证明了同性间无法生儿育女的事实,既是如此,何需国家以法律给予积极地保障呢。反而异性婚姻关系着人类的生命的存续,因此国家以法律制度特别保障,不但有其必要且具正当性。法律固然没有必要禁止同性恋,但同性恋者并没有足够的理由,要求国家应积极以立法加以保障其结婚的自由。换言之,需要国家以法律作制度性保障的理由,不能只有消极不妨害他人的自由,或只是为了彼此照顾,它必须积极地实现与人类存在有关的积极价值,例如使人类存续。就前者而言,事实上同性 恋者在台湾虽无婚姻之名义,但他们要自由地同生活在一起,彼此照顾,国家法律何尝干涉呢!因此,同性恋者在台湾已享有政府不予干涉的消极自由。但就後者而言,我实在看不出,同性婚姻如何能像异性婚姻一样,能实现与人类存在有关的积极价值。至於同运团体所提出有关同性伴侣的权益问题,我认为可以逐一透过修改相法律,予以解决。率尔修改目前的婚姻制度,既无真正帮助同性恋者实际所面对的困难,又动摇传统婚姻价值,着实令人感到忧心! 六、同运团体批评,传统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是父权社会结构下的产物,既是如此,异性婚姻仅仅是相对而非绝对,不同的时代对婚姻自可有不同的定义。然而婚姻真的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吗?当然不是,异性婚姻繁衍子孙,乃本於人的天然的身体构造,与人类生命的存续有着密不分的关系。试问人的身体构造可以藉社会建构形成或改变的吗?同运团体重新界定婚姻,并将同性婚姻也定义为婚姻,就能改变人的天然的身体构造吗?当然不能。 七、同运团体声称,「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与同性恋有结婚的自由及组织家庭的权利,但我们看该公约第23条第2项:「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利应予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其他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2条及美洲人权公约第17条都有相同之规定 。简言之,以上国际公约要求各国保障的是异性婚姻,而非同性婚姻。伴侣盟引述国外人权团体的意见,认为我国未依该等公约,让同性伴侣有组织家庭的权利,乃是对他们的歧视。事实上,他们根本曲解了该公约条文的意思。 八、作为中华民国公民的同性恋者,当然享有宪法所保障所有基本权利如平等权、各项自由权(包括宪法第22条的其他权利)、社会基本权及程序基本权。即便如此,这并不表示他们结婚的自由不受任何的限制,正如其他中华民国公民的结婚自由,亦受到若干限制一样,如年龄、近亲等限制。 九、同运团体声称,婚姻若只限一男一女,就是歧视同性恋者;基於同样的理由,若是在婚姻上若是限制年龄(如儿童)、限制亲等(如近亲)、限制对象(如物或兽),不也是对他们的歧视吗?若是同意让同性婚姻可以立法保障,上述被限制的人,难道就无权主张结婚吗?国家如给予同性婚姻立法保障,我们还有什麽理由限制某人与儿童、近亲或物或兽结婚呢?其实,同运团体提出同性婚姻立法只是同运的初步,他们真正的企图其实是性解放,我们从前不久同志游行的若干诉求(如性工作者合法化、娱乐性毒品合法化、男男肛交、女女作爱、与兽结合等)即可窥其一斑。 十、同运团体试图立法保障同性婚姻,一厢情愿地认为如此作法可逹到伴侣彼此照顾的效果,其实是值得怀疑的。我们从同运团体所提出的立法草案即看出端倪,因为伴侣间不具忠贞的义务,且只要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终止伴侣关系。如果现行婚姻以法律强制配偶双方有负有扶养义务,都不能保证可以达到照顾对方的目的;在如此松散的伴侣关系中,却天真地认为他们可以在危急时,可以彼此照顾(例如在急诊室签字、探视伴侣并支付医药费),无异是缘本求鱼,难上加难啊!立法委员及同运团体刻意美化他们的草案,却忘了法律乃是给一般人遵守的,别人的疑虑,基於 人性的现实,都极有可能发生,绝对不是空穴来风,不能以妖魔化或宗教偏见,一笔带过。更何况,伴侣制度可使得异性同居者合法化(所生的孩不推定推定),同性伴侣可经由收养取得自己的孩子。足见伴侣间不会只是朋友关系,而是准婚姻关系。他们在伴侣关系中发生性行为,并非他人的性想像。 十一、同运团体却认为,我国如果不让同性恋者有结婚及组织家庭的自由,即是歧视同性恋者,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但是平等是否就表示要消除一切差别待遇呢?大法官释字第485号解释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立法机关,自得斟酌规范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因此我国民法中对结婚有以下的限制:(一)对性别的限制(民972)、(二)对年龄的限制(民980)、(三)对近亲结婚之限制(民983)、(四)对重婚之限制(民985)。且历年来大法官解释宪法均认为,我国宪法乃是建立在一男一 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之上(释字第242、362、365、552、554及647号解释参照)。即便同性婚姻及多人成家完成立法,也是一种违宪的立法。 十二、各国同志运动除致力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外,更积极推动「反歧视法」立法(如加拿大),企图剥夺反对者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或其他自由(如契约自由)等,这无异是对反对者言论及宗教自由的不当限制。事实上,今日校园中美其名说是性别平等,实际上却只允许有主张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自由,禁止有人主张婚前男女皆应守贞,反对者就被扣上歧视的帽子,甚至以无性别意识为由,面临解聘的危险。这是台湾教育界在性别平等法施行至今所呈现的事实,若是同性婚姻及多人成家完成立法,台湾还有言论及信仰自由的空间吗? 十三、伴侣盟提民法亲属编修正条文,具有以下严重问题:   1.同居伴侣虽不以性关系为必要,但却不禁止、也无法禁止发生性关系同居伴侣间又没有法定强制性忠贞义务,伴侣当然可以合法地与其他人再发展性关系,造成性伴侣混乱。现行婚姻制度强制夫妻应负忠贞义务,都无法完全避免外遇;如何能想像没有忠贞义务的伴侣不会外遇呢?这决非他人过度的性想像。我再说,法律是给「一般人」遵守的社会规范。2013年10月26日同志游行中的口号:男男肛交、女女作爱等,不就说明了,他们希望在伴侣制度有性行为吗! 2.试观伴侣盟所提草案,除直系血亲或有配偶者外,并不禁止近亲成为伴侣,且无法禁止伴侣间发生性关系,容易造成乱伦情形。同居关系存续中有了孩子,若同居关系结束後,又与前同居人之父母结婚,这不是乱伦,是什麽。 3.伴侣任何一方均可单方终止契约,无需徵得他方同意,其关系非常不稳定,一旦有了孩子(无论生育或收养),使得孩子没有固定父母的机会大增,严重影响孩子的权益。同运团体声称,即使伴侣关系结束,他们仍有扶养义务,伴侣关系如此容易结束,对孩子造成的损害,难道是事後扶养可以弥补的吗? 4.伴侣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之子女,无推定婚生之适用,孩子的生父须经由认领始取得父亲的地位。但法律非但未强制其必须认领,若他不愿认领,他方伴侣也莫可奈何,甚至他还可单方终止伴侣关系。如此不稳定的伴侣或家人关系,孩子权益如何获得保障。 5.同居伴侣可单独收养或共同收养子女,但由於伴侣单方即可解除婚姻关系,造成被收养的子民陷入单亲扶养不可预期的困境。 6.由於伴侣间并无忠贞之义务,任何一方即单方可终止关系,使得伴侣及由伴侣所组成的家庭关系极不稳定,法律根本不具规范力,一旦伴侣或家人发生病痛或财务等问题,如何能拘束其他伴侣或家人必须加以照顾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7.180.186
1F:→ iamalam2005:我在book版推荐你的书你想必一本都没看吧 12/04 12:05
性与理性 作 者: 理查.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着 , 高忠义译 出版社: 桂冠 出版年: 2002 这本才是小弟要的 囧 非常感谢大大的推荐,确实那些我都还没看,我先看我所好奇的部分 不过那些我已经有放在书单中了,以後比较悠闲的时候会去找来看 ※ 编辑: startwinkle 来自: 59.127.180.186 (12/04 12:28)
2F:推 davidkid:你回应我的论点是完全无视XDDD 12/04 12:50
3F:→ davidkid:然後诉诸我的身份XDDD 12/04 12:51
你从法律做起始的部分,就歪了,不过你的论点,确实是有回覆的价值 之後有空再回非法律的部分
4F:嘘 benson01:这篇相当的主观阿 12/04 14:03
5F:推 uka123ily:我老师也写了一篇 12/04 14:08
6F:嘘 davidkid:而且startwinkle引的这篇完全看不出哪里有以法学做基础 12/04 16:16
人家讲到一堆法律观念,还需要我帮忙上色吗? 抱歉,我比较懒,请细看。
7F:推 uka123ily:曾品杰还讲的比较深入点,虽然曾也一直被打脸。 12/04 16:20
8F:→ shaoyang008:不好意思路过 我觉得关於第七条应该要从原文讨论 12/04 17:12
9F:→ shaoyang008:The right of men and women of marriageable age to 12/04 17:12
10F:→ shaoyang008: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shall be recognized. 12/04 17:13
11F:→ shaoyang008:注意他是用men and women 12/04 17:13
12F:→ shaoyang008:意思应该比较接近统称所有人 而不是指一男一女 12/04 17:14
13F:→ shaoyang008:真要说的话也应该是男人们和女人们 12/04 17:14
14F:→ shaoyang008:中文翻"男女"比较容易造成误会 12/04 17:15
15F:→ shaoyang008:他这项表达的应该只有所有人都有权结婚成家这个概念 12/04 17:16
16F:→ lwowl:楼上那个战过了 反同大将d86仍然无视硬扯 本篇作者亦为同类 12/04 18:06
※ 编辑: startwinkle 来自: 59.127.180.186 (12/04 18:10)
17F:推 uka123ily:据说这位也是基督徒耶? 12/05 00:10
18F:→ analysis0813:成是基督徒没错ㄚ 他在教会法的文章中承认过 12/05 10:53
19F:推 batatas:中华福音神学院 12/05 20:42
20F:嘘 KingLBJ:这篇讲的法律观念好多谬误阿..这样也可以当老师喔 12/23 10:55
21F:→ KingLBJ:对於同性婚姻他只跳针在猛打男男或女女生不出小孩.. 12/23 10:57
22F:→ KingLBJ:制度性保障也不是这样乱用的.制度性保障是要保障基本权利 12/23 10:57
23F:→ KingLBJ:问题是他根本把主体搞错 12/23 10:58
24F:→ KingLBJ:甚至说要公投同性婚姻.这什麽鬼~基本权利还可以公投喔 12/23 10:59
25F:→ KingLBJ:他应该要去看一下公投法可以公投的项目 12/23 11:00
26F:→ KingLBJ:根本搞不清楚什麽是权利.什麽是利益.公益. 12/23 11:01
27F:嘘 KingLBJ:非法律人误把近亲恋童婚拿来救援也就算了.法律人还用就真 12/23 11:04
28F:→ KingLBJ:太践踏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 12/23 11:04
29F:→ KingLBJ:还有对於基本权利的保障.宪法的规定这麽清楚.为什麽他可以 12/23 11:05
30F:→ KingLBJ:自己定义.然後不符他自己的定义就不该保障@@ 12/23 11:06
31F:→ KingLBJ: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对人类社会有贡献这本来就是两码子事 12/23 11:08
32F:→ KingLBJ:我半夜在马路上闲晃对社会没有贡献但我还可以这麽做.因为 12/23 11:09
33F:→ KingLBJ:这是我的行动自由 12/23 11:09
34F:嘘 KingLBJ:举国际上的论述更是自我感觉良好.肯认异性婚姻又不就是排 12/23 11:12
35F:→ KingLBJ:斥同性婚姻.这两个根本不互斥阿!什麽逻辑 12/23 11:12
36F:→ KingLBJ:对於平等权这个主战场根本是驼鸟心态.两三行就带过 12/23 11:14
37F:→ KingLBJ:他为什麽不去论同性婚姻在平等权的违宪审查呢? 12/23 11:14
38F:嘘 KingLBJ:释字根本就从来没有否认过同性婚等婚姻平权.举这些肯认异 12/23 11:20
39F:→ KingLBJ:性婚的释字想要因此排斥同性婚?问题是这两者根本不互斥阿 12/23 11:20
40F:嘘 KingLBJ:他根本也没搞清楚现行婚姻婚生子女推定的缺点 12/2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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