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Sil (Ryhpezlis)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通知]请所有板友自行於4月30日前删除本人推文
时间Sun Apr 21 00:07:04 2013
在下仅略懂法律,拙作一篇,各位故且看看。
首先呢,
所有权指的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得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民765)。
那在PTT上发文/推文,要主张享有所有权,可能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1. 文章均写入在台大PTT伺服器上,换言之这是电磁纪录,
且记录在他人伺服器上,文章发表人是否能主张所有权? 有问题
2. 再假设问题1为真,推文是将文字写入他人文章,成为他人文章之一部份。
就是物权法上添附情形,有附合、加工、混合三种。
那推文与本文,於PTT系统上仍可识别,所以是属於附合之情形。
再依民法812有关动产与动产附合,合成物所有权是各所有人共有。
但是没有文章怎可能推文呢? 所以文章有独立性,推文没有,
那文章为主物,推文是从物。
又依同条2项,有可视为主物者,主物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所以应该是发文者取得所有权。
综上述,如果将推文拟制为物,并享有所有权时,那应该是发文者取得所有权。
而推文者於推文完成後其所有权即归于消灭。
但是,首要主张所有权就有问题,毋宁认为享有智慧财产权。
即是享有无形的无体财产权,纵使有体物已然消亡或未於支配范围内,
吾人精神仍蛰伏於上存在不死。
又此案其智财权应属着作权,而应依着作权法为保护。
着作权法,着作定义於该法3条1项,
称为「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要主张着作权受到侵害,常见状况是:
1. 这是抄袭吗?
2. 这是合理使用吗?
惟完整判别着作权受侵害依序是:
1. 是否为着作权法保护客体?
2. 是否为权利人或权利归属主体?
3. 是否有侵害着作权情形?
4. 是否有权利限制或强制授权情形?
5. 是否属於合理使用?
以上皆满足时,就是有侵害着作权。
1. 是否为保护客体?
於此案,可认为推文属於着作权保护客体,因其并非单纯复制他人推文,
而系经自己精神思维发想而推,因认其具有个别性。
2. 是否为权利人或权利归属主体?
推文时,PTT系统会将推文者ID标记於前,故可认该推文即该着作系其享有,
而得主张着作权。
3. 是否有侵害着作权情形?
本案其主张,其於他人文章下推文之着作,依其着作权请求他人删除之。
着作权依二元理论分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着作权人格权指公开发表、姓名表示与禁止不当变更权,
本案似为违反公开发表权,其依该法指权利人以任何方法公开提示着作内容。
然於PTT阅读文章,应可发现推文受系统置於不受特定人检视之情状,
又推文时系统复确认: 确认? [N/y]
推文着作人於推文或浏览文章时,可发现其推文必然公开,
且系统於推文发表前一刻尽其确认义务,使着作人三思其是否欲公开发表其推文,
於本案皆未有侵害着作人格权之情形,故应非属侵害人格权。
着作财产权指着作权法22条以下之权利,惟反覆检视,似无侵害着作权之情形。
如系违反有形利用之权利,如重制、出租等,或改作、编辑,
该文作者单纯受人推文,似无违反上开权利。
如系依无形传达等权利,如公开口述、播送、上映、演出、传输,
惟本案系属网路上之语文着作,应仅享有公开口述、公开传输
公开口述是指将语文着作向公众传达,如将该推文於广播上大肆宣扬,
即属侵害公开口述。似无侵害公开口述权。
公开传输权,是指将着作内容藉通讯方法向公众传达,使公众得以自由接收。
然於PTT上发表文章,於前皆解释公开发表之情形,其当然可预见其着作内容,
藉PTT系统公开传输至任何连线进入PTT之使用者。若其欲主张着作之公开传输权,
当然可拒绝发表推文或文章。又若欲主张侵害公开传输,其相对人应为PTT站方。
於本案似亦未有侵害着作财产权之情形。
综上,本案其欲主张着作权受侵害,而欲排除侵害,惟似无有该情形,
或主张对象有误,而甚难主张其着作权。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依4/15发布之最新西方哲学板(以下称本板)板规
: 本人拥有自己於本板上推文之推文所有权
: 本人在此决定删除一切属於本人所有之推文(含嘘文、箭头文)
: 请所有板友於2013年4月30日前将本人之推文於自己的推文空间中移除
: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保留本人已删除之推文
: 侵害本人神圣之推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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