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通知]请所有板友自行於4月30日前删除本人推文
时间Tue Apr 16 03:26:46 2013
依4/15发布之最新西方哲学板(以下称本板)板规
本人拥有自己於本板上推文之推文所有权
本人在此决定删除一切属於本人所有之推文(含嘘文、箭头文)
请所有板友於2013年4月30日前将本人之推文於自己的推文空间中移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保留本人已删除之推文
侵害本人神圣之推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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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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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2.105.144.54
1F:推 uka123ily:只有删推文罚则没有不删的罚则耶 04/16 08:06
2F:推 aij:1. 民法所有权的概念包含之物,不包括推文 04/16 09:47
3F:→ aij:2. 没有制裁规范,就算你的权益被侵害,你就吞下来吧^^ 04/16 09:52
4F:推 fglkgh:请列举你在哪些文章中推文先 04/16 10:50
5F:推 t0444564:QQ... , 大家真的很会挑某些特殊规则未规范的地方钻 04/16 11:44
规范在着作权法中
本板板规
壹、定义
(三)文章:经由Ctrl+P或转文後出现於西哲版上的文字资料。
一篇文章可分为两个区域,「原文空间」、「推文空间」。
「空间」与「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
原PO拥有「原文空间」与「推文空间」;
然而,原PO仅拥有「原文所有权」,推文者亦拥有「推文所有权」。
[另外规定〕
(一)板规未尽事宜,以Ptt站规、台湾大学校规及中华民国法律为依据。
着作权法
第 5 条
本法所称着作,例示如下︰
一、语文着作。
第 26-1 条
着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传输其着作之权利。
第 84 条
着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对於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请求防止之。
第 88-1 条
依第八十四条或前条第一项请求时,对於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所用之物,得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第 88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
其行使权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权利
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
二、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
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
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
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百万元。
第 92 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
、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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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配合并支持本人扞卫自己神圣不可分割的推文权利
就像我配合且支持各位的推文权利一样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2.105.144.54 (04/16 13:19)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2.105.144.54 (04/16 13:25)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2.105.144.54 (04/16 13:31)
6F:推 uka123ily:适用错误,不可能这样主张 04/16 17:01
7F:推 uka123ily:你既已同意刊登发表,就不能主张故意或过失侵害你权利 04/16 17:05
8F:→ uka123ily:顶多只能主张其他人不能对你的推文「再利用」而已 04/16 17:06
9F:推 t0444564:我想问,你要用那一条主张其他人必须删除你的推文? 04/16 18:03
你制定的新板规自己说的:推文属於推文者、原文属於原文者
那我现在就是要行使我的权利
既然属於我
我自然可以任意处分,删除也不在话下
我现在要删除,请问板主我该怎麽做?
这个问题应该是我问你,不是你问我
我要行使我的权利
我还得看别人愿不愿意让我行使?
那这种权利有何意义?
到底推文是我的还是原po的?
为什麽我要删除还得透过他?
既然我删修都要透过他
当他没有配合我的义务
那你说权利是我的,这是什麽意思?
10F:→ MartinJu:推文是给文章作注解 已经是别人文章的一部分了吧 04/16 18:05
11F:推 uka123ily:所以古人解经做注大概都没有着作权了XD 04/16 19:09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2.105.144.54 (04/16 19:46)
12F:推 uka123ily:你就一个一个寄信阿,慢慢寄。 04/16 19:48
13F:推 bbenson:原来删推文 已经过两年啦!! 04/16 20:43
14F:推 p520888:最简单的就是杀去台大资工所二楼。 04/16 20:57
15F:嘘 smilelover:你法条贴那麽多 结果只是证明你是个XX XDDDDDDD 04/20 02:15
16F:→ PlayStation3:颇ㄏ 04/22 23:39
17F:→ kiddingsa:法律造诣和chronodl一样强。 04/23 15:46
18F:→ juotung:你还是那副德行 04/24 19:09
19F:推 valepiy:支持juotung 不能自己处份的权利是甚麽鬼东西 03/26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