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nnight (甯)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讨论] 哲学怎麽看废死与否?
时间Wed Jan 2 21:33:10 2013
我实在是对避重就轻的论点没什麽动力回,这应该是最後一篇了
首先来整理一下你的论点
你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禁止某些具有恶性的行为,而你又认为死刑的强大威吓力最有助
於这种目的的达成,而酒驾与强制性交,杀人等不论是否具有相同的恶性,为了禁止这些目
的的达成,都应该一律死刑。
而我对此的反驳1: 你混淆了单纯酒驾无肇事与酒驾肇事的区别,单纯酒驾并无伤害其他人
,只能说是危害公共安全,但事实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态样极多,若把
社会秩序维护法分则以下的行为都列入而判死刑,那这政策将因涉及超
过台湾一半以上的人口而无法实行。
你对此的回应是: 你只主张刑法里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罪要判死刑,而社会秩序维
护法不在此列,但你又觉得闯红灯等行为应该重惩,但这里的重惩却又似
乎不是指死刑。
但你的主张在这边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的情况,现行法制下公共危险罪用刑罚处罚,而社
会秩序维护法用行政罚处罚,有很大的理由是在於立法者认为社维法所禁止的行为可责性
较低,恶性较刑罚的公共危险等罪轻微,所以施以较轻的惩罚。
但在你的理论里,你并没有接受这个"罪刑须相等原则",因为你认为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
就足以判死刑了,因为死刑最有助於法律禁止恶性行为这一目的之达成。
所以要嘛你接受"罪刑须相等原则",但这样的话酒驾就不可能与杀人有同样的刑期,要嘛
你维持一贯的主张,危害公共安全管他酒驾还是闯红灯或违反社维法一律死刑,但这样的做
法却毫无可行性。
反驳2: 你对於死刑的威吓力有太过美好的想像,你认为人只要会怕死,死刑的
威吓力就会让你达成禁止某行为的目的,但事实上,我举了许多例子告诉你
,会导致犯罪率增减的,主要来自於社会结构或工作环境,例如民国一百年
发生的1214件故意杀人案里,无业者占了一半,低技术劳工占了剩下1/5,而
这些人里面又以国小或国中毕业等低学历居多。
而死刑的威吓力对这些人不起作用的原因在於这些人犯罪时,大多都处
於不理性的状态,而不理性的状态包括愤怒,侥幸,忌妒,忧郁...等千百种,
而他们的职业或经济弱势让他们更容易身处这种不理性的状态中,所以纵
使你把酒驾改成唯一死刑,死刑的威吓力对这些人还是起不了效用。
你的回应: 这些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乃在於他们总是抱持着不会被判死刑的侥幸
心理,只要把死刑改成唯一死刑,他们就会因为恐惧而不再犯了。
这边实在难以理解你对於"这些人之所以不怕死刑是因为他们有不会被判死刑的侥幸心理
"这一主张是如何推论出来的,诚如我上面所述,不理性的状态难以计数,通常只有个案发生
了,我们才会知晓罪犯为何杀人,这种反驳方式跟瞎猜差不了多少。
其实你的主张处处漏洞,不过打到这边我真的觉得,我还是乖乖回去念书比跟乡民战这个
实际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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