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yakoyo ()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问题] 关於康德的人即目的
时间Fri Sep 7 00:05:27 2012
※ 引述《sonnight (甯)》之铭言:
: 最近终於开始翻买了好久的 正义:一场思辨之旅
: 但在翻到定然律令二:人即目的之处时,我却发现似乎有许多论证上的鸿沟使我无法理解
: 即"为何具备理性之主体不能被当成手段?"
: 这是最让我无法理解之处,因为书内只说明人具备理性,而这是人异於动物之处
: 所以人即目的,但却没有说明理性为何能赋予人如此高之地位
: 所以我思考後有以下两种想法,但似乎都不太对
: 1.由於康德是基督徒,所以我开始考虑这是否是种中世纪神学"神性之流出"的概念?
: 但是大部分对於康德哲学的评价都是脱离宗教,以人为本的,所以这种思路应该不对
: 2.单纯以定然律令一:普遍化的义务可以导出,因为我不想被人当成手段,
: 所以我也不该把别人当成手段,但这种单纯义务论的想法似乎也不是康德所想表达的
: 所以有人能解除我的迷惑吗?
这个过度的确不是那麽清楚
不过我尝试这样来解释
定然律令2应该是定然律令1的成立条件
如果没有某种作为目的自身的东西,那麽普遍化程式也不可能
因为ㄧ切行动必定带有一个目的
但如果ㄧ切目的都只是相对目的而非目的自身,那只会有假言律令而不会有定然律令
只有当某种对一切理性存有者来说都是目的的客观目的存在
才可能有一个定言律令普遍的对一切有理性者有效
而现在除了ㄧ切理性存有者用来设定目的的理性本身之外
没有别的东西对於ㄧ切理性存有者来说是普遍必然的
所以我们必须把有理性者看作是目的自身
或者换个角度说
定然律令2是定然律令1背後更深层的基础
正是因为理性本身会追求普遍性的缘故
才产生了定言律令1作为有理性者之间的道德规则
而理性会追求普遍性事实上是因为理性只有一个
他是一种形式的能力,每个人身上的理性都是相同的
所以如果ㄧ个人不根据普遍化原则来行事,即不尊重别人身上的理性
就等於理性自身的自我矛盾
而根据普遍化原则来行事,才表现了理性的自我尊重
正因为我们已经把理性自身 进而把每个有理性者都视为目的
所以也才有必要将我们的行为在有理性者之间普遍化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4.14.113
1F:→ sonnight:原来如此,但还有些疑惑,客观目的存在是必要的吗? 09/07 08:55
2F:→ sonnight:不能只有主观目的存在吗?也就是道德律只遵循自由意志 09/07 08:56
3F:→ sonnight:我又想了一下,对於我上面的问题,似乎如此就会因为道德主 09/07 08:58
4F:→ sonnight:体的互相侵犯而无法普遍化,所以会侵犯定言律令一 09/07 08:58
5F:→ obJOmega:自由意志客观化(康:道德化)才会走到理性路线。 09/07 11:20
6F:→ sonnight:我知道楼上很努力想要提供资讯给我,但我对於苏格拉底的了 09/07 22:23
7F:→ sonnight:解大概仅止於他很怕老婆这种程度,所以你跟我说康德继承苏 09/07 22:24
8F:→ sonnight:的路线我也不知道你在说什麽(苦笑) 09/07 22:24
9F:→ sonnight:再者我问的是某种论证上跳跃的过程,你告诉这学说在哲学上 09/07 22:25
10F:→ sonnight:的重要性可能也无助於解决我的问题 09/07 22:26
11F:→ obJOmega:苏 ppt.cc/IVrs 下半部 09/08 07:21
12F:→ obJOmega:苏:人可教 康:人可教(道德形上学基础) 09/08 07:24
13F:→ obJOmega:我认为人可教的预设 导致推论跳跃。 09/08 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