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ii (路西瓜)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讨论] 废死与国家战争权
时间Thu Jun 10 18:02:34 2010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学院宅....)》之铭言:
: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铭言:
: : 你可能认为我提的 客观犯行->判罪 是违反刑法理论,
: : 但是误解在於,我讲的是 行为->判罪 ,
: : 例如法官在判断主观是否故意时,也是依据已有的经验、证据和犯人行为来作出判断
: : 这里只是主张将某些明确的组合直接导入死刑,
: : 当不违反这些行为时,当然就不会。
: : 这样的刑法仍然顾到行为意义,对於可明确可判明的行为意义,直接送死。
: : 光就杀人而言,我不认为60亿人超速有60亿种杀人原因。
: 我能说什麽?
: 你还是去把刑法从事实界定的行为论到法律定性的三阶论背後的设计精神弄清楚吧。
: 如果刑法承认有所谓明确到可以直接导入特定刑罚的犯罪,
: 就不需要弄这麽庞杂的体系自婊......
: 不然也会在三阶论之前或构成要件判断之後,
: 弄出一个判断何谓明确行为的判准出来,
: 让你所谓的明确案件直接跳到刑罚论去......
: 自始至终,
: 「明确案件」都只是你自己一个人在说的......
不是没有实例,
例如之前提的简易案件、或美国的简易预审庭方式都是类似的作法,只是目的可能不同
认罪完几乎都於直接宣判了。
有疑虑的案件不判死,本来就是影射近代刑法的一种缩减法
立法时要求不明确则无效的明确性原则已经存在很久了,
如果你没有「判断何谓明确行为的判准」,所有案件都是「不明确案件」
那末至今为止就没有一件案件是可以判的了。
而当前的刑法理论仍受限於人力的极限,在普遍性的概念下。
如果 不想设到太细,却又希望所有案件在刑法立法和刑法解释上都完全明确。
实务上确实有困难。
而如果不怕法则太细,就可以刑法不需非得原则性适用所有刑案。
毕竟现在已经不只是只依赖人脑在处理判断的时代。
: : 你讲的不同文化、社会和生活脉络并没有改变学习的基本
: : 那只是输入条件的增减。
: : 我们并不会将美国刑法套在我国犯人身上,
: : 这套学习规则是在我们的文化脉落下演变,
: : 如果我们的社会共识产生变化,就会发生变法的可能。
: 再想想吧......不然去问问生理学或神经科学的老师,
: 每种学科都有各自的视野局限。
: 你如果要跟我谈大脑与神经系统的学习规则,
: 那它也只能看到人在接受刺激後大脑的生理反应,
: 就算是研究神经科学的老师,
: 也不敢说神经科学的学习规则能够跨足主宰人类意义赋予的心灵活动。
: 不相信我,你就找个权威去确认,
: 不要自己想当然尔地联想乱套......
整串中并没有谈到要让电脑去取代心灵活动的部分,
这里讲的只提到人脑与电脑间的经验学习过程,和作决策用所需要的分析理论。
立法时你当然需要考虑人类意义赋予的心灵活动,
因为那牵涉到如何找出社会共识。
但法官判刑时,用的是与经验学习是同一套流程,
如果要反证的话,就是想知道,
在哪个案件里,有法官使用了什麽样的人类专属心灵活动?
找出误判的案例?
: : 亦或许真的去定之後,会不会现有的死刑案已经符合条件了?定了才知道。
: 问题就是没有所谓一目了然的明确案件,
: 身为你所谓的「法律人」,
: 我可不认为有所谓没有误判疑虑的刑案......
: 当然,我也没有同意过什麽防止误判的规则......
: (我好像也没提过怎麽防止误判吧?)
: 刑法理论存在的目的之一,
: 就是要约束审判者把一些自以为一目了然的明确案件迳付惩处。
: 律师也好,法官也罢,
: 现实上任何案件若非经过刑法理论深思熟虑的要求作出判断,
: 都是不负责任的律师或法官,
: ──一种是真的很渣的案件承办者,不要怀疑,真的不少......
: 一种是事不关己的旁观嘴炮,当然没责任。
: 你要用他们来证明的确有明确案件的存在?
: 你乾脆废掉大学里的刑法必修课会更快......
为什麽我提超速,因为那是个一目了然的明确案件的范例。
与某些死刑案的差别,只在於证据和案情的复杂差异而已。
有没有误判疑虑,我们可以来看看现实的案例:
譬如说最热门的四十个死刑案,
如果你对哪个判案过程有疑虑,或许可以给我们说说,
或者目前努力奔走的最积极最专业这麽多位的律师团法律人们,
是不是对所有案子都能提出疑虑的?
: : 同上已解释。
: : 如果没有什麽与案件有关洞察力的实例,就此打住。
: 若看不懂洞察力对於人类心智活动无所不在的作用根本区别了人与电脑的差异,
: 我也没辄。
: 那就打住吧......
我并没有否认人类心智活动和电脑的差异啊,
譬如没有判例和明确法条,但法官仍必需想出判决的,那可能得贤达人士开灵光。
但是,
我想知道的是有没有哪个案例,是洞察力发现误判,而经验法则无法处理的。
毕竟误判是我们现在的讨论主题,
或许你有个实例,会比较让人了解洞察力在此的功用。
: : 你跳了一步
: : 法定亲子关系牵涉到很多其他事务,需要法官去裁决。
: : 但血缘亲子关系只要经DNA监定在就有效,法官不会否认这项证据。
: : 怀疑检验结果真假并不是否认DNA的证明力。
: : 精神监定与医院验伤单则弱得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都还需要讨论。
: 何谓DNA的证明力?
: 详细的说法是「DNA证明本案亲子关系存在的效力」,
: 如果勘查过DNA证据後法官仍判断亲子关系不存在,
: 当然意指否认了本案DNA证据的证明力。
: 如果光靠DNA就足以证成亲子关系为真,
: 早就在民法直接明文规定不是省事?
: 不就单纯的亲子关系判断?DNA都亮出来了,不是很明确?
: 还有什麽其他事务需要法官裁决?
: 你说不出来,我也说不出来啊,
: 那只能看实际上的个案情境,
: 也许还有什麽额外潜藏的证据需要发掘出来跟DNA检验做比对,
: 所以才需要法官临场判断,
: 那为啥不叫电脑来做?
: 啊你说的,就是有其他事务得要由法官裁决啊。
法定亲子关系不只是看血缘,这点理论上你要比我清楚。
勘查过DNA证据後法官仍判断亲子关系不存在,不是因为否认本案DNA证据的证明力。
因为DNA证据只是用以验证血缘关系无误的依据。
亲等是否为血缘亲子,尚须其他证据认定,
而即使是血缘亲子,是否具有法定亲子关系又是另一回事。
但这些都不否认DNA对血缘关系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 我应付骇客入侵、大停电、程式当机和BUG这麽久,
: : 技术神话里哪些东西存在或不存在,自认还算可以厘清。
: : 所以我说这是你的信仰问题,不是现实状况。
: 所以这不是论证,终究还是你的经验谈喽?
: 我都不太想提你的科学信仰,
: 你倒先说起我有信仰?
: 我信仰了什麽?
: : 我觉得你对电脑能作什麽目前还不是很清楚,这个争议我就不再继续了。
: 喔?所以你接受你现在其实是跟一台比深蓝还强悍的超级电脑,
: 在网路上讨论运用电脑的集合归纳能否完全避免误判?
: 是的......
: 其实我是美国五角大厦秘密研发,
: 用来对抗火星人入侵的究极电脑喔!XDDD
这整段显示你不是很了解资讯科技的发展与原理,
所以才会随意惯以科学信仰的名字,
产生怀疑资讯可能不明确、认为必有人为误读之类等社会大众常见的科学误解信仰。
科学信仰是行内人用在对科技泡泡一知半解而盲从的科普大众的称呼,
甚至对科学哲学家我们可能都会这样笑称。
但在不懂的状况下,指称行内人说是科学信仰,就有点贻笑大方了。
深蓝的计算能力以超级电脑来说,即使在当年都还排不上前两百名
它使用最基本的人工智慧理论也是上个世代的玩意,
而连超级电脑都已经是博物馆里的东西。
我觉得你对电脑能作什麽,真的不是很清楚,不管你用多酸的方式反驳。
: : 同上,
: : 现实生活是,
: : 3种犯罪,电脑能无误判处理掉2种(直接将网路断线或清除目标),
: : 剩下人力再来处理掉最後一种。
: 喔?你为自己辩白了什麽?
: 因为依你的经验,现实上电脑不会误判,所以没有误判?
其一是反驳你对於电脑必需要人为介入,以及电脑必会有误判的两个错认。
而这个无误判是可以经由逻辑验证而成,而毋须由人为经验去感受。
其二是告诉你现实生活上是存在没有误判的事物,只是看你怎麽去应用。
在逻辑上,
如果刻意将「存在没有误判」和「全部不会误判」搞混以来质疑我提出的现象,
是没有意义的。
: 我一直说的都是:
: 司法审判全部都需要身而为人的审判者运用洞察力作出评价,
: 不可能有些案子不需要。
: 电脑在审判过程中能扮演的角色,
: 不是挖出一些符合程式设定条件的案件自为评价,
: 而是基於程式设定之条件,
: 为法官区分与整理案件,
: 协助法官作成评价,
: 因为它缺乏人所特有的,超越经验表象的洞察能力。
我提过不需要的案子,来反证「全部都需要人的洞察力」的看法
只是你认为不是死刑案(超速)不承认,
或者认为太明确的条件(绝对死刑)不想定。
但案件就是案件。
仍然,「不为」是立法者的信念问题,不是不能作。
绝对死刑,例如「杀总统绝对死刑」是个不会产生误判的方式。
只是立法者受限於理念,不想这麽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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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uciferii 来自: 59.121.7.166 (06/10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