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ii (路西瓜)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讨论] 废死与国家战争权
时间Wed Jun 9 19:47:11 2010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学院宅....)》之铭言:
: : 不是所有法条都要「照顾到每个人心中对於行为的意义」。
: : 我前文有举过例子
: : 我超速180公里,我提不出理由;你也超速180公里,你也提不出理由。
: : 那末我们的行为决定我们同样的刑度,这跟我们的行为有什麽意义一点关系都没有。
: : 也不需要什麽判断。
: : 现代不是村长裁判的年代。
: : 如果所有罪行都要上法庭找法官三审而後判,那法官会因为浪费太多时间而累死。
: : 罪行并没有复杂到60亿人超速有60亿种独特性。
: 唉,不想扯太远扯太大......
: 今天谈的是误判死刑的问题,
: 死刑属於刑法的范畴,
: 刑法不用顾到每个人心中对於行为的意义?
: 刑法教科书的行为论与罪责论是念假的吗......?
: 当然,如果你想的是要用电脑颠覆既有的刑法理论的话,
: 而不是我想的用电脑去模拟刑法理论的判准,
: 就另当别论了,但那也没什麽好谈的,
: 因为我才疏学浅,
: 没那本事敢狂妄到要开山立宗建构新的刑法典范。
你可能认为我提的 客观犯行->判罪 是违反刑法理论,
但是误解在於,我讲的是 行为->判罪 ,
例如法官在判断主观是否故意时,也是依据已有的经验、证据和犯人行为来作出判断
这里只是主张将某些明确的组合直接导入死刑,
当不违反这些行为时,当然就不会。
这样的刑法仍然顾到行为意义,对於可明确可判明的行为意义,直接送死。
光就杀人而言,我不认为60亿人超速有60亿种杀人原因。
: : 这个概念其实正是由神经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发展出来的。
: 我知道啊,
: 所以才提发展心理学,
: 发展心理学跟神经心理学取径不同喔。
: 基本上神经心理学它的局限在於,
: 它可以在既有的神经系统里去跑刺激与反应的变化,
: 却无法掌握变化带给人的世界意义,
: 而这种世界意义具有文化性,
: 因此你我都一样的人脑也许生理上神经传感的方式相同,
: 但处在不同的文化、社会甚至仅仅是生活脉络下,
: 人对於接受相同讯息的理解与对应的行为回应就会不同。
: 这就是我说的意义评价的问题。
你讲的不同文化、社会和生活脉络并没有改变学习的基本
那只是输入条件的增减。
我们并不会将美国刑法套在我国犯人身上,
这套学习规则是在我们的文化脉落下演变,
如果我们的社会共识产生变化,就会发生变法的可能。
: : 我举了一些绝对明确的例子,或者发展绝对明确判定的方法
: : 至少我没有看到你有提出有力的反驳
: : 而只是在理论「没有绝对明确的案件」上打转。
: : 你之前讲的「绝对明确的法律」可能会造成没有案件,因而不实际,这当然有可能
: : 但这并没有推翻「绝对明确的案件」的存在。
: 老话一句,没有意义,
: 你那种从极端逼近中间质的归类方式想像出的所谓「绝对明确的案件」,
: 任谁来看也都一目了然,哪需要花钱买你的电脑来做工?
: 会产生较高误判疑虑的案件,
: 往往都是证据呈现出暧昧不明的案子,
: 这才是现实存在的案件。
因为电脑不是我提的。
我只说「绝对明确的案件,任谁来看也都一目了然,所以直接判死」
我之前也说,这套规则就是「较高误判疑虑,不送去死刑」
「现实存在」都是「证据呈现出暧昧不明的案子」,这点我存疑,
否则不会已经有任哪个法律人来看也都没有误判疑虑的案子存在。
(先排除非专业的一般人)
不论实务上这种案子存不存在,这代表了你同意这样的规则是可以定出来防误判的
至於未来会不会有人踩到?你不是神,我不是神,我们不知道。没人可以证明用不到。
亦或许真的去定之後,会不会现有的死刑案已经符合条件了?定了才知道。
: : 彼此不互相影响,也并不造成误判。
: 我有强调「不寻常」?
: 你说的大概指的是我提到关於「超越固有经验的意义赋予」吧?
: 其实我前面都讲过了(泡面那里),
: 跟解释的缝隙也有关系,去看看吧......
: 不懂我也没法在这无限深入地解释下去,
: 不然就远了......
: 我知道你电脑很行,
: 若你是要拿你的专长来推翻既有的刑法理论,
: 那我祝福你早日成功;
: 若你是要模拟刑法理论协助法官审判,
: 我就说了,电脑可以减轻审判负担,
: 但不可能瓜代法官,
: 就部分你所谓的「明确案件」全权审理。
: 讲更严重点,
: 在核心价值上根本违背了我们继受自西方的这套具基督教传统积淀的刑法理论。
同上已解释。
如果没有什麽与案件有关洞察力的实例,就此打住。
: : 我的意思应该很明白,因为当下已知没有明确的办法去作,才需要所罗门王的存在。
: : 但是现代很多情形是已经明确的,例如你讲的DNA,
: : 所以今日要去确定孩子是谁生的,还需要找所罗门王来分小孩吗?
: : DNA和科学验证就是经验产生的成果。
: 好啊,所以你去问民法老师为什麽不把DNA修入民法,
: 规定只要DNA经电脑判读说孩子是某A的,不经法官作成判决,
: 自动成立亲子关系。
: 这跟刑事证据上精神监定与医院验伤单何以还要通过法官确认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 而不当然证成当事人一方主张的本案事实,
: 道理是一样的......
你跳了一步
法定亲子关系牵涉到很多其他事务,需要法官去裁决。
但血缘亲子关系只要经DNA监定在就有效,法官不会否认这项证据。
怀疑检验结果真假并不是否认DNA的证明力。
精神监定与医院验伤单则弱得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都还需要讨论。
: : 电子化时代已经改进了很多证据和情境的有效性了。
: ^^^^^^
: 顶多是信度上比较精确而已啦,
: 我的立场很一致,
: 电脑是可以改进与减轻人力负担没错,但不可能取代,
: 即使再明确的案件,
: 最终还是要有人做最後的检查与判断,
: 为什麽?
: 简单说就是怕出错,
: 错从哪来?天晓得,知道谁想犯错?
: 讲你比较能理解一点的,搞不好骇客入侵或大停电让电脑程式当机或产生BUG,
: 只要稍稍有错,就有误判,──这还只是就电脑内部运作而言。
我应付骇客入侵、大停电、程式当机和BUG这麽久,
技术神话里哪些东西存在或不存在,自认还算可以厘清。
所以我说这是你的信仰问题,不是现实状况。
: 那只是强弱的问题,
: 你若全无洞察的能力,
: 你也不可能在这跟我对话,
: 你连最基本的我说了什麽都不可能理解与反思,
: 更不可能写出古今都没有人跟你一样的这段文字序列,
: 就只能像电脑一样就既有的资料库搜索,拾人牙慧,
: 把人家知道的东西重新组合起来。
: 而你能写出这段让我理解意思的文字,
: 代表你也受着文字与语法的限制,
: 但并不意味你全无自由空间把你的洞识传达给我,
: 这过程是语法的限制与你的洞识之间的辨证或冲撞,
: 因此在我眼前呈现出你的想法。
: 而法官依法审判亦然。
我觉得你对电脑能作什麽目前还不是很清楚,这个争议我就不再继续了。
: 你很坚持上下其手的任意性......
: 好啦.......算我用词不当......
: 我讲清楚点好了,我不是说人脑就不会误判喔,
: 人脑可能的误认无所不在:
: 在审判中、在蒐证中、在写成你所谓的电脑引擎中。
: 因此如果你坚持电脑不会误判,
: 你得先解决写程式的人绝对不会出错,
: 解决蒐集资料提供给程式资料库的人绝对不会出错,
: 写一个引擎出来的所有人为程序都绝对没有错误的可能,
: 才能确保电脑不会误判。
: 其次,你的引擎又不是自动感应判读的人工智慧机器人,
: 你还得保证审判中蒐集来的资料绝对完备无缺,
: 检察官与法官定性哪些是该丢给电脑的证据资料都绝对没有出错,
: 写判决也绝对不会误解电脑判读出来的数据,
: 得出来的结果才不会有误判。
: 前述这些举措都是人的意义赋予,都会运用到洞察的能力,
: 而这是因为电脑没有这种能力,所以还是得有人来操作。
: 最终,你号称靠电脑判断没有误判,
: 还是要维系於人脑不会出错,
: 可是你的宣称又是着眼於用电脑审判不像人脑在结果上会有误判,
: 则你那台终究得经过人手的「不会误判电脑」,
: 不过是空中楼阁。
: 则你还是没法用你的电脑来反驳误判论者的疑虑。
: (所以我还问说是不是自动监测感应的人工智慧甚至生化电脑......)
: 这样清楚吗?
同上,
现实生活是,
3种犯罪,电脑能无误判处理掉2种(直接将网路断线或清除目标),
剩下人力再来处理掉最後一种。
: : 我比较希望听到哪个判案因为这种洞察力和本质直观发现了误判
: : 而察觉「不寻常」不是来自现有证据和法官认知的常理的。
: : 哲学上讲的洞察力和直觉,是如何应用在误判案中?
: 前面已经提过了,
: 我从来没有保证运用洞察力就不会有误判,
: 而是说司法审判最终得仰赖人的洞察力作出评价,
: 而电脑缺乏这项能力,
: 它的功能仅在於协助整理与归纳资讯,
: 最终的判断评价还是要靠人。
: 你可能要看清楚我前面的说法。
你前面提的是法官透过洞察力
找出不寻常
进而发现误判,
所以我想知道这大概是什麽样经验电脑无法处理的实例。
我不否认司法审判最终得仰赖人的洞察力作出评价,
但是我提的是有些不需要,不是全部不需要。
: : 这不是「相对」完善,这种「绝对」判断在技术上是存在的。
: 我哪时候说过「电脑工作全部都需要人脑介入」?-_-
: 电脑跑它的二进位帮我蒐资料我也很爽啊,
: 我只管决定哪些资料是我要的。
: 我说的是,一见具社会意义的法律案件,
: 你也许可以靠电脑来减轻负担,
: 但最後还是要由人去做最後的确认与决断,
: 不管是任何形式,抽象地说就是前面提到的意义赋予。
「还是要由人去做最後的确认与决断」,否,原因同上。
只有部分需要人去做最後的确认与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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