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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跟这个主题好像没有直接的连结 所以我只论电脑相关的部分 : ...... : 你觉得这一连串讨论好像离开哲学板的宗旨, : 而你也的确只用一些你所熟知的电脑技术, : 在经验层次上反覆回应我同一件事, : 但其实我是用哲学上的概念做论述...... : 我的一些用语在哲学上是有它的特殊意涵的, : 但看来你不懂,那我在这边做个注解好了, : 希望你别理所当然地望文生义, : 用自己的日常语用去理解这些词汇...... : 首先, : 关於事物的隐藏与显现所组合成的诸多不同面向, : 并不单是指物理空间中具体的视角问题, : 它涉及到的是能动者(agent)的有限视域(horizon)下, : 能够诉诸直观(intution)的「事物之自身呈现」。 : 一叠厚厚的纸装订起来摆在你面前,你指称它是一本书, : 那是因为你是从「书」的面向去理解到它是一本书, : 但对於一个动漫爱好者来说,他看到的是一本「七龙珠」, : 对於正要泡杯面的人来说,他看到的是一件可以压杯盖的工具。 : 同样一件东西在不同人的眼中, : 甚至在不同场合下的同一个人眼中, : 有着不同的指称, : 乃是因为不同情境下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 : 这意义就是种评价。 : 但不会影响我们直观上将这些意义赋予都指向同样那叠厚厚的纸, : 只是我们没有认真地想要为这叠厚厚的纸的本质指定个专有名词。 : 其次, : 「洞察力」(insight)是一种本质直观的能力, : 允许人可以自事物变动不居的意义中发现事物的本质。 : 没错,它需要经验作为它用来指称事物的材料, : 但那并不影响它对事物本质的洞见与掌握, : 只是缺乏经验指称,洞见就无法被言说, : 换言之就无法与别人沟通; : 但洞见需要靠既有的经验指称来言说, : 并不代表我们对於言说的固有理解就恰如其分地等同於事物的本质, : 反而是,我们利用既有的言说是要去阐释新被发现的事物本质, : 是在企图超越既有言说的内容指涉, : 而这其实是种诠释了。 基本上,只要你能说出原因的东西,你就可以设到机器去作 版上刚好有人在讨论先验问题 电脑模拟的就是人脑成长的过程, 它有一些明确的先验(逻辑运算元、时间计算、 人脑透过经验成长,电脑也是靠经验和推论来获得知识(或者要说是意义或评价) 差别在於这个经验需要靠人力获得, 而在上个世代的人工智慧晚期, 类神经系统甚至直接模仿人类的Trail and Error来教电脑。 因此只要给它跟人类一样的经验,它可以作的推论比人类更准确。 以你的书例来说,电脑可以更客观地记录这本书的所有观察事实 再根据情境,或你的需求给出你要的意义(或评价)。 它可以告诉你这是本书,告诉ACG迷这是本七龙珠,告诉泡面狂这是个压泡面工具。 如果这点比较基准不变,来比Insight,而 Insight 来自经验和推论方式 那电脑这点会比人强。 再拿微笑的例子来比,如果你能说出你判断出来对方是不是皮笑肉不笑的原因 那电脑就能判断得比你快。 而你判断的原因必定来自你的经验(所有你个人感知到的过往与现有的情报)。 现在最有问题的是,我们很难将我们的经验整理出一套统一的法则喂给电脑去学习。 所以电脑的发展一直在应付专门领域的问题,因为相关知识会较明确而好整理。 所以上个世代的人工智慧晚期被人批用途太低而低迷一阵子。 然近年的企业和政府现在很多的决策工作都会仰赖管理决策系统, 常常比以往顾问群体或老板个人更为准确。 除了在没有理由下,天眼一开灵光一现还找得到问题的这类情况, 否则同样的经验下,电脑会比人脑更快找到暇疵。 当然「同样经验」这个问题是一直在努力的目标, 不过死刑议题里,我们只是要撷取已确认的少数经验来输入,而非全面取代人脑判案。 但我一开始并没有提到电脑,我的重点是放在「已确认的少数经验」是否存在。 : 我不就说苏建和案即使到现在还都具有误认的危险了...... : 在法律思维上, : 并不是事实符合条文, : 构成要件该当就必然违犯法律, : 还需经过阻却违法层次的否证评价, : 才能确认是不是违法。 : 为什麽要分两阶段呢? : 因为在构成要件该当阶段, : 的确是参照类型化与一般化的条文, : 来判断具象行为是否符合不法构成要件; : 但在第二阶段进行阻却违法的评价上, : 法律照顾的是个案现实情境中的个殊条件, : 在这阶段很难有一套具体完整的经验性条件去套用, : 只能靠一组伦理目的性的原则去作评价, : 比如常见的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 : 这些原则不会对怎麽样才是「正当防卫」做严谨与细腻的规定, : 而只能以「他人不法行为」、「急迫」、「手段相当」等抽象判准, : 留待法官进入个案情境, : 进行量身订做的违法性判断。 : 至於刑法尤其强调的罪责性判断, : 牵涉到的个殊条件更扩大到57条的行为人独特的生命经验, : 更不可能有个一般性的命题可以提供比对, : 自然没有所谓百分百的证据。 : 简言之, : 除非你完全否认每个人的个体性, : 否则就不可能用电脑程式作一般性的判读, 是的,我承认每个人的个体性,但我也认为这社会要求每个人有共同需要遵守的地方 我讲的不是就只以现在的刑法行事,而是将法条订到非常细, 阻却违法的认定全部都是法官自由心证吗? 虽然不能全部直接判定,阻却违法的判定仍然很多部分可以规则化,包含认证和排除, 法官不会在判决书上只写一句「我认为他当时有紧急危难」, 判断他有紧急危难必定有事实和推论组成原因,这些都是可以建立起来的。 只是这样的规则很细,例如说 案发前一小时内到案发当时,受害人无危害加害人的能力,因此非正当防卫。 在客观不法的案件中,事实无误且客观可判断出无阻却违法的理由时, 是否代表没有误判? : 而其实在个案事实与构成要件的「套用」阶段也有同样的问题。 : 就拿现在的智慧相机具有微笑侦测功能来比喻好了, : 这种相机抓的是一般人脸部的微笑形状, : 问题是有些人明明没有笑意,只是脸型真的很欢乐, : 或是这人根本就是笑面虎,心里其实正暗自骂干, : 但相机就是会自动喀嚓下去...... : 这还是人工智慧喔。 如果你给定的法律是「微笑则直接喀嚓」,则这个相机有误判吗?没有。 更容易了解的例子是,如果相机判断到「景物静止持续三秒即直接喀嚓」, 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则是「有移动则直接喀嚓」。 这里的问题是,你为什麽要照相? 如果你要照相的理由没办法作客观判断,譬如「开心的时候喀嚓」,那就别用自动相机。 如果原则可以用完全客观判断,那就不会有误判。 法律也是一样,你可以说人可能无法完全客观,这没有异议 但你可以修法只将完全客观的条件送进死刑, 虽然这可能间接造成实质废死,但可避免误判。 : 至於像你说的还要靠人力分辨喂资料的电脑引擎, : 且不论行为本身在法庭审判中已是无临场感的过去式, : 即使当庭众目睽睽杀人, : 行为本身我说过是无语的, : 会说话的其实是在场者的意义赋予, : 而如前段所述, : 不同人赋予行为的意义,乃至於将意义以言说描述出来, : 就算是双胞胎,感受与使用的词汇绝对不会是完全同一的, : 而这已足以影响从无期到死刑的判断分别, : 而事实上, : 印象中当年念刑诉时老师就有举过德国一件鸡奸数十名幼童案, : 几乎所有证人都指证历历,连当事人也俯首认罪, : 但最後是靠法官发现一件关键证据, : 整个案子硬是从重罪翻成无罪。 : 靠的是什麽?法官的洞察力。 : 抱歉这样举例很不负责任...... : 若有听过showerbear课的板友烦请指正...... 我记得类似的案例是因为儿童证人的记忆被误导所致。 如果你讲的法官的洞察力是指发现小地方前後不一,仍然,用机器可能发现的更早。 不过案例不同,不便讨论。 基本上证言因为跟人的记忆有关,无法验证完全可靠, 你可以在无误判死刑中不把它当成绝对有效的证据来输入。 : 综上, : 而我也只能这麽简单解释了...... : 再回去看看我的推文应该比较能看得懂我的意思...... : 如果你愿意先好好搞清楚法律思维真正的运作方式, : 你就不会这麽乐观地以为光靠电脑的布林逻辑就可以分辨出哪些杀人罪该判死刑, : 而哪些杀人罪不该判死刑。 : 虽然你也不是我第一个遇到企图用电脑驾驭法律解释的理组工程师了, : 我知道你们有不少人跨领域在法律系那种机械性的考试可以拿到不错的成绩。 : 但我还是要提醒一下, : 不过也不是针对理工组啦...... : 应该也包括所有辅系双修法律的其他人...... : ㄜ......好像又可以无限上纲到刚念法律的大学生...... : 法律系真正要学的, : 并不只是那本枕头厚的六法全书中规定了什麽, : 其奥秘也不仅是几个条文拼凑起来就会呈现出来的体系性逻辑而已。 : 还有些更深层的训练不是用言语可以完全说得出来的, : 是需要花时间沉浸其间,用心去耳濡目染的...... 电脑的话题应该不是我先提起的, 一方面,机器只负责立法後的部分,立法前的部份不是它能知道的。 因为人类世界的情报量太大,在可见的未来应该不会有电脑获得足够的经验和推论规则来 担任立法工作。 另一方面,电脑也不能完全取代法官, 因为电脑的强项是在防误判,但是相对的会大幅增加漏判的机率。 不过我也没有提到要让电脑来作完全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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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7.17 ※ 编辑: luciferii 来自: 59.121.7.17 (06/06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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