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醒醒吧!学院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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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废死与国家战争权
时间Sat May 29 22:17:37 2010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铭言:
: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学院宅....)》之铭言:
: : 如果你都说司法实务没有误判的事实,你还想要改进什麽制度......=_=
: 因为司法实务上「无」误判个案事实,因此要如何改进制度设计的事
: 前文漏一字,之前已修正,但你刚好在回文
: : 有误判的可能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事实命题,
: : 今天你突发奇想说後顺位的司法程序没有误判的可能,
: : 那你当然得先证明的确没有误判的可能,
: : 所以先顺位的立法阶段不须废除死刑;
: : 而不是突然间跳过你待证的反论,
: : 说可以有其他改善方案......
: 「因为司法实务上无误判个案事实,因此要如何改进制度设计的事」
: 的意思是
: 因为存在「无」误判的案件,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案件的条件回头来修法
: 使立法阶段中立义出不可能误判的案件。
: : 理由同上,
: : 废除死刑的主张讨论的是立法层面上一般性的废除,
: : 跟你个案的具体判断是两回事,
: : 你再如何从司法实务作保证,
: : 也无法证成「死刑作为一种制度的存与废」,
: : 我也不是说支持或反对,
: : 而是这两者间在论证上根本没有关联。
: : 而且真要来论司法实务,
: : 犯罪手法即使相同,不代表整体犯罪情境就会完全相同,
: : 就如你所列举的那些极端条件也是从极端个案中抽离与化约出来的,
: : 即使符合这些条件,
: : 在不同犯罪情境下,还是有其他更多不同的潜在条件,
: : 等待法官依刑法57条作综合考量。
: : 因此个案与个案间即使再类似,还是会有差别的,
: : 否则就让电脑来判案就好了。
: 我跟朋友的确讨论过自动机(电脑)审案的可行性,
: 因为人脑无法处理过多的推论规则(法律),但电脑可以
: 你讲的犯罪情境这种潜在条件,也都可以化约为推论规则,
: 即使是「情有可原」这种模糊的理由。
: 那不是不能定出来,只是目前没有够细地定义出哪些条件该如何组成判断,
: 因为定义会非常繁琐而难作。
: 但藉助自动机的处理,不是没有机会达到。
: 注意我们要列出的是黑名单法则,
: 即全部条件都符合,才会判死。只要一条不符合,就不会。
: 譬如说我们同意在所有环境下,
: 公众场合被目击杀害不特定多人+有录影证据+精神正常+犯人承认+犯人不认为有错
: => 都该判死
: 犯罪手法 犯罪情境 犯罪情境 犯罪情境
: 只要其中「犯罪情境」加上「犯罪手法」任一条不符合,就不会判入死刑。
: 这可以减少法官因为人体限制造成的问题(例如私判或无法记得所有法条)
: 就资讯处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判案会增加漏判率,但是可以确实避免或减少误判
: 法官在判刑的部分可以由自动机取代
: (但不代表所有判案都必须经由自动机,你可以只让明确定义的死刑案交由自动机处理,
: 因为在法律完备前必定有尚未规范进推论引擎的刑案条件。
: 这样的系统其实在医生判病时已经用了好一阵子,那也是个0误判要求的环境)。
: 我们不需要法官在57条间作综合的考量,而是让自动机在57亿条间作直接的判决。
: 自动机困难的程度不会是是该怎麽判的部分,
: 而是推论规则(法条)的定义,和犯罪事实的认定与输入。
: (这有点扯远了)
: 这个论证原夲的前提是
: 我们要定出一个规则,是无论个案之间差距,
: 都是一定判xx刑(含死刑)或无罪,即使这些规则可能严谨到几乎判不出xx刑。
: 什麽样的行为会导致一定判xx刑,那当然牵扯到每个时代的立法者共识,
: 但我们知道可以作,剩下只是要不要作和怎麽作的问题。
: 重申,如果立法时就能区分出没有误判的案件,
: 则误判说就无法用以支持立法层面上一般性的废除死刑,
若你真因为以为司法审判能够「靠电脑拣」,
那我的确可以理解为什麽你会这麽想。
问题是,
司法审判即使是在法官进行事实认定与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与否的判断上,
就已是种法律适用的诠释与评价,
所以永远不可能靠归纳极端案件得出的规则,
来驱动电脑作构成要件的判断。
而且,
57条牵涉的是行为人主观与生命历程的综合判断,
跟医生用机器判读病人生理状况完全不一样,
更不可能以之来量刑。
如果你懂得刑法理论与解释的话,
应该能够理解前述关於构成要件违法判断与罪责量刑上的诠释性格......
若还不懂,
抱歉......因为家里网路出状况,
现在在外面无法细论,
因此这个问题的理由,
请参阅LAW板的拙作〈R: [心得] 呜呜呜〉,
用我的ID查......
简单说,就是根本不可能照你说的方式做。
再则,就实践面上,
会称作是极端案件,也就是独一无二的,是无前例可循的。
一方面你只能找到的是过去死刑定谳,
但能不能称作是极端案件、有没有误判都存疑的卷宗,
你等於一开始就没有前例去建构你的规则,
你仰赖的存有误判可能的定谳案件意味电脑也有误判的可能。
另一方面,
即使你建立了规则,
必然会「严谨到」没有人判死刑,
因为新发生的真正该死的极端案件,
会极端到不会出现在你的电脑规则中,
或者说,
人的行为评价本来就不是可以一道可以明确排出正常与失常的光谱。
这已不是误判或该不该废除死刑的歧见,
而是整套司法体系失效与国家权威崩溃的大问题......
连争论要不要废除死刑都可免了......
: : 问题是你现实上就是没法担保,
: : 而且就算我说的奇想真的成真,
: : 你也只能担保二十年不会误判,
: : 所以你要立的法是二十年内不能废死刑......?
: : 简单地说,
: : 你的谬误在於,
: : 用逻辑论的普遍宣称,偷渡了有限的经验视野......
: : 满逻辑实证论的......
: 这里不是要求立法不废死刑,而是要求立法定义出确切适用死刑的条件。
: 现实中不担保有案件没有误判,是不为,而非不能。
: 因为的确存在无误判的案件,只差在把他没有误判的原因回头加入法律而已。
理由如前述,那是不可能的。
立法者所能做的,
就是订出像刑法57条这样的规定,
以及藉由上诉与再审制度降低误判的可能。
在立法层次上只管一般性的规范,
因此允许法院裁判可以宣告死刑,
逻辑上就一定存在误判的可能,
这跟法律的存在必然画出合法与违法两块集合,
这不是你说大家实际上都没有犯法,所以法律就不会有被违反的可能,
意思是一样的。
今天以误判论主张废除死刑者,
俏皮地说就是「不给钱就不算嫖」──没有死刑就不怕误判......
那害怕误判根本不是终极理由,
根本理由还是在於对生命意义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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