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w190a (las)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讨论] 废死与国家战争权
时间Fri May 28 04:19:18 2010
我用我的想法自己讲看看:
"一个全无误判疑虑的案件" 和 "因为(案件)有误判的可能性" ps.括号内为自加
两句话的"案件"意义是不同的,前者是 具有案件涵意的任一案件
後者却是,所有案件的总集合(或整体)
所以,就整体来看,案件里总是有出现误判的可能性,
但是不能排除从中能找出一些,可以完全避免误判可能性的案件。
就前者,应该从量刑与避免不可恢复性上来考量刑责 (也就是废死观点)
就後者,如果有条件可以确立一个绝对不会被误判的状况,那麽为了充分执行
司法正义,就不应该在这部份与以模糊化,而应该让他们确实负责。
也就是说,从误判延伸出来的废死论述,应该要把"确实不会误判"的案例从其中切割
出来,才能更加稳固并与其立论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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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w190a 来自: 118.168.240.45 (05/28 04:24)
1F:推 luciferii:如果切割出来就不是普遍废死了,这跟现有废死诉求不同。 05/28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