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醒醒吧!学院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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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废死与国家战争权
时间Fri May 28 02:46:40 2010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铭言:
: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学院宅....)》之铭言:
: : 我想你把两个层面的问题混淆了......
: : 你认为:
: : 「存在一个全无误判疑虑的案件集合,国家对这些犯人可以动用死刑。」
: : 跟废除死刑者主张:
: : 「因为有误判的可能,所以国家法律制度中不能有死刑这项制度。」
: : 其实是两码子事,
: : 前者看到的是司法实务上个案事实的问题,
: : 而後者着重的是更基进的立法上制度设计的问题。
: 两者一样
: 前者讲的是因为司法实务上无误判个案事实,因此要如何改进制度设计的事
: 後者讲的是因为司法实务上有误判个案事实,因此要如何改进制度设计的事
如果你都说司法实务没有误判的事实,你还想要改进什麽制度......=_=
有误判的可能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事实命题,
今天你突发奇想说後顺位的司法程序没有误判的可能,
那你当然得先证明的确没有误判的可能,
所以先顺位的立法阶段不须废除死刑;
而不是突然间跳过你待证的反论,
说可以有其他改善方案......
: : 这其实有点像因噎废食,
: : 你说,
: : 经科学证明哪些特定的麻薯是不会让老人噎到的,
: : 所以可以让老人安心食用这些特定品牌的麻糬。
: : 但人家要说的是,
: : 因为有些麻糬会让老人噎到,
: : 所以应该全面禁止老人吃麻糬,
: : 即使你已经特定出某些品牌的麻糬入口即化。
: : 差别在於,
: : 麻糬你可以事先特定品牌,罗列出哪些是可以开放老人食用的麻糬;
: : 但每件具体的刑事犯罪是在立法之後才发生,
: : 不可能让你这麽做。
: 犯案为什麽不可能这样作?
: 或许针对新的罪案手法难以套用旧法中的判断逻辑而判死,
: 但若是发生相同的手法且不可能误判的事实,我们就可以很快用得上
: 譬如说基於现有无误判案例里,我们定出一个极端状况是不会误判的
: 公众场合被目击杀害不特定多人+有录影证据+精神正常+犯人承认+犯人不认为有错
: 这种场合下确认不会有误判疑虑时,因此才可以判死刑
: 虽然副作用或许是让判死更困难,但不是废除。
理由同上,
废除死刑的主张讨论的是立法层面上一般性的废除,
跟你个案的具体判断是两回事,
你再如何从司法实务作保证,
也无法证成「死刑作为一种制度的存与废」,
我也不是说支持或反对,
而是这两者间在论证上根本没有关联。
而且真要来论司法实务,
犯罪手法即使相同,不代表整体犯罪情境就会完全相同,
就如你所列举的那些极端条件也是从极端个案中抽离与化约出来的,
即使符合这些条件,
在不同犯罪情境下,还是有其他更多不同的潜在条件,
等待法官依刑法57条作综合考量。
因此个案与个案间即使再类似,还是会有差别的,
否则就让电脑来判案就好了。
: : 若就制度上论证,
: : 即使立法之後冒出的每一件现实个案,
: : 你都有把握不会误判,
: : 但并无法证成那些在未来还没发生的重刑案,
: : 就一定不会误判,
: : 即使现在打赌二十年後再回头看的确没有误判,
: : 也无法反驳「为免误判而应废除死刑」的主张。
: 由上我们可以确立出未来都不可能误判的重刑案。
: 因此只要存在没有误判的刑案集合,「为免误判而应废除死刑」的推论就无法成立。
问题是你现实上就是没法担保,
而且就算我说的奇想真的成真,
你也只能担保二十年不会误判,
所以你要立的法是二十年内不能废死刑......?
简单地说,
你的谬误在於,
用逻辑论的普遍宣称,偷渡了有限的经验视野......
满逻辑实证论的......
: 生命意义当然又是另一个可以讨论的主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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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48.7
※ 编辑: Augusta 来自: 111.240.48.7 (05/28 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