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醒醒吧!学院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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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废死与国家战争权
时间Fri May 28 01:17:12 2010
我想你把两个层面的问题混淆了......
你认为:
「存在一个全无误判疑虑的案件集合,国家对这些犯人可以动用死刑。」
跟废除死刑者主张:
「因为有误判的可能,所以国家法律制度中不能有死刑这项制度。」
其实是两码子事,
前者看到的是司法实务上个案事实的问题,
而後者着重的是更基进的立法上制度设计的问题。
这其实有点像因噎废食,
你说,
经科学证明哪些特定的麻薯是不会让老人噎到的,
所以可以让老人安心食用这些特定品牌的麻糬。
但人家要说的是,
因为有些麻糬会让老人噎到,
所以应该全面禁止老人吃麻糬,
即使你已经特定出某些品牌的麻糬入口即化。
差别在於,
麻糬你可以事先特定品牌,罗列出哪些是可以开放老人食用的麻糬;
但每件具体的刑事犯罪是在立法之後才发生,
不可能让你这麽做。
若就制度上论证,
即使立法之後冒出的每一件现实个案,
你都有把握不会误判,
但并无法证成那些在未来还没发生的重刑案,
就一定不会误判,
即使现在打赌二十年後再回头看的确没有误判,
也无法反驳「为免误判而应废除死刑」的主张。
那麽要不要因噎废食呢?
全看噎住的不舒服感或後果,
程度上是不是严重到让你决定选择以後都不吃。
所以我想害怕误判恐怕不是最根本的理由,
怕误判是怕误伤人命,
误伤人命有那麽严重,
需要靠废除死刑来规避吗?
而这可能还是要回到生命意义的讨论......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铭言:
: ※ 引述《lovemusic (红衣女鬼在笑着)》之铭言:
: : 谁停留在自由心证就是法官可以不管证据随意下判阿!
: : 证据本身不会说话,所有的心证不管依赖的证据如何,都是「人」在做判断
: : 你最好告诉大家,哪个人的判断永远正确,对证据的采信永远真确
: : 已经说过一遍了,你的前文缺乏考虑心证的部份,不要再以为你的举例成功了
: : 除非死刑从不考虑心证,只要符合犯罪事实条件一律死刑
: 文中举的例是不管你怎麽事证心证,都是没有误判疑虑的案件。
: 只是以实例来证明这种集合是存在的。
: 再重覆一次,
: 心证的难易程度不影响这个存在的结果。
: : ^^^^^^^^^^^^^^^^^^^^^^^^^^^^^^^^^^^^^^^^^^我的主张不是这样
: : 1.疫苗没打前,你怎麽知道某人不会有副作用?
: : 每个误判都是当时认为正确,後来发现错误,这是废死使用误判一词的主要意义
: : 想打倒误判论,你要保证的是这种事永远不可能发生
: 先修正一下,有些误判都是当时认为正确
: 我开题已经讲过了,现实的确存在不可能发生误判的案例。
: : 2.就算你是先知你能知道,当A被拖去打了,为什麽B有权利外於法律体系?
: : 即使法律不可避免误判,法律仍然要运作在每个人,哪有A要受死刑管理
: : ,B却可外於死刑规则,当一个审判仍在进行时(即使这是误判的审判),
: : 审判结果是B「极可能犯死罪」(虽然是误判),但却不用判死刑?
: 极可能而已,开题讲的是确定犯死罪,不用判死刑的原因就是「不能确定」。
: 判决书应该不会写「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死罪」,
: 你会看到的是「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
: 而我也已经讲过,能确定的案件确实存在,我要关注的是这个,而不是误判案例。
: 我们欠的只是怎麽样把我们知道它确实存在的理由化为条文(这好像也一直在想办法作)
: : 误判可以避免、可以移除和区分,这就要请教你了!
: : 在过往所有的误判案里:
: : 1.有多少比例判决书载明「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死罪」
: : 2.有多少误判没经过上诉
: : 3.当时是否不存在人权律师、法务部长
: : 4.哪件误判是当时法院公开表明存有疑虑,且一边执行?
: : 以前误判是怎麽完成,经过了哪些程序,你有没了解过?
: 你这段仍然只停留在「误判曾经存在」,
: 我谈的是,「可以区别出不是误判的案件」。
: 「怎麽作」可以谈,我只是举例验证「的确可以作」,因为有结果。
: 以前没有作,不代表现在没有作,也不代表未来不要作。
: 你可以谈江国庆案的时空很糟糕,我也可以说当前,譬如王国华的案子,是没有疑虑的。
: 问题就是,为什麽大家都肯定这个案子没有疑虑,这个判断标准如何拿来应用?
: 那才是「怎麽作」的问题,
: 不过这种实务操作细节我相信不是BBS上可以讨论出来的。
: 我们只要知道实务上已经有,且能作到就可以了。
: : 你的套,不是我说的套
: : 我的套,指的是某一整套的法律体系,这套之下,才划分刑法民法
: : 算了不重要
: : 看来看去,你想说的不过就是「改善司法审判系统」嘛!
: :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
: : 1.请指出改善的标准,怎样可以达到改善,保证不再有误判
: : 2.改善後的法律,要能够比现在的好用,而非难以执行
: : 你也许知道?现在实务上,要求法官只要具有85%的证据力、信心就要下判决了
: : 换句话说绝多数案件都存在有疑虑、误判的空间
: : 你大概会说:那死刑案就提高到95%以上,甚至99%、100%
: : 喔,这样作简直是叫法律自杀。
: 「绝多数案件」意谓着我们确知有案件没有疑虑、误判的空间,
: 慎死也是现在一直在作的。
: 或许你没发现,近年的法官都非常不愿意判死,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
: 或许你也没发现,近年杀人案件没被判死的比例也远远高於95%,
: 而且其实正如你所说,杀人案件里,死刑案已经在1%以下了。
: : 既然这个话题不谈其他的理由,单单只谈误判
: : 那你,为什麽,在这个话题下还敢问说「废死怎麽不把精神放在其他」
: : 明明废死就基於很多理由,明明在其他放了很多精神
: : 你在这边切误判然後说废死不足,意义到底何在?
: : 废死啥时只因为误判,就自认已经充足完满了?既然不曾,你的问题根本无意义
: 我说的是「误判用以废死不足」,不是「废死不足」,
: 基本集合的关系你可能要再想清楚。
: 有人只因为误判论就废死的,这样就有意义了。
: 误判论者自认充足的可不在少数,否则这串在我问完问题就该结束了。
: 很多论说之间是独立的,我认为,把一个立场中间每个议题都切开来谈才会比较清楚。
: 就像我认为支死论者也不必要把报应论牵扯进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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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ugusta 来自: 111.240.48.7 (05/28 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