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va (嗡嗡)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讨论] 废死与国家战争权
时间Sat May 15 22:26:50 2010
1F:推 nominalism:我说了,生命刑和自由刑之间的差异是或不是可回复和不可 05/15 21:09
2F:→ nominalism:回复的差异,对我的论点没有差别。 05/15 21:09
3F:→ nominalism:可不可回复是一种"说法"(a way of speaking)。 05/15 21:09
4F:→ nominalism:至於所谓将生命刑与自由刑所造成的影响的差异"拉大"这 05/15 21:10
5F:→ nominalism:件事我无法理解。什麽叫"拉大",这个差异如何被"拉大"? 05/15 21:10
6F:→ nominalism:拉大的意思是,当我主张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差异在於"当事 05/15 21:11
7F:→ nominalism:人是否拥有亲自接受迟来正义的机会(可能)"时,这个说法 05/15 21:11
8F:→ nominalism:不符合(夸大了)事实? 还是指,这个说法符合事实,但透过 05/15 21:11
9F:→ nominalism:这个被指出来的差异要求废除死刑是一种不切实际(夸大了 05/15 21:12
10F:→ nominalism:这个差异的严重性)的做法? 05/15 21:12
11F:→ nominalism:either way,我希望看到你对於上述任何一种"拉大"的主张 05/15 21:13
12F:→ nominalism:提供一些"为什麽是拉大差异"的说明。 05/15 21:13
13F:→ nominalism:然後,导正"不必"等於回复,所以我不明白你在说我这里的 05/15 21:13
14F:→ nominalism:例子举得不好的时候,用"精神损害属於不可回复"的理由, 05/15 21:14
15F:→ nominalism:有什麽效果? 是啊,精神损害不可回复我同意(其实伤害本 05/15 21:14
16F:→ nominalism:身也不可回复,医疗行为只是重新让受害者有健康的身体, 05/15 21:15
17F:→ nominalism:而不是undo伤害),但无论是医疗费用的给付和精神损害的 05/15 21:15
18F:→ nominalism:赔偿……等等,都是"导正"的手段,我不懂这个例子不好在? 05/15 21:16
你知道被杀害者的亲属也可以向杀害者请求损害赔偿的吗?当然,被杀害者是
不可能「亲自」请求的。你认为这也是「导正」的手段之一吗?
再来,不要举了民法当例子,又否认了民法。结果你根本没有想要以民法来证
明你的论述,而是误以为民法可以证明你的论述,就随手拿来一用,没想到却
用成了四不像。最後,连损害赔偿的中心-「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都不见了,
变成不论是否回复原则都是导正……啊,或许是因为你不知道损害赔偿的原则
是回复原状,只是一直想着导正吧!那你认为什麽是非导正的损害赔偿呢?
接下来,再来谈谈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差别。在冤狱之下,自由刑是被关了大半
辈子,洗刷了冤屈,被放出来拿了笔钱爽了一下子後,留给下一代当遗产;生
命刑则是,执行死刑之後,洗刷了冤屈,下一代领到了一笔钱。看来两者之间
最大的差别在於能否爽那一下下。我说你拉大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最主要是在
於你将自由刑所受到的损害太轻描淡写了,对生命刑对正义的侵害又太过份强
调了。其实不论是无期徒刑或死刑,若不是误判,对罪犯而言都是应得的;若
是误判,其所受到的损害和对正义的侵害都是严重的。
当然,我对那爽那一下下也是太轻描淡写得过份,所以我不会(或者说无法)
更进一步去提出反废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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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7.66.217
19F:→ kilva:换句话说,我不爽的只是你论述的切入角度。 05/15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