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sistking (美声歌手)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R: [问题] 误判作为反对死刑的理由的条件
时间Thu Apr 1 19:07:12 2010
这是第二篇与第三篇
: 推 passaway:1. 我不觉得Liu提出上帝是什麽夸张的事,不过就是个比喻 03/31
嗯嗯 我接受你的表述
不过我个人尽量不去使用上帝
: → passaway:2. 可恶不可恶的判准是什麽? 要可恶到什麽程度才该判死? 03/31
中华民国目前的法律已经没有唯一死刑
会被判为死刑的
除了我认为有可能成为政府铲除异己的争议条文叛国那几条以外
还有海盗 奸杀 谋杀(尤其是谋杀直系血亲) 强盗杀人
掳人勒赎加强制性交或杀人等等
这几条已经不是唯一死刑了 加上自首减刑条例
法律不是没有给他们後路
尤其是奸杀与 强盗杀人 掳人勒赎加强制性交或杀人
都是结合了两种重罪
可恶不可恶的判准 我们可以从这里下手
: → passaway:3. 你那个"废无期"的讽刺似乎讽刺的不太对,无期徒刑和死 03/31
: → passaway:刑两者的内涵差异我想不需我多说大家用膝盖想都知道 03/31
因为澳洲也废除了无期徒刑 我想或许台湾可以以澳洲为终极目标
: 推 artyman:其实我是真的想了解 所谓"超乎文明所能容忍之程度" 03/31
: → artyman:或"是不是文明人"的判断 是以甚麽为判准? 03/31
: → artyman:是否主要是以 人们对其行为的普遍情绪反应 作为判准呢? 03/31
我希望尽量能量化 我想我已经有在上面回答了
--
鸳鸯绣取凭君看
愿把金针度与人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5.60.9
※ 编辑: assistking 来自: 114.25.60.9 (04/01 19:10)
1F:推 artyman:我的疑问不在量化与否 而是之前你文中一直用「人神共愤」 04/02 03:44
2F:→ artyman:和「令人发指」等形容 这些通常都是指情绪反应 04/02 03:45
3F:→ artyman:因此我想知道你是否以大众普遍的情绪反应作为主要判准 04/02 03:45
4F:→ artyman:後来你提到「文明人」和「文明社会可容忍」等说法 04/02 03:46
5F:→ artyman:直到上一篇才提到「不强凌弱、不众暴寡」作为文明人的判准 04/02 03:47
6F:→ artyman:然而 首先 「不强凌弱和不众暴寡」已和「人神共愤」等说法 04/02 03:48
7F:→ artyman:意义不尽相同 04/02 03:48
8F:→ artyman:其次 「不强凌弱和不众暴寡」似乎很难作为 文明人 的定义 04/02 03:50
9F:→ artyman:至少可能比「普遍情绪反应」还难作为判准 04/02 03:50
10F:→ artyman:因为我们可以举出太多实例 都是强凌弱或众暴寡 04/02 03:51
11F:→ artyman:但我们并不会因此说行为者是「非文明人」 04/02 03:51
12F:→ artyman:另外补充一句 上述疑问还没涉及 是否支持或废止死刑的议题 04/02 04:13
13F:→ assistking:我知道我没办法处理这个问题 04/02 12:23
14F:推 artyman:没关系 我是真的想了解你的看法 04/02 13:47
15F:→ artyman:因为目前国内支持死刑的说词 也大都和你说的差不多 04/02 13:48
16F:→ assistking:往无期徒刑的论述去开发吧 04/02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