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Yoshi (寂寞上围3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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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R: [问题] 误判作为反对死刑的理由的条件
时间Tue Mar 30 17:59:39 2010
1F:推 Augusta:但是应报论在民法系统上关於财产性权利的侵害仍是成立的, 03/30 17:45
2F:→ Augusta:我觉得应该限缩在刑法上。本来西方的民刑分立两种不同的系 03/30 17:45
3F:→ Augusta:统,只是硬给现代理性国家给绑在一起。因此其实我是连国家 03/30 17:46
4F:→ Augusta:法律也怀疑,不会像你把国家法律摆在命题的位置就是了。 03/30 17:47
应报论在民法财产权利的侵害成立?
所以,我抢了A的钱,A可以用「抢」的抢回来?
我怎麽不知道原来我们的民法允许A抢回他的(我的?)钱。
看来我真的很无知呢。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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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39.135
5F:推 Augusta:民法上是不讲「抢」钱的...讲的是「侵权行为」,依184条负 03/30 18:01
6F:→ Augusta: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限度以回复原状为原则,又称完全赔偿原 03/30 18:02
7F:→ Augusta:则。至於「抢」的行为是由刑法去惩罚的。 03/30 18:03
8F:→ Augusta:回复原状之方法要不就是以契约约定,要不就是国家强制执行 03/30 18:10
9F:→ Augusta:民法只在乎利益或权利的移转本身符合应报,而不是手段。 03/30 18:11
10F:→ assistking:抱歉 抢劫....这已经触犯刑法了.... 03/30 18:28
11F:→ assistking:(单纯乱入) 03/30 18:29
12F:→ A1Yoshi:即使是这样,应报还是和回复原状不一样啊! 03/30 21:15
13F:→ A1Yoshi:我砍你一刀,回复原状是刀伤痊癒不留疤,而不是你回砍我。 03/30 21:15
14F:→ passaway:你们这些法官们,判处死刑应当是出自一片哀矜而非报复的 03/30 21:20
15F:→ passaway:心,而当你们执行杀戮时,须明白自己是在为生命做辩护。 03/30 21:21
16F:→ passaway:只是对被你们所杀的人感到无所亏欠是不够的,让你们的伤 03/30 21:22
17F:→ passaway:感化做对超人的爱吧,如是,你们才能使自己的不死成为合 03/30 21:23
18F:→ passaway:理。---尼采,查拉图 03/30 21:23
19F:推 Augusta:所以我不就说是关於财产性的权利侵害?我砍你一刀,按193 03/30 21:59
20F:→ Augusta:条我就是要赔偿医疗费用直到你痊癒,加上因受伤无法工作的 03/30 22:00
21F:→ Augusta:损失。这都是从加害人的财产刮回来的,另外像英美法认为这 03/30 22:01
22F:→ Augusta:样不够,还会要求加害人多负担惩罚性赔偿。 03/30 22:02
23F:→ Augusta:民法就是只看到曼尼大神,连精神上损害也要由曼尼大神代言 03/30 22:03
24F:→ Augusta:这就是民法的局限。所以像你要讲回砍,那会是刑法教科书的 03/30 22:06
25F:→ Augusta:应报理论才会去处理的。 03/30 22:06
26F:→ lemondrink:这怪怪的吧,「损害填补原则」==「应报」?? 03/31 02:43
27F:→ lemondrink:损害填补原则的目的,主要应是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03/31 02:44
28F:→ lemondrink:从被告那边挖钱,而损害到被告的权益,只是顺便或刚好 03/31 02:44
29F:→ lemondrink:而已。我想「应报」是一种以伤害为目的的想法,我认为 03/31 02:45
30F:→ lemondrink:损害填补原则并不以损害被告为目的。不过我很好奇A大 03/31 02:47
31F:→ lemondrink:是否能提出将损害填补原则诠释为应报观的民法学者有谁? 03/31 02:47
32F:→ lemondrink:台湾既受德国法典似乎没有英美法那种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03/31 02:49
33F:→ lemondrink:至少惩罚性赔偿是以损害加害人(被告)为目的,然而纯就 03/31 02:50
34F:→ lemondrink:损害填补原则来看,伤害只是微弱的次要目的,甚或没有 03/31 02:51
35F:→ lemondrink:至少不论实务而光看法理的话,台湾这边我认为主要是 03/31 03:14
36F:→ lemondrink:着眼在「补偿了受害人多少」而非「让加害人多惨」上面 03/31 03:14
37F:推 Augusta:我这里说的应报论(retribution)本来就是从西方观点出发, 03/31 07:40
38F:→ Augusta:在中世纪转为由神人间的分配正义决定人际间纠正正义,在现 03/31 07:41
39F:→ Augusta:实上的正义维持。当你觉得「应报是一种以伤害为目的」的想 03/31 07:42
40F:→ Augusta:法,何不想想你的观念是不是已经渗入台湾民间固有的想法? 03/31 07:43
41F:→ Augusta:因为当初我也是想了很久,才把一些从小耳濡目染且跟你一样 03/31 07:45
42F:→ Augusta:的想法廓清出来。 03/31 07:46
43F:→ Augusta:民事法上的赔偿原则与应报本就是一体两面的,欧陆法与英美 03/31 07:49
44F:→ Augusta:法的差别,仅在於对於加害人的惩罚要到何种程度才够?於是 03/31 07:50
45F:→ Augusta:英美可能认为要多罚三倍,德法则认为是回复原状就够了,但 03/31 07:51
46F:→ Augusta:後来的发展是又附加一堆拉哩拉杂的人格权损害赔偿。只是民 03/31 07:54
47F:→ Augusta:法既着眼於权利与财产利益的正义关系,人家的精神痛苦用钞 03/31 07:55
48F:→ Augusta:票赔偿就产生道德层面上不正义的疑虑...... 03/31 07:56
49F:→ Augusta:民法学者并不会从黑暗面说应报,他们只会很光明地说正义, 03/31 08:02
50F:→ Augusta:但当你承认正义与应报的关联性时,我想应该不难理解。 03/31 08:03
51F:→ lemondrink:那可能是我误会了,因为你在前文没有提到你讲的是何种 03/31 12:53
52F:→ lemondrink:应报观,那从上面几篇文章里面,我会认为你并没有特别 03/31 12:54
53F:→ lemondrink:将台湾民间流行的应报观与中世纪神学的应报观区分开来 03/31 12:55
54F:→ lemondrink:另外你要说应报观应用在在民法上赔偿的财产侵害,某程 03/31 12:57
55F:→ lemondrink:度上我是同意的。只是民刑法所谈的「应报」应该是很不 03/31 12:59
56F:→ lemondrink:一样的意义,至少一般刑法教科书上还是会提那种汉摩拉 03/31 13:02
57F:→ lemondrink:比式的正义观..。相较於欧陆民法上「无损害即无赔偿」 03/31 13:02
58F:→ lemondrink:的原则,刑法还是会惩罚未造成实质上利益侵害的未遂犯 03/31 13:03
59F:→ lemondrink:可见你所主张的民法上的所谓「应报」使用上是很节制的 03/31 13:05
60F:推 Augusta:应该说,在民法上看到的主要就只有钱,因此任何社会事实关 03/31 15:12
61F:→ Augusta:系在民法上都会被化约成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自然所有应报的 03/31 15:12
62F:→ Augusta:交换客体都以金钱或财产利益进行,所谓以牙还牙,以钱还钱 03/31 15:13
63F:→ Augusta:打错了,契约关系应改成债之关系...... 03/31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