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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我跟你nominalism为何讨论起来比较愉快吗? 因为你从来不会扣我帽子 ※ 引述《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之铭言: : 你「宣称」你想讨论,但你从未告诉任何人,你如何决定谁是,以及 : 谁不是「文明人」,你没有对「文明人」的定义和判准,你甚至没有 : 对这个「诈领保险金而把妈妈推下楼的女儿」这个人有任何精准的认 : 识,你或许知道她是个为诈领保险金而把妈妈推下楼的人,而且她是 : 个女人。 首先 她是女人 这只是一个事实阐述 他如果是男人 我就会写『诈领保险金而把妈妈推下楼的儿子』 我怕我多心 我还是多讲一下 免得引起误会 怎样的行为才符合文明? 人类的文明已经走了那麽久 跌跌撞撞下 有一些普世的价值是大家公认的 尽管在极少数的个案中无法成立 但大多数是可以成立的 例如︰孝顺 : 然後呢?你对这个「人」有更多了解吗?或者其实你根本从一开始就 : 没兴趣将之视为一个「人」来看待,你一直都只是以一个「罪犯」来 : 看待她呢? 我不明白 把她视为一个『人』以及把她视为一个『罪犯』两者有何互斥? 她是一个『生物性的人』 目前在法院宣判前 她是一个『弑亲的嫌犯』 : 在这个案件里面,你敢说你了解到的「真相」有多少?这些「真相」 : 如何让你决定她是或不是一个「文明人」,这个「真相」如何让你决 : 定她该或不该死? 我了解到她为了领保险金 除了推妈妈下楼 还有下毒药给老公和婆婆服用 在这种情形下 你是否还要告诉我 这些「真相」无法决定她是或不是一个「文明人」? : 我说我不反对,你认为我在打迷糊仗。不,我确实说得很迷糊,那不 : 是因为我喜欢打迷糊仗,而是因为我认为,我如果不够聪明,那就不 : 需要把自己装得够聪明。我如果真的如此迷糊,那就坦承自己的迷糊 : 就够了。 你的确说得很迷糊 不过你也澄清了你不喜欢打迷糊仗 这样就好 : 回到你很介意的那个问题,我到底同不同意一个违反刑法的人应该受 : 到处罚? : 你似乎没有意愿理解我的答案,你只愿意把那些说法理解成一些「感 : 人」的文字,但没有理解其意义。 我洗耳恭听喽 : 法律的存在,在於维持一个「我们期待的世界」,我们指出什麽事情 : 是我们应该做的,什麽事情是我们不应该做的,这是因为我们对於一 : 个公平正义的世界有所期待(或想像)。 没错 同意 : 「如果每个人都如此如此,则世界是公平正义的」,这句话并没有告 : 诉我们,如果有人破坏了公平与正义,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些人。 嗯嗯 但法律已经有规定了 不是吗? 所以我们才需要法律 如果法律不完善 我们可以修改它 我很想请问你 如果有人破坏了公平与正义 你应该如何对待这些人? : 例如,这个女孩为了诈领保险金而将妈妈推下楼杀害。这是一件不公 : 平又不正义的事情,我们要怎麽回复我们期待的公平正义?唯一的办 : 法,也是不可能的办法,就是取消这件事的发生。但这件事不可能做 : 到,而如果它真的是唯一的办法,那公平和正义在这件事发生的当下 : 就已经被「不可还原地破坏」了。 : 然後呢? 没错 我承认取消这件事的发生是唯一的办法 但是由於我们活在一个不可逆转的时间轴中 当然这是不可能发生的 我来个比喻好了 公平正义永远在座标轴正向的无限远处 这一件不公平又不正义的事情 已经让整个公领域的公平正义指数往负向扣分 : 这个女孩被处死了,让这个世界增加了什麽公平与正义吗?在我们原 : 先对公平正义的想像中,有这麽一幕叫做「如果有人违反公平正义地 : 杀了另一个人,我们必须将这个人杀死才得以回复公平正义」吗? : 这种「处死杀人者」的正义想像,似乎是在说,一旦当我们杀了这个 : 杀人凶手之後,原本因为「凶手杀人」而被破坏的公平正义就获得了 : 正当地弥补;似乎是在说,一旦我们将杀人凶手杀死,原先被凶手杀 : 人的不正义就变成正义的了。是这样吗? 又回到了症结点 我重新使用我的比喻 公平正义永远在座标轴正向的无限远处 这一件不公平又不正义的事情 已经让整个公领域的公平正义指数往负向扣分 接着 1. 你认为把这女孩处死 无法增加整个公领域的公平正义指数 2. 但我认为不把这女孩处死 整个公领域的公平正义指数还会往下 因为她的行为令人发指 我这里想跟你讨论『杀人者死』 我完全不赞成把『杀人者死』适用於所有情形 例如 一时口角泄愤不小心下手过重 酒醉驾车不小心撞死人 这些都有斟酌余地 我可以跟你谈 但是 有些情形 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情况 例如 把保险员分屍并加以食用的陈金火 难道这些行为 我还不能确定陈金火不是一个文明人吗? : 「杀人者死」绝不会是一种正义观,处死杀人凶手,不会让正义获得 : 平反,因为处死杀人凶手并不会使原本违反正义的凶手杀人,变成一 : 件正义的事。 我们限定一下好不好? 你的「杀人者死」太宽了! 好吧! 我借用你的话 处死令人发指的杀人凶手并不会使原本违反正义的凶手杀人变成一件正义的事 但是 处死令人发指的杀人凶手 那只是那位令人发指的杀人凶手应得的惩罚 : 既然正义不可能从对坏人的处罚当中获得平反,无期徒刑的处罚与死 : 刑的处罚又有什麽差别? : 差别大了,但这个差别不在於「能否平反遭罪行破坏的正义」,而在 : 於这个标题大剌剌地写着的「误判之可能」。 唉!任何争议的案子 我难道不是抱着宁可错放 不可错杀吗? 就以苏建和案来看 我完全赞成 证据不足者 就应该被释放 今天我跟你谈的 是那些人神共愤 令人发指的案子耶 你说你怕误判 那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机制 去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嘛 去改善审判的过程嘛 我跟你都同意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但是你却走到底 要把死刑废除 这才是我跟你最大的差别 : 误判一个人无期徒刑并执行,至少在他的有生之年都有可能因为冤案 : 得雪而重获自由;但误判一个人死刑并执行,这个人将不会有任何有 : 生之年可以因冤案得雪而重获自由。 : 如果杀人的凶手必须独自承担「死刑」这个罪行的责任;那麽因误判 : 而杀人的案件,该由谁来承担这个「杀死无辜者」的罪行之责任?我 : 们应该处死我们的政府?或者说,我们应该处死这个国家每一个合法 : 的公民,因为这个国家的死刑是由这个国家的公民所促成的? : The crime is clear, the truth is not! : 这句话在谈的不只是误判之可能是技术上避不可免的缺陷,这句话在 : 谈的更是关於每一个活生生的「人」的真相之难以获得。 不用谈到每一个活生生的「人」 我们就针对那些人神共愤 令人发指的案子 你提到误判 那我们得先看看哪些法律有判死刑 我们的中华民国哪些法律提到哪些罪要判死刑? 随手一翻六法全书 很久以前 军人强奸 唯一死刑 你要是认为这条军法过重 好 我跟你讨论这一条处罚过重 现在也被修正了 还有 我跟你强调一下 中华民国现在的刑法 已经没有唯一死刑了 走到这里就够了 把一个女保险员分屍并加以食用 或者是 毒害自己丈夫婆婆 谋杀自己亲生母亲这种案子 才是死刑要使用的时机 : 你在文中提到我「没有处理到赤裸裸的,『生物性』的,会做坏事的 : 『人』」,而我要说的是,这些「赤裸裸的、生物性的、会做坏事的 : 人」,跟你跟我都没有太大的差别。 : 当然,这麽说是不正确的,因为每个人和每个人之间的差别都很大, : 正确的说法是,对於每一个认知者而言,对他人的认知永远无法足够 : 到让你判断对方是个怎样的「人」。就这一点而言,无论他是一个罪 : 犯,或者是一个慈济的上人,以观察者的角度而言,这两种人的可认 : 知部分,都远少於足以判断他们各自是何种人的质与量。因此,就这 : 一点而言,以「无辜良民」自居的人,和被无辜良民视为「生物性、 : 会做坏」的人,没有什麽太大的差别。因为没有人有资格指出任何决 : 定性的差异。 因为我是以犯下人神共愤 令人发指的案件才适用於死刑 我不敢说我很孝顺 但把我跟那位谋杀亲生母亲的女儿相比 你难道无法判断我跟她的差异吗? : 这不是谦虚或慈悲,这是认清自己的界线,以及对自己的诚实。 : 人们太轻易地以为自己了解罪犯,了解受害者,但人们了解的程度其 : 实不及九牛之一毛。大家都以为藉由这九牛之一毛的了解,便足以决 : 定一个人的真相,即使大家都知道,这根本不够。 我尊重你的表述 但是 就算我不了解那个『弑亲的嫌犯』 我还是了解 『弑亲来诈领保险金』这根本是超级不对的行为 差在哪? 你觉得把她关起来关到死就好 我觉得这还不够 你说怕误判 那好 让证据说话 说真的 要诬赖一个人『弑亲来诈领保险金』 难度很高耶! : 最後还是回到你恐怕仍会认为自己没有被回答的问题,我认为这些罪 : 犯(违反刑法的人)是否应该受到处罚。 : 我说我不反对,我不反对的是「罪犯受到处罚」,但这不意味着我同 : 意他们「应该」受到处罚。 : 我不反对,是因为我期待他们受到处罚,我不会同意这些处罚是「应 : 该」的,因为我无法判断,但我可以判断的是,我期待他们接受那 : 些处罚,即使那些处罚并不带来正义的平反。 很有趣的论证 但是我上面也回答你回答得很清楚了! 某些古老的罪行 是不为文明所肯定的 例如 谋杀 性侵 偷窃 强盗 而那些处罚至少不是不义的! -- 鸳鸯绣取凭君看 愿把金针度与人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5.58.237 ※ 编辑: assistking 来自: 114.25.58.237 (03/30 09:09)
1F:推 LiuSky:照你的说法 只有全知的上帝才能决定哪些人该判处死刑了 03/30 13:40
2F:→ LiuSky:举个例子 最近的姊弟杀父案 大部分的人都认为他们不该死刑 03/30 13:42
3F:→ LiuSky:但若那对姊弟和他母亲和其他知情人因种种原因选择沉默 03/30 13:44
4F:→ LiuSky:使得外界只知道他们"残忍的杀害父亲後还有说有笑" 03/30 13:46
5F:→ LiuSky:若你认为两种情况都该判死 那我没话说 但若答案是否定的 03/30 13:48
6F:→ LiuSky:那你应该是支持废死的 因为只有全知的神才能知道所有的真相 03/30 13:49
7F:→ LiuSky:而我们不可能知道全部的真相 那我们就该选较可能弥补的办法 03/30 13:51
8F:→ assistking:你都用"若"了 请问我要怎样回答你? 03/30 16:36
9F:推 LiuSky:看不懂?我的意思是要你用那个案件去类比你口中所谓的那些 03/30 17:30
10F:→ LiuSky:无争议该判死的罪大恶极之人 好让你明白根本没你所谓无争议 03/30 17:36
11F:→ LiuSky:的该死之人 因为有无争议也是由人来判断 只要是人就会误判 03/30 17:38
12F:推 artyman:「孝顺」不见得是普世价值 但「不可谋财害命」可能是 03/30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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