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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之铭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 基本观念是「国家不得杀人」 : : 原提问者也讲了:「如果争点在"国家不准杀人"的话 : : 无论军队是不是随便杀人,理论上都不准杀才对」 : : 换句话说 : : 提出问题的人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国家不得杀人」 : : 没有丝毫的例外 : : 所有的国家、所有的人、不问任何条件 : : 你问:「反国家杀人的反死刑意见是否都同意战争?」 : : 又说:如果「反国家杀人」的反死刑者对战争的态度是反战的, : : 就不会有「不能死刑却可以战争」的冲突。 : : 依提问者的定义 : : 反国家杀人者,当然都要反对(国家发动)战争 : : 这一点在概念上根本没有什麽好说的 : : 既然你去问「有没有反战」 : : 那当然是问这个人是否会自打嘴巴 : : 但要先厘清的是:「所谓的反战,是指『反对国家发动战争』」 : : 而不是「反对自己去打仗」、「反对自己去杀人」 : : 这一点很重要 : : 为什麽,正因为废除死刑、反对开战,要求的对象都是国家 : : 所以要透过立法手段加以限制才是合理的 : : 到这边都没问题 : 到此为止对问题的诠释我都同意。 : : 问题是 : : 你认为「只要他反战」就算是可以达到一致性的要求 : : 我则认为未必,我认为两者必须质量都要达到一致或相仿才算 : 「质量必须达到一致或相仿才算」。 : 请谨记,这是你提出的「必要条件」。 不对 这不是我提出的 这个条件是「基於原提问者的标准是那麽的绝对」所加上的 怎麽看? 这可不是像某人一样光从「国家不得杀人」六个字就可以推论 而是从「国家不得杀人---->死刑绝对废除、毫无前提或条件」看出来的 前文说过 只是某人瞎了看不到 : : 理由很简单 : : 因为提问中的「国家不准杀人」是不容例外的 : : 因此,如果是个温和的反战者, : : 即使反战,他也不能算是个「国家(绝对)不得杀人」的主张者 : : 就算这点不论 : : 无论这个人他对於这句话的解读与反应要如何 : : 同一个主张在死刑与战争上的态度也必须要一致 : : 并非所有的主张废除死刑的反战者,都在国家不得杀人的命题上保持一致 : : 其中反战的极端份子才有 : : 所以说 : : 某A反对死刑,主张死刑绝对废除(国家不得杀人) : : 某A原则上反对战争,但有条件例外接受国家发动战争(国家有条件得杀人) : : 在这样的情况下 : : 某A就并不算有将「国家不准杀人」的标准,一致地应用在两个议题上 : 所以你「创造」一个我没说过的, 再说一次,这不是我创造的 这是追随原提问者定义设定下的产物 : 「绝对主张死刑废除,但有条件例外接受国家发动战争的某A」, : 然後说,即使这个反死刑者也反战,还是不能解决立场的冲突。 : 原本的质疑是:「反死刑论者於国家能否战争似乎会有立场上的冲突」, : 因此需要的回应就只到:「反死刑论者『可以』在国家能否战争上有一致立场」。 : 一个「反死刑且反战」的立场就是在死刑和战争上(可以)一致的立场, : 当然,你强调「绝对反死刑/但有条件允许国家发动战争」不是一致的立场, : 这个区分可以将讨论的概念细致化,但不妨碍原有的结论: : 「反死刑论者『可以』在国家能否战争上有一致立场」。 : 当然,即使这个区分对於原本我想得到的结论没有影响, : 在对於原本的讨论仍是有意义的区分,我可以接受这个区分, : 并根据这个区分将原命题修改成: : 「一个基於『国家绝对不得杀人』此理由的反死刑论者, : 只要持『国家绝对不得发动战争』之立场,就能达成一致。」 这样就很好啊 可喜可贺 只是来得太辛苦 : : 接下来是把这个标准用在我们的世界上 : : 我只是要告诉你 : : 你推文中提出的说法 : : 事实上不能替废除死刑的反战者在逻辑上解套 : 真有趣,我记得你在#1BGukM3s文章中特别强调: : 「我上面说的完全不是逻辑上的问题」, : 现在却又「要告诉我」,「这说法无法在『逻辑』上解套」。 : :) 其实,在与你们讨论时最令人沮丧的一点就是 有时候的确我说过了某些话 但显然这句话有其上下文或对话历史的脉络 因此不能以这样一个单词或一个单句的去理解 有时候的确我说过了某些内容 但显然这个内容应该依附於我的用词去做理解 不能仅仅以读出该内容为已足,要连措辞的强度一起理解 常常你们复述我说的话 不是丢掉了脉络语境,就是丢掉了措辞强度 你还算好的 只是把我的话的语境拿掉,只剩下你要质疑的句子 等而下之的 就是连照抄都会抄错的 回到问题 我说「我要问的不是逻辑问题」 这句话,当时是要说什麽? 是要说你的「反国家杀人与不反战之间的一致性」问题吗? 我们来看看 我对你的推文最早的回应 是只有这样: ---- 无论「反国家杀人的废除死刑论者」对於战争的态度如何 基本上很明显的就是 他们仅仅针对了法律中的死刑、而没有在宪法中国家的宣战权的问题上 自发主动地做出一致的主张 如果他们的确反战 那何以对於宪法中的宣战权不置一词? 这种言行不一是说不过去的。 ---- 在此时 我尚没有意识到你对於强度的标准没有那麽细致 而我基於对原提问推文的理解 很清楚的知道提问者的定义是很绝对的 因此不会出现模糊的空间 换句话说 如果反国家杀人的立场那麽的绝对 那要说他们绝对反对国家杀人 、却不绝对主张国家发动战争 唯一的解释就是言行不一了 讲原则讲得很绝对、却又在别的地方开放了一堆例外 换句话说 你之所以解套了他们在逻辑上不一致(杀不杀人vs反不反战) 是以允许他们言行不一作为代价的(之前的绝对不得杀人vs之後的原则上不得杀人) 你允许他们忘了他们提出的「国家不得杀人」的标准,是多麽的绝对 而你给我的回应是这样的 ---- 我的用词是「冲突」(conflict),也是「不一致」(inconsistent)的意思。 如果你说的「不一」,企图表达我所使用的「冲突」的意思, 我则不明白你指的「不一」是哪两件事情的「不一」? 「仅仅针对法律中的死刑主张反对国家杀人」, 和「没有在宪法中国家的宣战权中提出一致的主张」? 「在事件A中提出立场B的主张」, 「在事件C中没有提出与立场B一致的主张」, 等於「在事件C中与立场B不一致」? ---- 於是我在给你这段的回应底下打上了:「不是,我上面说的完全不是逻辑上的问题」 我那句「不是,我上面说的完全不是逻辑上的问题」 「上面」指的是哪? 当然是指上面说的言行不一的问题 一个人可以言行不一、说过的话可以不算数或打折扣 (绝对不杀人可以转变为原则不杀人) 这是我所说的「不是逻辑上的问题」 : : 反而更凸显了这些人并没有保持一致 : : 为什麽? : : 因为全世界几乎没有人在法律上主张「绝对的」剥夺国家战争的权利 : : 换句话说 : : 如果加上这个对於现实的理解 : : 极端的废除死刑者加上极端的反对国家战争的份子 : : 这种人究竟哪找? : 回到#1BHbWj7H这篇文章,你强调: : 「我并没有说某A『采取一个社会运动式的行动』 : 我说的是只是他『是否也主张废除宣战权』」。 : 我看不懂你说的「不采取行动的『主张废除宣战权』」是什麽, : 所以我问你: : 「一个不采取任何形式(不局限於社会运动形式)的行动的人, : 你如何判断他在某件事情上的主张是什麽?」 : 你在这里的回应引用了这个问题, : 却仍然没有回答。 : 请看清楚我的原文,我在#1BH9WSJS文章中的原文是: : 「一个支持『国家不应杀人』的行为人, : 他在行动上积极支持『废死刑』的法律行动, : 却不积极促成『取消国家宣战权』的法律行动, : 可以有很多理由,『不一』不是唯一的理由。」 : 在你引用的部分中,我没有提到「社会运动式的行动」, : 我谈的只有「行动」,在「行动」上是否支持, : 而你否定了「行动」的需求, : 强调你谈的仅是一个人的「主张」, : 一个「不需要透过行动来彰显的『主张』」。 : 请问一个不采取任何形式的行动的人, : 其「主张」如何能够独自被你察觉? : 而当一个人的「主张」未在行动上彰显出来时, : 其理由何以「必须」是「立场强度的不一致」, : 而不能只是,例如,没有足够的资源在两个议题的主张上, : 都展现出相同强度的彰显? 首先,从你的引文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来 我说的只是「我没有说某A采取一个社会运动式的行动」 但你回应我的时候 这句话却被你窜改成「一个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某A」 所以啊 这个问题是你自己搞出来的 而问题在於你一直在「行动」这个用字上打转、做文章 如此才会我都已经明白告诉你「行动就只是要说他做不做此主张的意思而已」 你还是巴着这个问题的屍骸不放 去追问「他不行动我怎麽知道他做何主张?」 问题是,一开始就没人说「不行动」啊! 我想 要说「某A心中有个抽象大原则(思想), 这个大原则在具体议题中指导他做出某个主张(行动)」 这并不过份吧? : 你宣称,「全世界几乎没有人在法律上主张『绝对的』剥夺国家战争的权利」, : (你或许没有看过维吉妮亚.吴尔芙的《三枚金币》, : 即使她是以反国家主义为出发点来主张其绝对的反战立场, : 但她就是你宣称的「几乎没有人」的其中之一。) 要「绝对」剥夺国家战争的权利 并不是那麽简单的 你之前提过例外的自卫战争,那都已经只能算是温和反战主张而已 日本就是这样 别的不说 至少你可以追问看看 「他国杀我或我同胞,避免不了、逃,逃不走、死」这种说法 吴尔芙真的可以符合这个标准吗? : 但是又「不要求」这些「主张『绝对的』剥夺国家战争的权利」的人, : 采取任何形式的「行动」来彰显其「主张」, 这一点我可没说 是你说的 : 那麽就你加上的这个「现实的理解」, : 你如何判断一个不采取任何形式之行动的人, : 到底有没有主张你所谓的「绝对的剥夺国家战争的权利」? : 你如何宣称你所宣称的「没有(强度一致地)主张」? : 并且,请回忆你对「一致」的要求, : 那是必须在「质量」上都达到一致的要求, : 这里的「质的一致」和「量的一致」分别指什麽? : 当我宣称,一个人可以在「信念上」, : 强度一致地主张国家不得有死刑,和国家不得宣战; : 却在「行动上」强度不一致地实践两者。 : 你告诉我,你所谓的「质量的一致」只包括主张而不包括行动? : 你能不能解释一下你到底在说什麽? 质,是指他必须主张国家「不得杀人」 量,是指他必须主张国家「绝对」不得杀人 他不能说了国家绝对不得杀人 又在其後开出了例外 至於「不包括行动」 这则是你一再坚定的理解错误 : : 对 : : 它是合法的 : : 如果我强制你不准挖鼻孔 : : 我将构成妨害自由罪 : 原来如此。 : 所以反射不是法律探讨的行为, : 所以当有人强制一个人的反射动作不可执行时, : 那也不构成妨害自由罪, : 因为法律对反射动作的态度是「放任」而非「允许」。 : 当然,强制一个人的膝反射动作不可执行或许看不出妨害自由, : 但强制一个人遇热闪躲的反射动作恐怕就不只有妨害自由而已。 呵呵 这样就结论了?要不要再思考一下? 首先, 你如何做到强制他人「不可执行膝反射」? 反射如果可以听你的、听我的 那还叫反射吗? 你如何强制他人遇热「不反射性的闪躲」? 再者, 你是拘束他的行动?还是拘束他的反射? 拘束一个人的身体使其无法遇热反射性的闪躲 我们要处罚的是你蓄意的拘束他人的身体(或因此更造成他人身体受损的行为) 、还是要处罚你拘束他人身体 使其无法反射(或无法透过反射自我防卫)这一点? 当我被捆绑的时候 妨害自由就已经构成了 跟我的反射是否被限制是毫无关系的 至於我受烫伤 这个身体损害 依据具体的情状 也可以看看是否与这个限制行动的行为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本无须提到反射的问题 : : 正因为你难以期待这个人在这个节骨眼不防卫 : : 所以说,你难以期待他以其理性,选择不违反法律 : 所以你很容易期待一个在家看电视挖鼻孔的人, : 在他挖鼻孔的节骨眼上要不要挖鼻孔? : 所以说,你很容易期待他以其理性,选择挖不挖鼻孔? 我说的是「选择遵守法律」 你挖不挖鼻孔 我的确都可以期待你遵守法律啊 这有何难? 你挖或不挖 都合法 : 然後,如果一个在自卫时选择杀人的行为人, : 有充份地证据可以证明他在自卫时的「杀人」选择是充份理性的, : 这就是法律探讨的对象了? : 还是说,你主张,一个在自卫情况下杀人的行为人, : 其自卫杀人行为「原则上」不可能是理性的? 可是 你在自卫时杀了人、伤了人、破坏了东西... 这些都是法律要处罚的对象 这就是完全不同的问题 我们就要去追问 为什麽这个人做了这一个法律拟处罚的行为? 要求他合法是否合理? 基本上 所谓的理性 并不是指这一个人在具体行为当下的计算 而只是法律上依据立法的需要而虚拟的「理性人」 它是一个抽象的设定 这个理性人,可以在他可以选择时,选择做出合法的行为 而从刑法的立法系统上来看 要求这个理性人在侵害的当下不实施自卫、等着法律事後给他公道并不合理 : : 但另一方面 : : (加害者的)法益受侵害则是事实,因此并不宜承认此一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 : 否则毋宁认可了一种「合法的法益侵害」 : : 在理论架构上也不易自圆其说 : : 所以刑法理论把这个正当防卫的位置放在违法性的讨论中 : : 正当防卫「排除」了违法性(阻却违法) : : 「排除X」,并不等於「非X」 : : 道理即在於此 : 所以呢? : 「阻却违法」的判断不是一个法律判断? : 不是一个法律正在探讨的对象? : 你如何探讨一个你不探讨的对象是否阻却违法? 你一再混淆一些东西、且张冠李戴 我所谓「不是法律探讨的对象」 说的是「这个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法律探讨的对象」 你却又把阻却违法扯在里面 阻却违法是行为人的行为吗? : : 不是 : : 我说的是A与B之间的关联: : : A:「自卫杀人」vs「不可杀人」 : : B:「(防御)战争」vs「不可杀人」 : : 你的推文说如果A不冲突、那B也不冲突 : : 换句话说,你认为国家在AB两件事上会保持一致 : : 我则告诉你没这回事 : 这句话怎麽换得过来,我完全想不透。 : 我的推文说的是: : 如果国家在「自卫杀人」vs「不可杀人」的议题上, : 采取不反对前者但绝对支持後者的立场可以被同意为一致的; : 则,国家在「防御战争」vs「不可杀人」的议题上, : 采取不反对前者但绝对支持後者的立场,也「可以」被同意为一致的。 : 你告诉我,「国家在A、B两件事上『不必』保持一致」, : 不排除,「国家在A、B两件事上『可以』保持一致」, : 也就不排除,「国家在B议题上采不反对前者但绝对支持後者的立场」, : 「可以」被同意为一致的。 所以呢? 已知: 国家在相同或不同议题间并不总是考虑一致性问题 那你说国家「A议题这样一致、B议题也可以这样一致」 我说「说一致是有问题的,因为国家没有保持一致的义务」 我们谁说的对又完整? 这还需要怎样的证据才想得透? : : 我针对的是你的讲法啊 : : 不是他的讲法 : : 他的讲法有任何问题吗? : 你针对的如果不是他的讲法,那也不会是我的讲法, : 恐怕是稻草人的讲法吧? 是这样嘛? : : 当然不能要求一致性 : : 如果没有价值冲突,就不会有法律了 : : 大家都没意见的东西,不会成为法律 : 真有趣,「没有价值冲突,就不会有法律」, : 如何导出,「法律当然不能要求一致性」? 你的工具只有逻辑没有内容、没有经验,当然导不出 我谈的是法律现象 你谈的只是那三句话 : 1. 「没有价值冲突」→「没有法律」 : 2. 「法律不能要求一致性」 : 从前提1.到结论2.之间的推论无效, : 至少必须加上以下两个前提: : 1'. 「法律能要求一致性」→「没有价值冲突」 : 1". 「法律能要求一致性」→「有法律」 : 如此才能透过间接证法的规则有效地导出结论2.。 : 前提1".我没有问题,但前提1'.呢? 我们就姑且顺着你的话头来谈1'这个莫须有的问题 : 简单举例,「法律反对妨害自由」, 没有这种事 : 即使法律在「所有议题上」都坚持「反对妨害自由」, 没有这种事 : 仍可以有人对「在所有议题上都反对妨害自由」有意见, 这有这句话勉强有意义 : 因此即使「法律在所有议题上都反对妨害自由,因此有一致性」, 没有这种事 : 仍存在「价值冲突」,这个冲突在於, : 有人不同意法律在所有议题上一致地反对妨害自由。 价值冲突并不在於此 价值冲突在於,自由,根本不是法律(在任何情形下)唯一要衡量的价值 所以你一开始的理解就错了 : 所以何来「当然不能要求一致性」? : 要求一致性会带来什麽严重的後果? : 要求一致性既不会造成「价值冲突不存在」, : 也不会造成「大家都没有意见」, : 那麽何来「当然不能要求一致性」? 你对法律的理解 可能还停留在一个很表面的印象上 严格的说来 你描述的情况根本不是法律的实相 而只是你(从人家的话里格义格出来)的幻想 好比说 法律处罚在公共场所吸烟者 这表示法律的态度是「我,法律,反对吸烟」吗? 法律favor人的健康权? 完全不是你想的那样 法律的态度要解读为是「你在某些状况下吸烟是合法的、某些是违法的」 法律在某些情况下favor人的健康权 法律在别的情状下,也favor人的行动自由权的 这堆价值,每一个都重要 同时都要受适当的考量 完全不考量、未受应有的重视,这都可能构成违宪的 换句话说 你理解法律 不能从单一面向去理解 而要找出冲突的价值有哪些 法条只是他们妥协、暂时达到平衡的点。 有了这样粗浅的了解 就可以知道你的说法并不切实际 别的不说 光从你来来去去就是一个「自由」,而没有提到其他的价值 就可以知道你对法律的操作模式,或许不是那麽的熟悉了 法律上有价值冲突 是基於法律对於互相冲突的价值一视同仁而来的: 我希望行动自由不受拘束、 我也希望侦办案件可以省钱有效率、 我也希望法院能发现真实, 但这无法三全其美 最後折衷成现在这个样子 每一个刑事诉讼相关於此的法条基本上都体现了这样的三难 每一个条文都有价值冲突 在不同的议题上 favor的价值也不一定一样 这完全没有什麽价值一致性可言的 就算碰巧一致,法律订成如此这般也完全只是时代的巧合 也因此 你透过「自卫杀人vs死刑」要说明「国家自卫战争vs国家杀人」的作法 完全无意义 杀人罪含有哪些价值冲突? 宣战权有哪些价值冲突? 你去比较一下便知一不一样、可不可类比。 作为一个国民,你的说法无可厚非 只是不符合实际 : : 某A只是顺着你的话头讲的 : : 当然,你要我问我有没有提过铁证如山的证据,那我是的确没有 : : 因为这里的讨论没必要那麽严谨 : 你谈的「事实」不需要严谨的证据, : 而我的谈论却因为没有严谨的证据而流为「概念上的可能」? : (这是一个问句,请注意) 或许你可以说服我接受「你讲的不仅仅是概念上可能」 别的不说 从你对我提出种种的法律疑问 我真的越发肯定了此点 (这印象是可以洗刷的,请注意) : : 我只是告诉你我所知道的事实,例如我比较熟悉的法律、我看过的资料 : : 当然,如果你认为我的认定有误,你大可反驳我 : : 不过,相较起来我的确比较少讲「可能性」 : : 也不会拿一个空的、假设的可能性去质疑人 : 所以你看过的资料告诉你「几乎没有人……」? : 而「事实上可能存在」的人, : 却可以被你一句话打成「仅在概念上可能存在」的人? 「事实上可能存在」这是你讲的 我并不认同 我并且认为你讲这句话时,其实说穿了就只是「概念上不矛盾」而已 完全不具「事实上」的意义 我说:「至少我没看过...」 我的说法是基於经验 对不对是另一回事 你不是举了吴尔芙反驳我吗? 我倒觉得你不妨仔细的告诉我他的主张 让我们好好的看看 他是否属於「极端的反对国家基於任何理由发动战争」的份子 我的说法会基於经验 你呢? : : 事实根据就是要你多多听其言观其行 : : 不要想太多 : : 坐拥飞机、大炮、步枪、核武、生化武器 : : 他们「没有只想杀人」?嗯,或许吧。这只是可能性。 : : 不过我想,说他们「没有不想杀人」,感觉是比较实际且合乎逻辑的判断。 : 在#1BH9WSJS文章中: : 「仍有许多国家采用传统武器,可以有『很多』原因, : 可以是因为这些国家没有资源使用现代武器, : 也可以是因为这些国家『不同意』战争不以杀人为目的这个立场。」 : 「他们『没有只想杀人』」在我的论述中, : 确实就「只是可能性」, : 而且和「他们『没有不想杀人』」也一样是可能性之一。 : 所以你想反驳什麽呢? 你看来也是看文学作品的 应该知道 同样的内涵,但不同的措辞,并不能视为相同的陈述 正面陈述、和反面陈述 两者描述的强度是不一样的 如果今天你写小说、要描写一个场景 一个歹徒拿枪指着你的主人翁 这时候 主人翁的反应是不是「我可能被杀」 而是「相信这个人应该没有只想杀我」 这还可以接受 但如果你的主人翁是「国家」 那我只能说这个国家的领导人神经还真大条 当然 如果你要说「因为你我都一样只是讲可能性,所以我没有错」 那我也不会多说什麽 只能说你对此问题的细致度没我那麽高 : : 若非如此 : : 你去区分他「目的就是杀人」和「杀人只是这些手段不可避免的结果」有何意义? : : 这两种杀人,後者比较可以原谅? : 如果你考虑过trolley problem, : 或者是之前由krisnight在「不做的罪恶」讨论串里想要讨论的问题, : 或许可以「想像」这个区分本身「有何意义」。 : 当然,你可以对许多这类哲学家的伦理学想像, : 都斥为「没有意义」,我无所谓,但有人认为有意义。 我们在法学中 所有的概念分类都要有分类实益 我只是拿同样的标准问你 -- 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http://blog.yam.com/juot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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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74.69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8.167.174.69 (01/14 08:12)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8.167.174.69 (01/14 08:30) ※ 编辑: juotung 来自: 118.167.174.69 (01/14 08:49)
1F:推 nominalism:你指的"原提问者"是谁啊? 01/14 20:34
2F:→ nominalism:你才在上一篇文章针对「国家在不同议题上要一致」这个 01/14 20:35
3F:→ nominalism:宣称的问题,是针对「我的命题」而不是原发问者的。 01/14 20:36
4F:→ nominalism:现在却又回去「追随原发问者」的脚步? 01/14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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