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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之铭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 不是 : : 我上面说的完全不是逻辑上的问题 : : 你不是提出「反死刑者可能同时是反战的」? : : 我则是告诉你: : : 「某A反对死刑,某A主张把死刑从法律中废除」 : : 那同样的 : : 「某A反对国家主动发动战争, : : 某A有无同样地主张把主动发动战争的宣战权从宪法中废除(像日本那样)?」 : : 这是某A自己在两件事中所表现的自我言行一致 : : 这样才能保证某A在两件事上的主张强度是接近的 : : 否则,某A可能是个激进的废除死刑运动者,但可能只是个嘴炮反战者 : : 此时,就算这个人反死刑、又反战 : : 因为二者强度悬殊太大,他仍然不能像是你说的那样在不一致的问题上解套 : : 我会这麽说 : : 就是因为知道 : : 全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反战者去要求自己的国家在宪法上废除战争权的 : : 至少我没看过 : : 所以,很难说反死刑、反战两者的强度能达到一致或接近一致 : : 或者说,能够在这个问题上解套的人, : : 现实上几乎可以说是没有,只存在於概念中 : : 你的这个例子不好 : : 因为你的内心主张是「应不应偷钱」 : : 你的行为面的问题却是「应不应检举」 : : 导致你很轻易地在论证上解套了 : : 我觉得改成这样比较好: : : 「我认为人都不应该偷钱、我(自主地)去偷了钱」 : : 请问我的行为与我的主张是否一致? : 我倒认为我的例子很好。 : 因为在你的质疑里面, : 别人的主张是「应不应杀人」, : 而你的质疑是「应不应诉求法律」。 : 如果「应不应检举」可以轻易解套「应不应偷钱」的「不一」, : 那麽「应不应诉求法律」当然也可以轻易解套「应不应杀人」的「不一」。 : 一个支持「国家不应杀人」的行为人, : 他在行动上积极支持「废死刑」的法律行动, : 却不积极促成「取消国家宣战权」的法律行动, : 可以有很多理由,「不一」不是唯一的理由。 要不要看一下我写的原文? 「某A反对国家主动发动战争, 某A有无同样地主张把主动发动战争的宣战权从宪法中废除(像日本那样)?」 我并没有说某A「采取一个社会运动式的行动」 我说的是只是他「是否也主张废除宣战权」 : : 有给评价:合法(允许)、违法(禁止)、1(positive)、0(negative) : : 没给评价:放任、评价保留、null(treat it as if it had never happened) : : 好比,杀人是违法的、绿灯通行是合法的、 : : 膝反射则与合法违法无关,他不是法律要探讨的行为 : 什麽是法律要探讨的行为? 人的理性的行为 : 什麽不是法律要探讨的行为? 其他 : 所以「自卫杀人」是一种法律上的「放任」(或「null」), : 就表示这不是法律要探讨的行为? 放任是指它在灰色地带,不能合理的给个合法或违法的评价 : 所以法庭上积极地判断一个人的杀人行为是否属於「自卫」的范畴, : 是不是法律要探讨的行为? 上面的「探讨」,指的是「拟令行或禁止的对象」 好比,法律不会去禁止你膝反射 : 法律努力地做出「自卫」和「非自卫」两种杀人行为的原因是什麽? : 因为前者是放任的(不是法律要探讨的行为),而後者是法律所禁止的。 : 那麽这里的「放任」跟「允许」的差别又是什麽? 「允许」表示它是合法的 「放任」表示说它合法也不对、说它违法也不对,它属灰色地带 例如 当你的防卫遇到加害者抵抗时 这抵抗本身在概念上并不视为一种阻止你行使自卫权利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不另构成妨害自由 : : 我的意思是说 : : 当你说「如果国家、法律在A问题上采取某个态度,则他在B问题上也要保持同样态度」 : : 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 : : 因为国家、法律本来就并不在不同的议题上都保持一样的态度 : : A:「国家禁止人民杀人、国家允许(姑且用你的用语)人民自卫杀人」 : : 是不能和 : : B:「国家不可杀人、国家训练军队杀人技巧以遂行自卫作战」 : : 类比起来的 : : A说得通 : : 并不能直接正当化B : 跟我说的有什麽差别? : 什麽叫做「本来就不在不同的议题上保持一样的态度」? : 「本来就」是怎麽来的?谁的「本来就」? 法律中「本来就」充满价值冲突 这是事实 你要不同意,我们可以来辩论一下这一点 因此 你要说法律、或依据法律的国家行为要一致 这一点有何意义? 你的原文 → nominalism:二、法律有条件地允许"自卫杀人",算不算违背了"不可杀 12/30 01:31 → nominalism: 人"的规定? 如果法律有条件地允许自卫杀人,与法律 12/30 01:31 → nominalism:  "禁止杀人"两者并不冲突,则国家对战争(军队)的态度12/30 01:32 → nominalism:  如果坚持"防御战争"这个条件的话,与"国家不可杀人"12/30 01:33 → nominalism:  也就不会冲突。 12/30 01:33 你要针对某A(人)一不一致这ok 但你要说国家、法律也会一致 这一点是错误的 就算法律在自卫的问题上采取了不可杀人的标准 法律对战争的态度或不可杀人的标准贯彻的强度,谁说一定要一样? 别的不说 连不同的法官在同一case的法律解释也会南辕北辙的 : : 的确,什麽东西都能杀人 : : 但是一个拿枪指着你的人说他不会伤害你、一个拥核狂人说他是和平主义者 : : 很难令人信服就是了 : 很难令人信服是一回事,不是又是另一回事。 嗯,我主要针对的也只是你似乎并不太管事实如何 : : 不过很难理解为什麽你只提先进的单兵武器 : : 却不提核生化武、传统武器...... : : 明察秋毫而不见舆薪? : 「口径设计愈来愈小的趋式」它是一个「趋势」。 : 传统武器的存在,是为了杀人而存在, : 它不表示「现在」的战争观念,也是以杀人为目的。 : 仍有许多国家采用传统武器,可以有「很多」原因, : 可以是因为这些国家没有资源使用现代武器, : 也可以是因为这些国家「不同意」战争不以杀人为目的这个立场。 : 核生化武器为什麽存在,当然可以说是因为它们以杀人为目的。 : 虽然事实上核子武器是以造成大规模破坏为目的, : 而生化武器则是以造成敌人瘫痪和大规模恐慌为目的, : 这些目的的本质都「不必然」是杀人, : 虽然杀人确实是这些手段「不可避免」的结果。 : 你想要混淆手段不可避免会造成的结果, : 以及透过手段所企图达到的目的, : 两者之间的差异,但这两者的差异却不可忽略。 : 有些现实的条件使某些目的无法在不造成另一些不被渴望的结果的条件下达成, : 这些条件可能是经济资源条件的不足,可能是技术条件的不足, : 可能是物理律限制的不足,这些原因不一而足, : 但不会只因为「他们都是以杀人为目的」这个理由。 : 不见舆薪? 我觉得 你似乎一直在做一种「这样在概念上是可能的,所以我这样说就没错」的论述 : : 我还是觉得在概念上去塑造一个「只伤人的军队、不死人的战争」很乡愿 : : 有其可能性 : : 但这可能性有没有百分之一?万分之一? : : 值得我们去忽略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九吗? : 所以呢?在众多「反国家杀人但不反(所有的)战」的立场当中, : 质疑这一个可能性的理由是什麽? : 这个理由做为一个「反国家杀人但不反(所有的)战」的立场, : 可能性有没有百分之一?万分之一? : 值得你去忽略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九都不讨论吗? 为什麽是百分之99? 你做过哪些研究?看过哪些文献或事实? 世界上采取和平主义宪法的国家屈指可数(自主制定成这样的更少) 世界上拥有先进(瘫痪性)武器的国家屈指可数 还是说,抢救一个雷恩大兵的事实,就证明了所有战争中的人性都有光明的可能? 还有 很难想像如果我目的不在杀人,我就不是杀人 如果你的确知道这是个人、你也要他死 那你说目的不在他死的意义何在? 杀生为护生、斩业非斩人? -- 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http://blog.yam.com/juot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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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73.159
1F:推 nominalism:百分之九十九是你先提的,所以我不知道为什麽,我只是无 01/08 21:47
2F:→ nominalism:聊地拾你牙慧罢了。 01/08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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