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Yoshi (寂寞上围35E(♀))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讨论] 反国家杀人?杀什麽人?
时间Thu Jan 7 20:34:54 2010
※ 引述《Thatman1824 (AI人工智障)》之铭言:
: ※ 引述《A1Yoshi (寂寞上围35E(♀))》之铭言:
: : 比方说,等差的爱?在普世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进行顺位上的排序?比方说,
: : 国家机器原则上不可以杀任何人,但在一些必须排序的情况下,杀他国人(just
: : war) 是可以接受的,而杀本国人(death penalty)则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 国家不能杀任何人这个说法马上会面临下一个问题
: 那人民可否互杀?
: 从霍布斯社约论的观点来看
: 人在自然状态下,因为人的自利本性,谁都可能会被其他人伤害(主要就是指杀害)
: 有人用囚犯困境去解释,当人人亏人以自利时,你不亏人以自利,你就倒楣
: 而在签署社约之後,人们之所以放弃互杀的权力(或者解释为能力)
: 将权力交付一个不可解约的主权者,便是因为相信主权者会对伤害自身的他者予以制裁
: 而霍布斯式的社约之所以不可解约,即是因为只要预设解约的可能性
: 则逻辑上无法解除囚犯困境
「先下手为强」,是吧。以上论证看起来挺有道理。
: 因此,如果国家宣称自己无权杀害其国民
: 且受害者也无权杀害加害者(受害者家属与受害者的不同点还有讨论空间)
: 那麽在国家体制下,权利受侵害的反而是受害者
这里就有问题了。受害者家属的问题先不论。假设S被杀但没被杀死,为何非
得杀回去才表示原本权利受到的侵害得到对等的补偿?加害人因为杀S而关十
年或二十年或其它处置,为何不能与受害者权利受到的侵害被视为是对等的?
换个你上头用的词。为什麽S被杀,加害人的制裁非得是被杀这一种?为什麽
被关不能是合理的制裁?
: 我在这里提出一个疑问,如果国家不能:
: 「因为公民A杀害了公民B的亲属(举例),所以国家处死公民A」
: 那麽公民B是否可以选择亲自杀害公民A?
: 这样讲似乎很难被接受,毕竟这只是另一次谋杀
: 那麽换一个西方世界在近代才被普遍禁止的东西
: 决斗如何?
决斗不错耶。如果参与决斗的人都清楚知道代价可能是失去自己的生命,知道
其风险,而且有选择参加或退出的权利,那麽,初步看来我觉得决斗是可以被
允许的。有没有人知道当初合法决斗被废止的原因是什麽啊?因为太野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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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32.149
1F:推 Augusta:因那是贵族为名誉虚耗的玩意,有损国家刑罚权威与人力资本 01/07 20:51
2F:→ Augusta:中产阶级靠钱搞定一切,不需要兴这一套。 01/07 20:53
3F:→ A1Yoshi:嗯嗯。 01/07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