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atman1824 (AI人工智障)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讨论] 反国家杀人?杀什麽人?
时间Thu Jan 7 20:04:39 2010
※ 引述《A1Yoshi (寂寞上围35E(♀))》之铭言:
: ※ 引述《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之铭言:
: : 所以呢?在众多「反国家杀人但不反(所有的)战」的立场当中,
: : 质疑这一个可能性的理由是什麽?
: : 这个理由做为一个「反国家杀人但不反(所有的)战」的立场,
: : 可能性有没有百分之一?万分之一?
: : 值得你去忽略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九都不讨论吗?
: 在讨论反国家杀人(反死刑)与反战时,好像没有提到到底在此国家杀的「人
: 」,其实是有差异的。简单说,反死刑,国家杀的人是自己的国民;反战,反
: 对的基本上是国家杀另一个国家的人民。
: 不知道这里有没有人跟我一样,觉得可能这里应该对「人」做一些区分?
: 「自己国家的」人&「他国」人?
: 我的初步想法是,似乎无论是赞成或反对国家杀自己的国民,其理由和赞成或
: 反对国家杀其它国家的国民的理由,可以没有关系。
: 虽然行为者都是国家,或国家机器,行为本身都是杀人,可是由於杀的人、杀
: 的对象其「政治国族身份」不同,所以可以让我们有理由反对死刑但不反战?
: 比方说,等差的爱?在普世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进行顺位上的排序?比方说,
: 国家机器原则上不可以杀任何人,但在一些必须排序的情况下,杀他国人(just
: war) 是可以接受的,而杀本国人(death penalty)则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国家不能杀任何人这个说法马上会面临下一个问题
那人民可否互杀?
从霍布斯社约论的观点来看
人在自然状态下,因为人的自利本性,谁都可能会被其他人伤害(主要就是指杀害)
有人用囚犯困境去解释,当人人亏人以自利时,你不亏人以自利,你就倒楣
而在签署社约之後,人们之所以放弃互杀的权力(或者解释为能力)
将权力交付一个不可解约的主权者,便是因为相信主权者会对伤害自身的他者予以制裁
而霍布斯式的社约之所以不可解约,即是因为只要预设解约的可能性
则逻辑上无法解除囚犯困境
因此,如果国家宣称自己无权杀害其国民
且受害者也无权杀害加害者(受害者家属与受害者的不同点还有讨论空间)
那麽在国家体制下,权利受侵害的反而是受害者
我在这里提出一个疑问,如果国家不能:
「因为公民A杀害了公民B的亲属(举例),所以国家处死公民A」
那麽公民B是否可以选择亲自杀害公民A?
这样讲似乎很难被接受,毕竟这只是另一次谋杀
那麽换一个西方世界在近代才被普遍禁止的东西
决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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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208.7
1F:推 Augusta:讨论粗略看下来,杀人跟死刑还是要分开来独立看待。 01/07 20:58
2F:→ Augusta:光是十诫「汝不可杀人」这无上命令的语境就值得细究了。 01/07 20:59
3F:→ Augusta:毕竟,圣经里的犹太人为了信仰不知也杀了多少人...... 01/07 21:01
4F:→ skyviviema:我本来也就觉得死刑的意义不单是建立在"杀人者死"上 01/07 21:03
5F:→ skyviviema:不过这种讨论似乎很难避免为了单一理由而辩论 01/07 21:03
6F:推 Augusta:惟有证成「任何人在任何境域下都不能杀人」,才足以强而有 01/08 14:10
7F:→ Augusta:力地构成反对死刑的单一理由。不然两个概念顶多耦合或部分 01/08 14:11
8F:→ Augusta:交叠。 01/08 14:12
9F:推 Augusta:然後「人」也必须作最广义的认定,否则逻辑上还是有缝隙。 01/08 14:14
10F:→ Augusta:但这样会不会以後连猪肉都不能吃了...... 01/08 14:17
11F:→ Augusta:我比较在意这个...呵呵... 01/08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