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转录][说嘴] 洪兰
时间Fri Dec 4 16:09:31 2009
※ 引述《gtclibra (秋秋)》之铭言:
: 名字是修辞手段 而逼逼ㄝ司帐号是修辞手段最弱甚至没有任何效果的名字
: 例如「我终究没能学会生活」
: 这句话 如果是我说的 可能只是字面的意思
: 如果以尼采之名 效果会不同 因为这句话被署名 并成为句子的效果之一
: 而逼逼耶司
: 不论这句话是ABC说的 还是GTC说的
: 效果一样
不见得吧。
在西斯板名噪一时的真强者,他的指认也只有一个逼逼上的帐号,但是那
个帐号发表的文章,和我的帐号发表的文章,在西斯板上自然不会有一样
的效果。
现实世界中的署名,透过许多环节来建构起一个署名在社会上的意义,网
路上的帐号也是一个相同的过程。
想像尼采的署名拿到一个对尼采毫无所知的封闭社会里面,尼采的署名还
会有它在(例如)台湾或者德国一样的意义吗?不会。
因为尼采这个署名的建构过程,对於那个封闭社会的认知而言并不存在。
相对於网路世界,在使用者不透过任何方式将网路上的签名与她在现实世
界中的签名做连结的前提下,当然「看似」与现实世界中的签名有着本质
的差异。但这个差异并不存在,因为两者都指涉同一个对象。
我想你可以回忆古老的「Mark Twain is Smauel Longhorne Clemens」的
语意问题,跟你在这里提出来的问题结构上几乎是雷同的。
: 所以 BBS上的署名 难道不是不足以构成一我们所谓的法人之概念吗
: 难道不是这些署名终究脱逃了对文本的签名与嵌入的责任吗
比如说,一个作家的笔名,当这个作家以这个笔名写了一些违法的文字,
我们可以有管道追溯到作家的真名,然後对作家的真名所指涉的那个人,
做法律上应做的动作。
回到网路世界,依然有管道可以做出这个追溯的动作。在某种程度上他们
似乎是真的脱逃了,但依然有一个东西紧紧抓着主体不放,那就是指涉的
关系。主体使用现实世界中的真名指涉自我,主体使用没有别人知道是用
来指涉自己的笔名指涉自我在报纸上发表文章,主体使用没有别人知道是
用来指涉自己的网路帐号在网路平台上发言……。
这些「另外的」签名,看似脱逃了原本的名字所不能脱逃的责任,但事实
上没有,两种(或以上)签名之间没有你说的这个明确(到几乎被视为本
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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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5.216.53
1F:推 ivanos:这网路指涉的管道有可能被完全消除 12/04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