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讨论] 为什麽台湾缺乏创造力?
时间Fri Nov 13 09:10:57 2009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铭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恕删
1.我觉得你混淆了「言论」与「决策」二者
你可以再仔细看看我的用语
我说的是:言论自由不保障「尝试无政府状态的机会」
你却把我的话改成「接触无政府言论的机会」、「无政府言论流通的机会」
前者是「决策」问题
也就是我说的「市场」问题
在你的行文中
前後两者是混用的
有趣的是
仔细读你所谓「尝试的机会」
似乎事实上也仅止於说服、讨论、宣传等言论的层次
而并没有及於一些干预市场的作法
例如,国家有某种义务制定「歧视无政府言论罪」、或将无政府言论纳入基础教育等
积极地去干预言论的市场
透过公权力主动干预市场,来使自我政策的的路线向无政府主义靠拢(否则违宪)
由此观之
我觉得你是误解了我的说法
其实,我们在这方面认定的范围并没有差很多
2.「机会」与「现实性」的问题
这里我就真的觉得你弄错了
保障接触共产主义言论「的机会」,和「实际上都要去接触」共产主义是两回事
前者属於言论自由的射程
後者则已经涉及限制人民一般行动自由的范畴了
正因为你弄错了这一点
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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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理应是可以让每个人可以接触共产主义、了解共产主义
并和他人沟通共产与民主的差异,进而让民众自我型塑意识形态,
型塑他所了解的世界而成为一个不排斥少数的公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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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一个问题:
我可不可以排斥与「认同同性恋」有关的言论?
我可不可以选择不接触与「认同同性恋」有关的言论?
当国家实际上并不干预我的上述两项自由时
请问国家这个作法有无侵犯到同性恋者某甲的「言论自由权」?
这才是我要和A1Yoshi争辩的重点:
当我,做为一个私人,对我不喜欢的言论、我放任其自生自灭
这个私人的不作为本身,如果国家不加干预,是否等於侵害了言论者的言论自由?
: : 我想这是十分有争议性的
: : 不只是因为可能它本来就不属於「言论『自由』」的概念范畴
: : 更因为我们不只有自由问题,还有平等问题
: : 所以说,我觉得你诉求「言论自由」是一种误用
: : 以你的目的来说
: : 你应该诉求的是:
: : 「为保障言论的多元性,应禁止政府或人民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抵制台独言论」
: : 就跟禁止歧视女性、孕妇一样
: : 因为你诉求的比较接近「保障弱势(benefit、favor)」的概念
: : 而非诉求排除行动上的受干涉
: : 讲了那麽多,只是要表达:
: : 你实际上诉求的是大家的自由应受限制(歧视、抵制的自由受限制)
: : 而不是诉求你的自由应受保障(表意的动作不受限制)
: 表意的动作当然受到限制,可参见宪法23条对於自由的限制。
: 但其表意的动作若非逾越宪23或刑法、社维法限制的范围,其表意的动作仍须受到保障。
: 如果这点都不苟同,那我也只好把以下的这段话再度引用回给你好了:
: : I'm in the right, and you are in the wrong.
: : When you are stronger than me, you ought to tolerate me. Because,
: : it is your duty to tolerate truth.
: : When I am stronger than you, I shall persecute you. Because,
: : it is my duty to persecute error.
: 我也希望你不会有最後两句的思维而刻意认为少数言论不需有流通的空间,
: 而这是违宪的歧视,更不是言论的保障。
: 即使这个社会变成绝对多数的一言堂,但也要有容许濒临绝种言论发声的空间。
: 进而调节社会意见的多元性。
请问
为什麽一个路人单纯放生的动作会被你认定为「歧视」?
我不喜欢台独言论、我任其自生自灭,这表示我歧视台独言论者?
又
私人如何做出一个「违宪的歧视」?
他违反了宪法哪一条?
没有人要扼杀濒临绝种言论发声的空间的
你根本搞错我的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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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more:是不是有点离题…。有创造力的国家通常都发动过战争 11/14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