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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Yoshi (我是妖西)》之铭言: : ※ 引述《A1Yoshi (我是妖西)》之铭言: : : 某法条写:手持凶器者有怎样怎样的罪罚。 : : 今天有个人从另一个人後头用手比做手枪状,跟对方开玩笑恐吓他。在那一瞬 : : 间的确那人吓到了。 : : 问题:在这情况里到底那个比做手枪状的手,是还不是凶器?凶器到底是什麽 : : (看起来还真像形上学问题,不过不是)? : : 似乎,在给定法条就那样写且我们必须遵守执行的前提下,我们对於「凶器」 : : 一词必须要有一定的诠释空间,让它尽量可以适用在各种可能的奇奇怪怪例子 : : 。法官似乎不能在台上说:抱歉我不知道这要怎麽判、依什麽法。他无论如何 : : 得生一个决定出来,且这决定必须要有法源依据。这是这套「规则」的玩法。 我举个例子 很轻松的例子 有个法条说 大法官除了 从法官转任的 以外 不适用宪法中给法官的身分保障条款 现在有个法官 他没做过法官 请问他受不受宪法保障他的身分? 我去国中带小朋友法治教育课时 曾经实验性的问过三百多个国中小朋友 三百个国中小朋友非常一致的都告诉我︰他不受宪法的这种保障 问题来了 你问一百个法官 一百个法官都会告诉你 大法官受宪法上的法官身分保障 怎麽回事? 因为大法官花了几十页的篇幅去说明一个一句话就可以回答的清晰问题 大法官很笨吗 也不尽然 我们觉得清晰 是因为我们只看自己跟这一个法条之间的关系 大法官面对的 则是所有能成为法源依据的东西淬成的一团浑沌 即便是一般法官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而且毋宁是一般的情况 强吻是不是强制猥亵? 大家都说当然是 但是法官犹豫了 为什麽犹豫 因为他看到了另一个条文︰公然猥亵 里面都有猥亵 如果强制亲吻是强制猥亵 那公然亲吻难道就是公然猥亵? 他不能接受这个结论 所以拒绝将亲吻视为猥亵 只以强制罪下了判决 不过 也不是说考虑的条文或因素越多解决问题就越复杂 也有人会诉诸直观 : 我补充一段。我想了一下觉得挺有趣: : 律师、法官做的事情基本上是让几乎无数的可能事实「塞进」(fit in)某一个 : 特定的语句(法条);分析哲学家,若要比较,方向是倒过来的:让语句去描述 : 或者,捕捉事实。 : 但这冲突吗?好像不必然。事实上,分析哲学家时常说"diiferent readings of a : sentence"。不过到此便可说停了,针对个别reading并不会无止境地「再」read : 下去。 这真的很有趣 其实法官在面对法条与个案的时候 并没有你想的这麽孤独 他也处理他的经验、他的信念... 甚至也处理权威的问题 上级审 : 也许是我低估「诠释」这件事吧。但在我看来,分析哲学家绝对同意一个句子可 : 以有很多意思,或者用点术语,一个句子可以用来表达很多不同的命题。 : 只是到了命题,原则上就只有对映一组真值条件,满足则此命题为真,不满足则 : 此命题为假。如果你提出不同组的真值条件,也是可啊,不过你等於就是在处理 : 另一个命题了。 一般我们在法律中谈到诠释的时候 我们谈的并非去设定特定的诠释规则给法官遵守 而是, 我们希望澄清在诠释的时候发生了什麽事 很多诠释理论都观察到了法官「眼光在法条与事实间往返流转」的现象 一个诚实的法官有时候相信逻辑 有时候相信经验 有时候相信正义 有时候相信直觉 当他决定相信什麽, 他或许会运用一些方法来支持他 或者整个程序倒过来也是可能的 基本上 我们在法律领域并不会设定一些讨论的前提或方法 来限定法官应该如何做讨论 法学也有方法论的讨论 但是这个方法论没有拘束力 甚至在法律里面也有分析哲学的讨论进来 ahyang 就是个中高手 -- 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4.51.196
1F:→ somedoubt:法官的逻辑不好你也可以扯到其他地方? 12/31 15:24
2F:→ somedoubt:你真的没发现你上述关於强制猥亵与公然猥亵的分析哪里出 12/31 15:24
3F:→ somedoubt:错吗?强制亲吻就是猥亵,公然强制亲吻就是公然猥亵。 12/31 15:24
4F:→ somedoubt:真不晓得哪个法官是如你所举地作判决。 12/31 15:26
5F:→ somedoubt:抑或者这是你虚构的例子?若是你虚构的,显见你法学及逻 12/31 15:26
6F:→ somedoubt:辑素养尚待加强。 12/31 15:27
7F:→ juotung:呵呵 我笑了 12/31 15:29
8F:→ somedoubt::)你笑啦 12/31 15:32
9F:→ juotung:因为你连引文都帮我加字了..... 12/31 15:34
10F:→ TMWSTW: 啊,因为加了「强制」,公然猥亵的典型大概是「遛鸟」吧 12/31 15:38
11F:→ TMWSTW: 在街上亲吻和在街上遛鸟好像不能等同看待 12/31 15:39
12F:→ somedoubt:大哥哥,语意分析啊。 12/31 15:41
13F:→ TMWSTW:法律上不处罚「猥亵」啊,处罚的是「公然」的「猥亵」 12/31 15:42
14F:→ TMWSTW: 而「强制」+「猥亵」也处罚,单独的「强制」也处罚 12/31 15:45
15F:→ TMWSTW:他的逻辑大概就是这样,如果强吻是「强制」+「猥亵」 12/31 15:48
16F:→ somedoubt:你到底要跟我说什麽?公然强吻就是公然猥亵。以公然猥亵 12/31 15:48
17F:→ TMWSTW:那强制就是「强」,猥亵就在「吻」,那「吻」是猥亵的话… 12/31 15:49
18F:→ somedoubt:处罚公然强吻最充分,而仅以强制处罚公然强吻等於无视 12/31 15:49
19F:→ somedoubt:他公然猥亵的部分。 12/31 15:50
20F:→ TMWSTW:在大众面前小俩口接吻就是「公然猥亵」了 12/31 15:50
21F:→ TMWSTW:然而法官认为,大众面前情人的接吻算是公然猥亵太夸张 12/31 15:50
22F:→ TMWSTW:当然,这里可以讨论法官这样拆解「强」「吻」好不好 12/31 15:51
23F:→ TMWSTW:这方面你应该也比较行,只是问题好像不是你原先想的那样 12/31 15:52
24F:→ TMWSTW:不过的确我们没有说清楚,因为我们很自然会想到情人接吻 12/31 15:57
25F:→ TMWSTW:从而在说明时就不会多讲,和自己人说话不会有问题, 12/31 15:58
26F:→ TMWSTW:但在和外面的人沟通常常忘了多加说明,这点是我们的问题 12/31 15:59
27F:→ TMWSTW:又,在这个定义下,像是强迫人帮他公然手淫,那就会是: 12/31 16:03
28F:→ TMWSTW:强制+公然+猥亵,这时当然强制猥亵和公然猥亵都成立 12/31 16:04
29F:→ TMWSTW:当然,这样下来法官其实改变原本大众对「猥亵」的看法 12/31 16:13
30F:→ TMWSTW:这也是为了配合法律中「强制」「公然」的意义,而其实 12/31 16:14
31F:→ TMWSTW:法律中每一个词都这样对应社会语汇但又互相参照…… 12/31 16:16
32F:→ A1Yoshi:现在的我不认为法官或律师对於条文的解释、适用与否的理由 12/31 16:34
33F:→ A1Yoshi:可以用搞分析哲学那样的标准去看。 12/31 16:34
34F:→ A1Yoshi:或许可说,在我眼里他们在「理智」上并不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12/31 16:35
35F:→ A1Yoshi:。这优点是:这让我们可以接受荒谬的说文解字,让制度跑下 12/31 16:35
36F:→ A1Yoshi:去。 12/31 16:36
37F:→ A1Yoshi:加个"或许"。或许这是这样的看法的优点。 12/31 16:36
38F:→ A1Yoshi:附带一提,这是有事没事就和ahyang喝酒之後有的心得。 12/31 16:37
39F:→ A1Yoshi:所以如果有争议,要记得拉他下水。 12/31 16:38
40F:→ juotung:改天也可以约我啊 12/31 16:38
41F:→ A1Yoshi:我们在伦敦欧。你在台北吗?他其实对你赞誉有加呢。 12/31 16:38
42F:→ juotung:在这一点上 我的看法跟你很一致 哈哈 12/31 16:38
43F:→ juotung:喔 我在台北啦 他上次回来我有见过他一面 12/31 16:39
44F:→ A1Yoshi:还有,我没说ahyang跟我想法一样。我是听他讲一讲,听到你 12/31 16:42
45F:→ A1Yoshi:在这儿又讲一讲,才有这些心得。 12/31 16:42
46F:→ juotung:对啊 我说你对分哲在法律上应用的看法这一点跟我接近 12/3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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