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Yoshi (我是妖西)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回应] juotung
时间Mon Dec 31 12:15:00 2007
※ 引述《A1Yoshi (我是妖西)》之铭言:
: 某法条写:手持凶器者有怎样怎样的罪罚。
: 今天有个人从另一个人後头用手比做手枪状,跟对方开玩笑恐吓他。在那一瞬
: 间的确那人吓到了。
: 问题:在这情况里到底那个比做手枪状的手,是还不是凶器?凶器到底是什麽
: (看起来还真像形上学问题,不过不是)?
: 似乎,在给定法条就那样写且我们必须遵守执行的前提下,我们对於「凶器」
: 一词必须要有一定的诠释空间,让它尽量可以适用在各种可能的奇奇怪怪例子
: 。法官似乎不能在台上说:抱歉我不知道这要怎麽判、依什麽法。他无论如何
: 得生一个决定出来,且这决定必须要有法源依据。这是这套「规则」的玩法。
我补充一段。我想了一下觉得挺有趣:
律师、法官做的事情基本上是让几乎无数的可能事实「塞进」(fit in)某一个
特定的语句(法条);分析哲学家,若要比较,方向是倒过来的:让语句去描述
或者,捕捉事实。
但这冲突吗?好像不必然。事实上,分析哲学家时常说"diiferent readings of a
sentence"。不过到此便可说停了,针对个别reading并不会无止境地「再」read
下去。
也许是我低估「诠释」这件事吧。但在我看来,分析哲学家绝对同意一个句子可
以有很多意思,或者用点术语,一个句子可以用来表达很多不同的命题。
只是到了命题,原则上就只有对映一组真值条件,满足则此命题为真,不满足则
此命题为假。如果你提出不同组的真值条件,也是可啊,不过你等於就是在处理
另一个命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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