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alove (rea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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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要怎麽做
时间Tue Jun 20 21:41:45 2006
※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铭言:
嗯 I版友分析得太好了 以下提出一些个人浅见
: 我不是厉害的人,但是我对你从本务论(或义务论,deontology)切入的
: 分析有些不同的看法。
: 本务论的看法不一定是这麽直接而简单的,谈一个人的义务或本务,事实
: 上就是在谈一个人的责任和权利,而谈一个人的责任又不可能不谈一个人的自
: 由意志。是的,一个不自由的行为事实上是没有责任可言的。
不知道跟你讲的是否有相关
但不自由的行为不见得没有责任 有个有名的例子是Harry Frankfurt提出来的
假设黑博士在小明的脑袋里装了一个机器可以控制小明的所有行为
在小明没有意愿杀大胖时 黑博士会启动机器 让小明去谋杀大胖
但在小明有意愿杀大胖时 黑博士不会启动机器
小明的行为是没有自由的 不管他有没有意愿 他都会去杀了大胖
但很显然滴 当小明有意愿杀了大胖时 虽然他别无选择(或说他没有选择不这麽做的自由)
但直觉上我们似乎会认为 小明须要为了杀大胖而负责.
我不是说这个例子一定是一个反例 但至少值得考虑
: 因此在今天这个例子,或许表面上看起来,甲可以自由地选择要不要执行
: 杀死乙的这个动作,因此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起道德责任,但是如果再考虑
: 得更细致一点,不难发现事实上甲是没有选择让乙死或不死的自由的。无论甲
: 选择执行或不执行杀死乙的动作,乙都非死不可。此处的非死不可当然指的不
: 是每个人终需一死,而是指在这次的绑架事件中,甲不可能决定乙的生死。因
: 此,无论甲选择执行或不执行杀人的动作,甲都无须为「乙的死亡」负起道德
: 责任,因此这个道德责任必须由迫使乙「非死不可」的匪徒来担负。
虽然甲没有选择让乙死或不死的自由 但即便在被胁迫的情况下
他还是可以决定是不是要亲手杀了乙 我想我们在这里还是会有很强的直觉会认为
如果他决定他要亲手杀了乙 那他至少必须为乙的死负片面的责任(当然胁迫他的歹徒要
负另外部份的责任) 因为即便他遭到胁迫
他并不是不能选择不杀乙, 且严格来说 他似乎没有遭受到任何胁迫 歹徒无论如何
都会放他走..之所以会感到他遭受到胁迫 似乎是因为他不由自主地被置於在一个
道德两难的情境中..但有太多的时候 我们都会面临到道德两难(沙特学生忠孝难两全的
例子) 这不代表我们在面临道德两难时就是必然受到胁迫
而我们似乎也会有很强的直觉
会认为当他选择不杀乙时 他不需要为乙的死负任何道德责任.
: 因此,即便是从本务论来分析也不会得出,甲应该不杀乙的结论,而既然
: 无论甲选择杀乙或不杀乙,都不用为乙的死负起道德责任。此时的选择就不会
: 是关注在乙身上,而只能转移到剩下的五个人的生死。当然这并不是说如果甲
: 选择不杀乙而导致剩下的五人死亡就必须由甲来负起责任,即使如此,责任仍
: 应由导致这个两难局面的匪徒负责,因此本务论在此不一定能起效用,但若此
: 时以效益主义的角度来考量,不难得到甲应该杀死乙来救其余五人的结论。
: 但不能忽略的是,道德考量永远不是可以这麽简单一概而论的,任何道德
: 考量都必须以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即使我们可以暂时决定效益主义会认
: 为甲应该要杀死乙来救活其余五人,但是如果我们拥有甲的心理健康况状的详
: 细资讯,或许我们也会为了甲杀死乙之後所必须承担的心理压力和阴影,而考
: 虑甲或许不应该杀乙,即使他可以救活其余五人的结论。
※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铭言:
嗯 I版友分析得太好了 以下提出一些个人浅见
: 我不是厉害的人,但是我对你从本务论(或义务论,deontology)切入的
: 分析有些不同的看法。
: 本务论的看法不一定是这麽直接而简单的,谈一个人的义务或本务,事实
: 上就是在谈一个人的责任和权利,而谈一个人的责任又不可能不谈一个人的自
: 由意志。是的,一个不自由的行为事实上是没有责任可言的。
不知道跟你讲的是否有相关
但不自由的行为不见得没有责任 有个有名的例子是Harry Frankfurt提出来的
假设黑博士在小明的脑袋里装了一个机器可以控制小明的所有行为
在小明没有意愿杀大胖时 黑博士会启动机器 让小明去谋杀大胖
但在小明有意愿杀大胖时 黑博士不会启动机器
小明的行为是没有自由的 不管他有没有意愿 他都会去杀了大胖
但很显然滴 当小明有意愿杀了大胖时 虽然他别无选择(或说他没有选择不这麽做的自由)
但直觉上我们似乎会认为 小明须要为了杀大胖而负责.
我不是说这个例子一定是一个反例 但至少值得考虑
: 因此在今天这个例子,或许表面上看起来,甲可以自由地选择要不要执行
: 杀死乙的这个动作,因此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起道德责任,但是如果再考虑
: 得更细致一点,不难发现事实上甲是没有选择让乙死或不死的自由的。无论甲
: 选择执行或不执行杀死乙的动作,乙都非死不可。此处的非死不可当然指的不
: 是每个人终需一死,而是指在这次的绑架事件中,甲不可能决定乙的生死。因
: 此,无论甲选择执行或不执行杀人的动作,甲都无须为「乙的死亡」负起道德
: 责任,因此这个道德责任必须由迫使乙「非死不可」的匪徒来担负。
虽然甲没有选择让乙死或不死的自由 但即便在被胁迫的情况下
他还是可以决定是不是要亲手杀了乙 我想我们在这里还是会有很强的直觉会认为
如果他决定他要亲手杀了乙 那他至少必须为乙的死负片面的责任(当然胁迫他的歹徒要
负另外部份的责任) 因为即便他遭到胁迫
他并不是不能选择不杀乙, 且严格来说 他似乎没有遭受到任何胁迫 歹徒无论如何
都会放他走..之所以会感到他遭受到胁迫 似乎是因为他不由自主地被置於在一个
道德两难的情境中..但有太多的时候 我们都会不由自主地面临到道德两难
(沙特学生忠孝难两全的例子) 这不代表我们在面临道德两难时就是必然受到胁迫
另 我们似乎也会有很强的直觉
会认为当他选择不杀乙时 他不需要为乙的死负任何道德责任
相信这点是没有人会反对的
现在问题的问键似乎在於当他杀了乙时到底要不要负
责任 对於这个问题的解答 或许我们透过考虑以下的例子来进一步了解
1.假定歹徒用枪抵着甲的头说 "如果你不杀了乙 我就杀了你" 这时我们似乎比较有理
由说甲受到了胁迫 如果他果真杀了乙 似乎还有点理由在道德上证成他的行为(虽然
这个理由也不见得很充份 毕竟他还是可以选择自己死 而不杀乙)
2. 在原先的例子中 歹徒是说"不管你杀不杀乙 我都会放你走" ..比较上一个例子
如果甲真的杀了乙的话 他的理由似乎不如上一个例子中那麽充分 毕竟在上一个例子中
我们比较清楚感觉 甲是受到胁迫的 但在原先的例子中 我们的感觉似乎没有那麽清楚
而对原先的例子
比较恰当的描述似乎是甲不由自主地陷入了一个道德两难(杀乙或让歹徒杀了乙与其它
五人) 而他可以在这两难当中自由地做选择一者来做 他要如何做选择呢?
当一个人不由自主地陷入了一个道德两难时
不见得代表他不需要他对他的所作所为负道德责任
主张有道德两难的哲学家通常认为人生的际遇往往不是我们自己可以掌控的
有时候我们的确会不由自主地陷入一种悲剧性的情境(tragic situation)当中
无论我们做什麽 都会违反道德的要求;而否认有这种可能性的人 似乎过於低估
我们有可能遭遇的道德情境的复杂性
again 我说的不一定对 以上的说法很简略 还有不同的看待方式 欢迎批评指教
: 因此,即便是从本务论来分析也不会得出,甲应该不杀乙的结论,而既然
: 无论甲选择杀乙或不杀乙,都不用为乙的死负起道德责任。此时的选择就不会
: 是关注在乙身上,而只能转移到剩下的五个人的生死。当然这并不是说如果甲
: 选择不杀乙而导致剩下的五人死亡就必须由甲来负起责任,即使如此,责任仍
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 对於康德而言 我们不仅仅有不杀人的消极义务 还有紧急救援的
积极义务...甲是有机会救助那五个人免於一死的 (他虽然不由自主地陷入两难之中
但他可以自由地在两难之中做一选择) 照此来看的话 似乎甲还是要为未履行
紧急救援的义务负责任的;
当然在此 你可以辩驳:紧急救援的义务在此仅是初确义务(pro tanto duty) 其重
要性为另一不可杀人的初确义务所凌越 因此甲不用为未履行紧急救援而负责
这种说法 我不确定对不对; 因为必需要说明 为何在此情况下 遵守不可杀人的初确义
务要比遵守紧急救援的义务来得重要
但我先假定你可以提出良好的说明
即便如此 以上辩驳中的说法 也暗示了
甲似乎不是对那五个人的生死完全没有责任 至少有跟随初确义务而来的初确责任
即便最後是歹徒杀了那五个人要负最大的责任 但你在可以选择救五个人时而未救
(即便全盘考量後的义务是不可杀乙) 似乎还是有些许的责任要承担(换句话说 一些
哲学家认为 即便初确义务被凌越之後 仍然会有一些附随於违反它的残留责任residual
duty要承担)
: 应由导致这个两难局面的匪徒负责,因此本务论在此不一定能起效用,但若此
: 时以效益主义的角度来考量,不难得到甲应该杀死乙来救其余五人的结论。
: 但不能忽略的是,道德考量永远不是可以这麽简单一概而论的,任何道德
: 考量都必须以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即使我们可以暂时决定效益主义会认
: 为甲应该要杀死乙来救活其余五人,但是如果我们拥有甲的心理健康况状的详
: 细资讯,或许我们也会为了甲杀死乙之後所必须承担的心理压力和阴影,而考
: 虑甲或许不应该杀乙,即使他可以救活其余五人的结论。
嗯 所以即便我们同意效益主义是正确的规范理论
但要将效益主义应用到实际案例时 却是很难 到底算计效益时 要不要考量到间接效益
与长期效益 而是只考虑到直接效益与短期效益..(就你的例子来说 如果只考量到
直接效益 杀乙救五是促进效益最大化的行为 但如果把间接效益也考量进来 似乎
就不一定是如此)
如果对於要考量的效益 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义的话
效益主义很难在实际案例中发挥指导行为的功用..而给了清楚的定义的话 却又很容易
遭到反例的攻击...我窃以为这是效益主义的一个两难 呵 扯远了
anyway..一些浅见 希望可以再抛砖引玉罗..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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