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alove (rea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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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请懂伦理道德哲学的人帮帮忙....谢谢
时间Mon Mar 28 02:03:35 2005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其实你的论述恰好为道德判断的客观性提供了一个可能性,其理由在於,你指出
: 无论如何,道德判断总是必须系於一定的事实基础。在这个意义下,如果我们认
: 为语言使用要有意义,那麽至少使用者必须在对同一样事物使用同一个概念,亦
: 即在事实层面概念使用的一致性(可普遍化原则);而道德判断既然是系於一定
: 的事实基础,那麽道德判断当然也必须符合可普遍化原则,也就是在作成道德判
: 断同时也必然援用了一项判断标准,亦即评价规则。
i like your perceptive comments. 但我有些看法想提
出来讨论:
我同意你所说的:如果moral judgment是系於一定的事实基础的话 那麽这就提供了
道德判断的客观性的一个可能性
因为moral judgement是对是错 不是根据人主观的认定 而是有赖於
moral judgment是不是符合一个独立於人主观认定的moral fact,
这是道德实在论的看法
但後面的部份或许值得商榷(或许我们的看法一致 有可能是我误解了你的主张)
1. 你文中提到:
"如果我们认为语言使用要有意义,那麽至少使用者必须在对同一样事物使用同一个概念,亦
即在事实层面概念使用的一致性(可普遍化原则)"
我不解的是为什麽"如果我们认为语言使用要有意义,
那麽至少使用者必须在对同一样事物使用同一个概念"?
感觉上你要谈的应该是 道德上的争辩(moral disagreement)要有意义的话
那麽至少争辩的双方必须对他们所用的词语的意义有同样的理解 如果你要谈的是这一
点的话 那麽似乎比较可以理解
黑尔(Richard Hare)认为No moral disagreement without the agreement on the
meaning of terms. 这句话的意义在於: 如果进行道德争辩的双方对於道德语词
没有同样的理解的话, 那麽道德上的争辩就不可能. 举例来说 如果A和B在争辩安乐死
应不应该合法化 但A和B对於"应该"(ought)这个语词的意义没有共同的理解的话
那麽他们的争辩根本无法进行
因为对於A而言 当他主张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时 他只不过
是在主张安乐死在A意义的应该的理解下应该合法化
对於B而言 当他主张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时, 他也只不过是在
主张安乐死在B意义下的应该的理解下 不应该合法化
所以这两者间的道德争辩要有可能 双方必须对於他们所使用的语言的意义要有相同的
理解 否则的话 they're merely talking at cross purposes.
以上浅见 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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