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stanley (一案未结一案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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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发问] 都计内的农地
时间Wed Jun 12 01:43:46 2019
※ 引述《eduijt (不战不和不守)》之铭言:
: 想请教一个问题
: 有一块地因为是都计内的土地
: 誊本的「使用分区」和「使用地类别」都是空白
: 经查询是都计内的农业区
: 但是土地上面有合法建筑物
: 请问这样的土地算是农地还是建地
依据都市计画法以及农业发展条例及相关子法规定,这块地还是农地
但一般土地交易市场有一种叫农建地(这不是法定名称,是世俗通称,以下说明)
: 以後是否还是可以盖房子
: 以後使用上有什麽限制吗
: 谢谢您
农地上如果有合法房屋
目前可能会有两种可能
1.都市计画实行前原有合法房屋(建筑):一般来说通常是有人的行为,
後面才有法令或计画的制定与落实,为了保障既有合法使用者的权益,因此大多的法令
会对於既有行为给予放宽,而台湾早期是先有土地法所规范的地目等则(105年已废),
当时地目对於房屋及附属之庭院等是有"建"字的土地作为登载标示,而废止原因在於
在都市计画以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及使用地分别落簿实行後,其土地管制都回到相关
计画(都市计画书图土管)或法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6条或兴办计画或开发计画)
进行管制,地目等则已失去原本分类及管理的用途,因此地政司105年才废止此规定。
而当时登载为"建"地者,後来是有可能同时属於都市计画区的农业区,但依据都市计画
法第41条之规定略以「都市计画发布实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筑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区规
定者,除准修缮外,不得增建或改建。...」,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30条亦有相
关规定略以「农业区土地在都市计画发布前已为建地目、编定为可供兴建住宅使用之建
筑用地,或已建筑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筑物基地者,其建筑物及使用,应依下列规定办
理:...三、原有建筑物之建蔽率已超过第一款规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
拆除後新建,不得违反第一款之规定。」,因此市场开始形成所谓的「农建地」,但回
到本质上这还是农地,只是保障原有合法建筑权益的做法。
至於这个该如何认定,建议跑一趟地方政府看有无建使照登记,然後对应该都计第一次
公告,这个是最笨的,哈,找当地代书或者排除下面的农舍,应该就会比较快知道了。
农建地一般来说可以修改建(但都市计画法施行细则第30条有相关修改建规定要注意)
所以他的交易市场相对比较大
2.农舍:主要是依据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理,但这个是90年後才有的制度(也是造就台湾
农地破碎的主因之一),依据规定有分为个别农舍以及集村农舍,但您的描述看起来是
个别农舍,这种申请一般都要有一些条件,基本上包括在地农民资格、同一县市农地
合计0.25公顷(可合并)、有农业经营需要却在当地无其他住宅或农舍等(细节请看上面
法规)。
因此农舍因为是新法制度带进来的产物,因此一般地方政府都有依法列册管理的资料
(图册),买农舍的限制相对农建地比较多,包括买卖双方都有限制,但对於买家的您
记得去县府看一下他的套绘地籍,建议把另外一块买下来比较好(如果是被并过的),
避免失去农业经营的事实被抓到或被检举或被铳康而被废照了...
农舍修改建目前案例比较少,但如果拆除重建,我想也只能继续申请农舍,因此上面
办法的相关规定还是要符合,这时候您的身分已经是农民地主了...因此限制相较农建
地会多一点
以上个人经验与理解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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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8: 感谢分享!两篇文受益良多! 06/14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