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inbo (Abbo)
看板Urban_Plan
标题Re: [闲聊] 今天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承诺表与建筑设计服务
时间Wed Mar 19 10:59:54 2014
来源
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t=10735
大陆让利事项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21/228386.htm
台湾让利事项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30621/9961398.html
一、大陆对台湾开放承诺部分(就是台湾人可以到大陆做什麽)
跟我们土木建筑相关的有两项:
(一) 土木建筑专业服务(技师建筑师品管人员)和(二)建筑相关的工程服务(建设
公司营造业)。
分叙如下:
(一)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1) 跨境提供服务
对於方案设计没有限制要求与大陆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
(2) 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 商业据点呈现
1.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於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
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2.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
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
计业绩及信誉。
3.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
身分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於6个月的限制。
4.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大陆合营者出资
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4)自然人呈现
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
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分证明文件的
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夥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
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
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
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5)其他承诺
1.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台湾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台湾完成或由大陆派师资授课
,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大陆认可。
2.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持有台湾方面身分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参加大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3.允许取得大陆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在福建省注册执业,不受在台湾注册执业
与否的限制。
(二)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CPC511,512,513 ,514,515,516,517,518 )
(1) 跨境提供服务:不作承诺。
(2) 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 商业据点呈现
1.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台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经理,但
须具有相应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可以聘用台湾营造业专业人员作为工程技术和经济
管理人员,但须满足相应的技术职称要求。
2.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办理,凡取得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规定在大陆参加工程投标。
3.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独资建筑业企业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承揽合营
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合营方投资比例限制。
4.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且持有
台湾方面身分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於3个月的
限制。
(4)自然人呈现
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
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分证明文件的
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夥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
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
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
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
二、台湾对大陆开放承诺部分(就是大陆人可以到台湾做什麽)
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业
A.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作(CPC512) B.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筑工作(CPC513) C.安装和组装工
作(CPC514+516) D.建筑物竣工和最後修整工作(CPC517) E.其他(CPC511+515+518)
(1) 跨境提供服务:技术上不可行。
(2) 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 商业据点呈现
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大陆服
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12%,不具控制力。
(4) 自然人呈现
除有关下列各类自然人之进入台湾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诺:
i.商业访客进入台湾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商业访客系指为参加商务会议、商务谈
判、筹建商业据点或其他类似活动,而在台湾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间未接受来自台湾
方面支付的酬劳,亦未对大众从事直接销售的活动。)
ii.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进入台湾初次停留期间为三年,惟可申请展延,每次不得逾三
年,且展延次数无限制。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系指被其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的法人雇
用满一年,透过在台湾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负责人、高级经理人员或专
家身分,短期进入台湾以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负责人」系指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经董事会授权得代表公司的部门负责人。
「高级经理人员」系指有权任免或推荐公司人员,且对日常业务有决策权的部门负责人或
管理人员。
「专家」系指组织内拥有先进的专业技术,且对该组织的服务、研发设备、技术或管理拥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专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专门职业证照者。)
iii.在台湾无商业据点的大陆企业所雇用的人员得依下列条件进入台湾及停留:
(i)该大陆企业已与在台湾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签订验货、售後服务、技术指导等,及其
他与左列服务相关的服务契约。
(ii)此类人员应符合前述「专家」的定义。
(iii)此类人员在台湾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服务契约无关的服务活动。
(iv)本项承诺仅限於契约所定的服务行为。并未给予此类人员以取得专业证照的身分,在
台湾广泛执业的资格。
每次停留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或契约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此类进入许可的有效期间自
核发的翌日起算为三个月至三年。符合条件者可在许可有效期间内多次进入台湾。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8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