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inbo (Ab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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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修正草案总说明
时间Wed Jul 11 13:17:41 2012
营建署
http://goo.gl/rQ4ll
一、 都市计画於法定容积以外增加之容积额度之依据,包括法律与法规命令、自治条例
与自治规则、都市计画书等,奖励的种类繁多,虽个别奖励皆订有上限,但尚无总量累计
上限之规定,致总容积有失控及影响环境品质之情形。为建立都市计画容积总量管控机制
,回归都市计画体系管理,爰增订第三十四条之三订定都市计画法定容积放宽建筑容积额
度之总量累计上限,并订定自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配合本次增订第三十四条之三条文修正内容,因非属都市更新地
区及灾害重建,修正原得於法定容积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内放宽其建筑容积额度之规定修正
为百分之二十,以符规定。
新增条文:
三十四条之三
都市计画地区各土地使用分区除依本法第八十三条之一规定可移入容积外,
於法定容积增加建筑容积额度规定之累计上限,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规实施都市更新事业之地区:法定容积百分之五十。
二、前款以外之地区:法定容积百分之二十。
放射性污染建筑物及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之拆除重建依放射性污染建筑物
事件防范及处理办法与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第一项规定自中华民国一○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修正条文:
第三十三条
旧市区小建筑基地合并整体开发建筑,或旧市区小建筑基地合法建筑物
经县(市)政府认定无法以都市更新或合并整体开发建筑方式办理重建者,
得於法定容积百分之二十之限度内放宽其建筑容积额度或
依该合法建筑物原建筑容积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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