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zzpant (起司喷丝)
看板Urban_Plan
标题[讨论] 台湾都市更新政策目标的探讨
时间Sat May 26 14:37:39 2012
http://tw.myblog.yahoo.com/kelwin_tw/article?mid=254&prev=255&next=253
台湾都市更新政策目标的探讨
Examining the urban renewal policy of Taiwan.
黄健二 大学教授/工学博士
王章凯 大学讲师/博士候选人
2007.06.02*
一、 研究缘起与目的
今年(2007)2月16日,负责我国都市更新政策的最高单位行政院经建会,在副主委张景森
率相关人员赴英国考察(2月4~11日)後[1],发布了一则标题为〈英国推动都市再发展对我
国之启示〉的新闻稿,认为英国的都市再发展有五个值得我国参考的地方(经建会都住处
,2007),第一项就是「非小规模改建而为都市之整体再发展」。文中特别强调都市更新
是「整合性的都市再发展(urban regeneration),即导入都市各种机能(包含经济、社会
、产业等),促进再发展区的复苏及发展,并强调社区参与、社会住宅与就业机会之提供
以及环境永续性的观念」,这的确是我国的都市更新一直走不出来的视野。
然而,早在1975年学者朱启勳所着的《都市更新-理论与范例》中就已经强调,都市更新
是要从整体的立场而作的一种综合事业改造(朱启勳,1975:p2);行政院研考会於1979年
出版的《都市更新地区划定准则之探讨》,针对都市更新也清楚的定义为「基於都市整体
的利益」所做的相关措施(研考会,1979:p7);1984年出版的《都市更新之研究》中也已
清楚归纳都市更新的目的有:实质性的窳陋地区消除;经济性的振兴都市活力、创造就业
机会;社会性的消除贫穷改善中低收入居民生活机会;政治性的唤起民众意识、促进参与
意愿等(黄健二,1984:p16-17);翁树阳在〈建立公私合作策略联盟以推动都市再开发之
采讨-英国的发展经验与启示〉一文中,就明确建议政府:「更新应扩大为综合再开发之
目标,期能解决实质、社会及经济发展等相关问题」。
从经济、社会与整体都市角度进行都市更新,早就不是一个新的观念,但是对於主管都市
更新政策的经建会,这次的国外取经似乎是一个新发现、新学习,凸显了我国都市更新政
策还停留在都市计画法第六章的「旧市区更新」[2]框架,并落入「利用推动都市更新工
作,带动营建相关产业之发展,并提振房地产景气」(经建会,2005)的迷思,只重视建筑
实体的改建,而忽略了经济面的都市再生(丁致成,2002)。
都市更新的理论,以及我国长期取经的各国政策发展究竟如何?从都市整体角度进行都市
更新的核心观念是否还不够明确成熟?我国的都市更新政策思维所不足的地方有哪些?这
是本文意欲藉由文献理论的整理所厘清、凸显的。
二、 都市更新观念的起源
都市更新观念之出现,学者认为可溯自美国总统胡佛(Herbert Hoover)在1931年12月2日
~5日房屋与房产权会议(Conference on Building and Home Ownership)上采纳消除都市
窳陋地区(slum)之建议,并在1934年於美国东岸推动以提供就业机会与建材制造商各种工
作发展机会为旨的清除贫民窟、兴建国民住宅工程(黄正义,1981:p7)。至二次大战後美
国退伍军人管理局(Veterans Administration, VA)提拨大笔的住宅贷款,满足战後住宅
需求的同时,却造成了都市扩张以及都市中心地区的衰败。为了因应此一问题,1949年美
国国会通过住宅法案 (The Housing Acts of 1949) [3]来进行市中心的窳陋区清除
(slum clearance)以及都市再发展(urban redevelopment),这是都市更新之开始(陈明竺
,1992:p253)。
随後,1954年通过的住宅法案进一步从拆除(demolition)重建扩大到整建维修
(rehabilitation)与保存(conservation)[4];1956年的住宅法案再增加第203条针对老年
住宅提供优惠(preference)、207条因都市更新而迁移者给予补偿(relocation
payment)[5]。之後,1958年8月在荷兰海牙(Hague)市所召开的都市更新第一次研究会[6]
,也将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正式分为重建(redevelopment),整建(rehabilitation)
及维护(conservation)三种方式(朱启勳,1975),都市更新的定义於焉确定,之後,并为
我国都市更新条例全盘引用。
三、 都市更新核心观念与价值的论述
就都市更新的意涵与目的而言,朱启勳认为(1975:p1)就是将已经不适应於现代化都市社
会的市区,作必要而有计划的改建,也就是说将老化(decay)的市区予以有效的改善,使
其成为现代化的都市本质;1979年行政院研考会出版的《都市更新划定准则之探讨》,将
都市更新定义为「都市更新是基於都市整体的利益,在旧市区中按照特定的都市更新计画
,对一定的地区实施拆除重建、整建复新或维护保存的措施」(p7)。黄正义认为
(1981:p5),都市更新工作目标考量的重点,首先是都市更新应配合全盘之体制,并对可
能影响市内各颓败地区重建之一切因素加以考虑;其次,都市更新应重视区域性之关连,
而且要着眼於全市之经济与社会价值;第三是都市更新应藉实质改善计画,与社会、经济
改进计画密切配合,使都市颓败区之实质结构与社会经济问题获得解决。Couch认为都市
更新(urban regeneration)必须超越都市革新(urban renewal)的目标,都市革新只是必
要性的实质环境改变过程,都市发展(或再发展)则是一般性的任务而较无特定目的,都市
复苏(revitalization)乃因应行动的需要而非特定的方式,因此都市更新意谓着任何一种
处理都市所遭遇问题的方法应该以长期性及策略性的目标来进行(Couch,1990)。
综言之,近半世纪以来,都市更新早已经有明确一致的论述,着重的是一个全盘性、有计
画的、长期性的政策计画,着眼於都市的整体经济与社会价值,以全体市民利益的达成为
依归,从都市颓败地区实质环境的改造着手,只是达成目标的过程与手段之一。
四、各国的都市更新政策目标
1. 英国的都市更新政策目标
英国的都市政策,是不断的对地方经济快速再结构过程造成政治部反与社会不安,寻求适
当的反应(翁树阳,1998)。英国在二次大战後藉由都市中心区的重建,使得都市机能迅速
恢复,却因为50~60年代的新市镇(new town)开发,不仅造成都市的蔓延,也造成都心区
的衰败,英国保守党领袖 柴契尔 夫人(Margaret Thatcher)[7]担任首相期间就针对城中
心进行以经济复苏及提昇就业率为核心目标的都市更新 (urban regeneration)计画,以
激励地方经济发展。现任首相布莱尔(Tony Blair)进一步将都市复兴「Urban
Renaissance- toward Sustainable Communities」列为施政重点,主要针对犯罪率、学
校改善、公共卫生改善等整体改善为主要目标(廖弘凯等,2007)。
英国负责推动都市更新的中央级组织经过多次调整,在2006年5月5日改组成立社区暨地方
政府部(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DCLG),下设有场所与社
区处(Place and Community),主管都市更新业务整合各区区域发展局(Regional
Develop -ment Agency;RDAs),及大伦敦地区之Great London Authority,进行区域及
跨区域(cross regional)、次区域(sub-regional)及地方(local)的经济复苏、社会公平
合谐、及环境永续发展目标之达成与提昇、区域居民生活品质改善之挑战(DCLG,2006)。
2. 德国的都市更新政策目标
德国在二次大战後除了重建课题以外,也同时对未受战争波及的密集老旧、环境恶化地区
进行更新,订定《都市建设促进法》。林明锵在〈论德国都市更新制度-兼论我国都市更
新法制〉一文中,剖析德国实施都市更新措施或是用都市更新法制的前提要件系为「公众
利益」之目的(林明锵,1997:p112)。申言之,不论是都市更新知预备程序或准备程序,
皆为建立一致性的经济及法律环境为目的,使得以减少或消灭经济上、社会上或法律上之
「不良地区」,让城市能均衡发展,没有所谓的高级地区或贫民没落区,这种公共利益的
追求,因此,德国学说亦称之为资格性或提升性的公共利益(qualifiziertes oder
gesteigertes öffentliches interesse)。比较特别的是,德国在办理都市更新时还特
别要求要制订「社会计画」,从社会层面关心关系人的生活重振(黄健二,1984:p43)。
3. 日本的都市更新政策目标
日本前总理大臣小泉纯一郎於2001年5月8日通过推动全国性的都市再生(urban
renaissance)[8]工作决议,同年8月28日通过成立「都市再生本部」做为专责推动机构,
2002年通过「都市再生特别措置法」[9],由总理大臣亲自担任「都市再生本部」的「本
部长」。
这是采用立法的方式,由国家的权力核心直接带领,为了全力与地方政府共同推动政策而
建立的机制。基於都市发展对国家全球竞争力的影响,加上日本长期受到地震、交通拥塞
、交通事故等影响,都市再生计画从「解除20世纪负面资产」的观点着手,在一个全国性
的经济、文化、环境,甚至是在国与国、城市与城市的国际竞争力复苏与推进的大目标下
构成,从2001年动至今,共进行了12次都市再生计画的决策[10]。
由於先有全盘性的政策与目标愿景形成,都市再生就被拉到提升总体效益的角度被要求。
也由於这个可预期的总体效益目标已先建立,提出的计画都是主动或被鼓励(被要求)要具
有一定经济规模,对都市空间、环境有整体贡献的方案。也因此,民间进行开发的同时也
满足政府的政策方向(黄健二、王章凯,2005)。
五、 我国的都市更新政策的问题
1. 都市更新论述发展已久
我国其实很早就着手探讨都市更新,经建会前身的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简称经合会)
在1967年就编印了《台湾都市更新政策-问题与途径》[11],之後在1971年又出版《台湾
都市更新之课题与政策》[12],1973年学界也已经出版了都市更新的专书[13],然而政策
的制订却起步很晚,实际的推动更是晚进的事情。更重要的事是,在吸收先进国家许多的
经验之後,我国推动的都市更新却一直走不出小街廓的格局,遑论都市整体利益。
2. 依法限制人民权利,必须对大多数人的福利有所贡献
拆除窳陋单元、改善环境本来就有需要,为何学界仍不满足,非要追求都市整体利益的达
成不可?原因无它,因为都市更新是以法律的层次执行,结果是改善窳陋地区的实质、社
会、经济环境的改善,还是赶走穷人(林明锵,1997:p110),只在一线之间。
《都市更新条例》是三读通过的法律,政府就可以动用人民所赋予的公权力与公共资源,
对更新区内及周边范围人民的财产权行使加以限制或强制[14],导致少数人的权益减损或
利益增加。因此都市更新当然须要有显着的公共利益目标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3. 依都市计画更新还有公共设施,依更新条例更新没有公共设施
1976年台北市都市计画处更新科成立,依《都市计画法》旧市区更新规定采取区段徵收方
式办理新隆里地区( 3.2ha )、柳乡社区(更新范围1.25ha)等更新案,不仅更新了社区的
窳陋颓败建物,同时还开辟了学校、地区市场、邻里公园等设施(黄健二,1984;台北市
工务局,1987)。然而政策转换到《都市更新条例》、鼓励民间参与後,业者考量开发难
度,多数选择小规模基地[15],反而无力提供地区型公共设施,改善都市机能、结构。
4. 从《都市更新条例》到《加速推动都市更新方案》
《都市更新条例》第一条的都市更新宗旨为:「促进都市土地有计画之再开发利用,复苏
都市机能,改善居住环境,增进公共利益」。就条文的精神上,的确有注意到先进国家运
用都市更新来调整社经结构,达成都市整体利益的原意。然而,这个核心思维到了2003年
的「总统经济顾问小组」第一次会议时,都市更新只剩下「提高老旧社区土地价值、促进
建筑业发展、提升民众生活品质」[16]的功能, 2005年8月15日经建会1220次委员会议提
出一个目的只为了「振兴营建业」而加速动都市更新的草案,令人困惑。
5. 为了「带动营建产业」推动都市更新
行政院在2006年1月25日核定前述草案为《加速推动都市更新方案》,希望能「导引民间
投资挹注更新重建市场,以带动营建关联产业」。对照日本考量政治、经济、社会环境,
研提复苏经济、解决都市问题及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都市再生方案(阪本一郎,
2002);英国是对地方经济快速再结构过程造成政治不满与社会不安,积极寻求经济复苏
、社会公平合谐及环境永续发展做为反应;反观我国用公权力协助开发者作个别开发,越
来越脱离都市更新的核心价值,陷入房地产为火车头工业的迷思。
6. 有专责机构没有总体计画
《加速推动都市更新方案》〈第肆章-策略与措施〉第二条明订成立「都市更新推动办公
室」做为专责推动单位,并甄选「都市更新总顾问」,功能却限制在「提供符合市场需求
之更新开发建议、更新规划、辅导及训练之技术服务、完善的都市更新谘询服务及沟通平
台」,而不是去建立一套「再开发利用、复苏都市机能、增进公共利益」的总体策略或实
质计画,只有「改善居住环境」一项有可能透过此方案加速实现。
7. 有个别建物更新没有地区公共设施改善
仔细检视〈第二章-现况问题分析〉可以看出「都市机能与公共利益」并不在政府的都市
更新定义中。〈现况问题分析〉所提出的六大项问题[17],都是针对民间投资者的开发土
地所碰到的困难,所谓的专责单位也是要成立单一的申请窗口,加速业者的申请流程,减
少资金压力。由於没有整体通盘的计画,因此由民间业者所主导的都市更新就变成只是一
般的旧屋合建,只满足个别的环境改良,做不到地区公共设施改善。
8. 误以局部改良视为都市更新
朱启勳(1975:p1)特别强调,过去的市政很容易地将这种市区局部改良事业,误认为是都
市更新,这种改良并不能「使市区全体市民满足」。其实,如果要达到朱启勳所谓的「局
部改良」还不只是要解决贫民窟、窳陋或颓废区(deterioration area)的改建,更得涵盖
依据都市计划所开辟的道路、沿路建筑物的改善、下水道的整修等等,而我们看到的《加
速推动都市更新方案》,还在「市区局部改良事业」标准之下。
9. 政府资源补贴合建贩厝
第四章第二节的〈推动方式〉,内容围绕着所有权人与开发商的整合协调、产权整理、提
供低利资金、缩短审议时程等,看不到地区经济结构、公共设施、都市防灾等有关都市构
造(urban structure)的通盘检讨纳入都市更新推动办公室或总顾问的工作项目。无怪乎
专家学者批评我国的都市更新只是经过政府加持的民间版合建分屋(或分售),既不能「使
市区全体市民满足」,又与传统合建分屋(分售)无异,根本不应该给予奖励。
10. 容积奖励造成居住密度提高
容积奖励表面上虽然不直接从政府的财政上支出半毛钱,实则增加了公共设施的负担加重
,造成都市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超负荷、环境品质的下降。在地区交通、污水下
水道等公共设施未同步改善时所进行的都市更新容积奖励,将造成人口密度提高、交通壅
塞、污水处理超负荷的困境。换句话说,都市更新事业的完成,造成了周边居民与政府单
位的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看似大楼盖起来,反而伤害到经济目的的达成。
11. 社区翻新产生社会排除现象
近年台北市的房市藉着都市更新手段回温,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居住在都心窳陋地区的弱
势原住户,难免因为强制参与更新、住不起新房子,只能缩小居住面积或领取补偿费搬离
,不仅没有提供就业机会,反而出现社会排除(social exclusive)现象。最近通过的都市
更新条例修正案[18],将人数比例门槛取消,其後续引起的社会问题值得观察。
六、 结论与建议
本文整理各国的都市更新政策(这些也是我国订定都市更新条例所师法的对象),不论是英
国的都市再生(urban regeneration)、日本的都市再生(urban renaissance),在观念、
作法与结果,都与台湾的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有很大的差异,不免令人沮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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