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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kelwin_tw/article?mid=254&prev=255&next=253 台湾都市更新政策目标的探讨 Examining the urban renewal policy of Taiwan. 黄健二 大学教授/工学博士 王章凯 大学讲师/博士候选人 2007.06.02* 一、 研究缘起与目的 今年(2007)2月16日,负责我国都市更新政策的最高单位行政院经建会,在副主委张景森 率相关人员赴英国考察(2月4~11日)後[1],发布了一则标题为〈英国推动都市再发展对我 国之启示〉的新闻稿,认为英国的都市再发展有五个值得我国参考的地方(经建会都住处 ,2007),第一项就是「非小规模改建而为都市之整体再发展」。文中特别强调都市更新 是「整合性的都市再发展(urban regeneration),即导入都市各种机能(包含经济、社会 、产业等),促进再发展区的复苏及发展,并强调社区参与、社会住宅与就业机会之提供 以及环境永续性的观念」,这的确是我国的都市更新一直走不出来的视野。 然而,早在1975年学者朱启勳所着的《都市更新-理论与范例》中就已经强调,都市更新 是要从整体的立场而作的一种综合事业改造(朱启勳,1975:p2);行政院研考会於1979年 出版的《都市更新地区划定准则之探讨》,针对都市更新也清楚的定义为「基於都市整体 的利益」所做的相关措施(研考会,1979:p7);1984年出版的《都市更新之研究》中也已 清楚归纳都市更新的目的有:实质性的窳陋地区消除;经济性的振兴都市活力、创造就业 机会;社会性的消除贫穷改善中低收入居民生活机会;政治性的唤起民众意识、促进参与 意愿等(黄健二,1984:p16-17);翁树阳在〈建立公私合作策略联盟以推动都市再开发之 采讨-英国的发展经验与启示〉一文中,就明确建议政府:「更新应扩大为综合再开发之 目标,期能解决实质、社会及经济发展等相关问题」。 从经济、社会与整体都市角度进行都市更新,早就不是一个新的观念,但是对於主管都市 更新政策的经建会,这次的国外取经似乎是一个新发现、新学习,凸显了我国都市更新政 策还停留在都市计画法第六章的「旧市区更新」[2]框架,并落入「利用推动都市更新工 作,带动营建相关产业之发展,并提振房地产景气」(经建会,2005)的迷思,只重视建筑 实体的改建,而忽略了经济面的都市再生(丁致成,2002)。 都市更新的理论,以及我国长期取经的各国政策发展究竟如何?从都市整体角度进行都市 更新的核心观念是否还不够明确成熟?我国的都市更新政策思维所不足的地方有哪些?这 是本文意欲藉由文献理论的整理所厘清、凸显的。 二、 都市更新观念的起源 都市更新观念之出现,学者认为可溯自美国总统胡佛(Herbert Hoover)在1931年12月2日 ~5日房屋与房产权会议(Conference on Building and Home Ownership)上采纳消除都市 窳陋地区(slum)之建议,并在1934年於美国东岸推动以提供就业机会与建材制造商各种工 作发展机会为旨的清除贫民窟、兴建国民住宅工程(黄正义,1981:p7)。至二次大战後美 国退伍军人管理局(Veterans Administration, VA)提拨大笔的住宅贷款,满足战後住宅 需求的同时,却造成了都市扩张以及都市中心地区的衰败。为了因应此一问题,1949年美 国国会通过住宅法案 (The Housing Acts of 1949) [3]来进行市中心的窳陋区清除 (slum clearance)以及都市再发展(urban redevelopment),这是都市更新之开始(陈明竺 ,1992:p253)。 随後,1954年通过的住宅法案进一步从拆除(demolition)重建扩大到整建维修 (rehabilitation)与保存(conservation)[4];1956年的住宅法案再增加第203条针对老年 住宅提供优惠(preference)、207条因都市更新而迁移者给予补偿(relocation payment)[5]。之後,1958年8月在荷兰海牙(Hague)市所召开的都市更新第一次研究会[6] ,也将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正式分为重建(redevelopment),整建(rehabilitation) 及维护(conservation)三种方式(朱启勳,1975),都市更新的定义於焉确定,之後,并为 我国都市更新条例全盘引用。 三、 都市更新核心观念与价值的论述 就都市更新的意涵与目的而言,朱启勳认为(1975:p1)就是将已经不适应於现代化都市社 会的市区,作必要而有计划的改建,也就是说将老化(decay)的市区予以有效的改善,使 其成为现代化的都市本质;1979年行政院研考会出版的《都市更新划定准则之探讨》,将 都市更新定义为「都市更新是基於都市整体的利益,在旧市区中按照特定的都市更新计画 ,对一定的地区实施拆除重建、整建复新或维护保存的措施」(p7)。黄正义认为 (1981:p5),都市更新工作目标考量的重点,首先是都市更新应配合全盘之体制,并对可 能影响市内各颓败地区重建之一切因素加以考虑;其次,都市更新应重视区域性之关连, 而且要着眼於全市之经济与社会价值;第三是都市更新应藉实质改善计画,与社会、经济 改进计画密切配合,使都市颓败区之实质结构与社会经济问题获得解决。Couch认为都市 更新(urban regeneration)必须超越都市革新(urban renewal)的目标,都市革新只是必 要性的实质环境改变过程,都市发展(或再发展)则是一般性的任务而较无特定目的,都市 复苏(revitalization)乃因应行动的需要而非特定的方式,因此都市更新意谓着任何一种 处理都市所遭遇问题的方法应该以长期性及策略性的目标来进行(Couch,1990)。 综言之,近半世纪以来,都市更新早已经有明确一致的论述,着重的是一个全盘性、有计 画的、长期性的政策计画,着眼於都市的整体经济与社会价值,以全体市民利益的达成为 依归,从都市颓败地区实质环境的改造着手,只是达成目标的过程与手段之一。 四、各国的都市更新政策目标 1. 英国的都市更新政策目标 英国的都市政策,是不断的对地方经济快速再结构过程造成政治部反与社会不安,寻求适 当的反应(翁树阳,1998)。英国在二次大战後藉由都市中心区的重建,使得都市机能迅速 恢复,却因为50~60年代的新市镇(new town)开发,不仅造成都市的蔓延,也造成都心区 的衰败,英国保守党领袖 柴契尔 夫人(Margaret Thatcher)[7]担任首相期间就针对城中 心进行以经济复苏及提昇就业率为核心目标的都市更新 (urban regeneration)计画,以 激励地方经济发展。现任首相布莱尔(Tony Blair)进一步将都市复兴「Urban Renaissance- toward Sustainable Communities」列为施政重点,主要针对犯罪率、学 校改善、公共卫生改善等整体改善为主要目标(廖弘凯等,2007)。 英国负责推动都市更新的中央级组织经过多次调整,在2006年5月5日改组成立社区暨地方 政府部(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DCLG),下设有场所与社 区处(Place and Community),主管都市更新业务整合各区区域发展局(Regional Develop -ment Agency;RDAs),及大伦敦地区之Great London Authority,进行区域及 跨区域(cross regional)、次区域(sub-regional)及地方(local)的经济复苏、社会公平 合谐、及环境永续发展目标之达成与提昇、区域居民生活品质改善之挑战(DCLG,2006)。 2. 德国的都市更新政策目标 德国在二次大战後除了重建课题以外,也同时对未受战争波及的密集老旧、环境恶化地区 进行更新,订定《都市建设促进法》。林明锵在〈论德国都市更新制度-兼论我国都市更 新法制〉一文中,剖析德国实施都市更新措施或是用都市更新法制的前提要件系为「公众 利益」之目的(林明锵,1997:p112)。申言之,不论是都市更新知预备程序或准备程序, 皆为建立一致性的经济及法律环境为目的,使得以减少或消灭经济上、社会上或法律上之 「不良地区」,让城市能均衡发展,没有所谓的高级地区或贫民没落区,这种公共利益的 追求,因此,德国学说亦称之为资格性或提升性的公共利益(qualifiziertes oder gesteigertes öffentliches interesse)。比较特别的是,德国在办理都市更新时还特 别要求要制订「社会计画」,从社会层面关心关系人的生活重振(黄健二,1984:p43)。 3. 日本的都市更新政策目标 日本前总理大臣小泉纯一郎於2001年5月8日通过推动全国性的都市再生(urban renaissance)[8]工作决议,同年8月28日通过成立「都市再生本部」做为专责推动机构, 2002年通过「都市再生特别措置法」[9],由总理大臣亲自担任「都市再生本部」的「本 部长」。 这是采用立法的方式,由国家的权力核心直接带领,为了全力与地方政府共同推动政策而 建立的机制。基於都市发展对国家全球竞争力的影响,加上日本长期受到地震、交通拥塞 、交通事故等影响,都市再生计画从「解除20世纪负面资产」的观点着手,在一个全国性 的经济、文化、环境,甚至是在国与国、城市与城市的国际竞争力复苏与推进的大目标下 构成,从2001年动至今,共进行了12次都市再生计画的决策[10]。 由於先有全盘性的政策与目标愿景形成,都市再生就被拉到提升总体效益的角度被要求。 也由於这个可预期的总体效益目标已先建立,提出的计画都是主动或被鼓励(被要求)要具 有一定经济规模,对都市空间、环境有整体贡献的方案。也因此,民间进行开发的同时也 满足政府的政策方向(黄健二、王章凯,2005)。 五、 我国的都市更新政策的问题 1. 都市更新论述发展已久 我国其实很早就着手探讨都市更新,经建会前身的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简称经合会) 在1967年就编印了《台湾都市更新政策-问题与途径》[11],之後在1971年又出版《台湾 都市更新之课题与政策》[12],1973年学界也已经出版了都市更新的专书[13],然而政策 的制订却起步很晚,实际的推动更是晚进的事情。更重要的事是,在吸收先进国家许多的 经验之後,我国推动的都市更新却一直走不出小街廓的格局,遑论都市整体利益。 2. 依法限制人民权利,必须对大多数人的福利有所贡献 拆除窳陋单元、改善环境本来就有需要,为何学界仍不满足,非要追求都市整体利益的达 成不可?原因无它,因为都市更新是以法律的层次执行,结果是改善窳陋地区的实质、社 会、经济环境的改善,还是赶走穷人(林明锵,1997:p110),只在一线之间。 《都市更新条例》是三读通过的法律,政府就可以动用人民所赋予的公权力与公共资源, 对更新区内及周边范围人民的财产权行使加以限制或强制[14],导致少数人的权益减损或 利益增加。因此都市更新当然须要有显着的公共利益目标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3. 依都市计画更新还有公共设施,依更新条例更新没有公共设施 1976年台北市都市计画处更新科成立,依《都市计画法》旧市区更新规定采取区段徵收方 式办理新隆里地区( 3.2ha )、柳乡社区(更新范围1.25ha)等更新案,不仅更新了社区的 窳陋颓败建物,同时还开辟了学校、地区市场、邻里公园等设施(黄健二,1984;台北市 工务局,1987)。然而政策转换到《都市更新条例》、鼓励民间参与後,业者考量开发难 度,多数选择小规模基地[15],反而无力提供地区型公共设施,改善都市机能、结构。 4. 从《都市更新条例》到《加速推动都市更新方案》 《都市更新条例》第一条的都市更新宗旨为:「促进都市土地有计画之再开发利用,复苏 都市机能,改善居住环境,增进公共利益」。就条文的精神上,的确有注意到先进国家运 用都市更新来调整社经结构,达成都市整体利益的原意。然而,这个核心思维到了2003年 的「总统经济顾问小组」第一次会议时,都市更新只剩下「提高老旧社区土地价值、促进 建筑业发展、提升民众生活品质」[16]的功能, 2005年8月15日经建会1220次委员会议提 出一个目的只为了「振兴营建业」而加速动都市更新的草案,令人困惑。 5. 为了「带动营建产业」推动都市更新 行政院在2006年1月25日核定前述草案为《加速推动都市更新方案》,希望能「导引民间 投资挹注更新重建市场,以带动营建关联产业」。对照日本考量政治、经济、社会环境, 研提复苏经济、解决都市问题及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都市再生方案(阪本一郎, 2002);英国是对地方经济快速再结构过程造成政治不满与社会不安,积极寻求经济复苏 、社会公平合谐及环境永续发展做为反应;反观我国用公权力协助开发者作个别开发,越 来越脱离都市更新的核心价值,陷入房地产为火车头工业的迷思。 6. 有专责机构没有总体计画 《加速推动都市更新方案》〈第肆章-策略与措施〉第二条明订成立「都市更新推动办公 室」做为专责推动单位,并甄选「都市更新总顾问」,功能却限制在「提供符合市场需求 之更新开发建议、更新规划、辅导及训练之技术服务、完善的都市更新谘询服务及沟通平 台」,而不是去建立一套「再开发利用、复苏都市机能、增进公共利益」的总体策略或实 质计画,只有「改善居住环境」一项有可能透过此方案加速实现。 7. 有个别建物更新没有地区公共设施改善 仔细检视〈第二章-现况问题分析〉可以看出「都市机能与公共利益」并不在政府的都市 更新定义中。〈现况问题分析〉所提出的六大项问题[17],都是针对民间投资者的开发土 地所碰到的困难,所谓的专责单位也是要成立单一的申请窗口,加速业者的申请流程,减 少资金压力。由於没有整体通盘的计画,因此由民间业者所主导的都市更新就变成只是一 般的旧屋合建,只满足个别的环境改良,做不到地区公共设施改善。 8. 误以局部改良视为都市更新 朱启勳(1975:p1)特别强调,过去的市政很容易地将这种市区局部改良事业,误认为是都 市更新,这种改良并不能「使市区全体市民满足」。其实,如果要达到朱启勳所谓的「局 部改良」还不只是要解决贫民窟、窳陋或颓废区(deterioration area)的改建,更得涵盖 依据都市计划所开辟的道路、沿路建筑物的改善、下水道的整修等等,而我们看到的《加 速推动都市更新方案》,还在「市区局部改良事业」标准之下。 9. 政府资源补贴合建贩厝 第四章第二节的〈推动方式〉,内容围绕着所有权人与开发商的整合协调、产权整理、提 供低利资金、缩短审议时程等,看不到地区经济结构、公共设施、都市防灾等有关都市构 造(urban structure)的通盘检讨纳入都市更新推动办公室或总顾问的工作项目。无怪乎 专家学者批评我国的都市更新只是经过政府加持的民间版合建分屋(或分售),既不能「使 市区全体市民满足」,又与传统合建分屋(分售)无异,根本不应该给予奖励。 10. 容积奖励造成居住密度提高 容积奖励表面上虽然不直接从政府的财政上支出半毛钱,实则增加了公共设施的负担加重 ,造成都市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超负荷、环境品质的下降。在地区交通、污水下 水道等公共设施未同步改善时所进行的都市更新容积奖励,将造成人口密度提高、交通壅 塞、污水处理超负荷的困境。换句话说,都市更新事业的完成,造成了周边居民与政府单 位的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看似大楼盖起来,反而伤害到经济目的的达成。 11. 社区翻新产生社会排除现象 近年台北市的房市藉着都市更新手段回温,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居住在都心窳陋地区的弱 势原住户,难免因为强制参与更新、住不起新房子,只能缩小居住面积或领取补偿费搬离 ,不仅没有提供就业机会,反而出现社会排除(social exclusive)现象。最近通过的都市 更新条例修正案[18],将人数比例门槛取消,其後续引起的社会问题值得观察。 六、 结论与建议 本文整理各国的都市更新政策(这些也是我国订定都市更新条例所师法的对象),不论是英 国的都市再生(urban regeneration)、日本的都市再生(urban renaissance),在观念、 作法与结果,都与台湾的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有很大的差异,不免令人沮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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