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zzpant (起司喷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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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都市更新政策输在起跑点上-法案名称解密
时间Sat May 26 14:36:4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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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政策输在起跑点上-法案名称解密
王章凯,大学讲师/建筑及都市计画博士候选人
2011.10.07
法案名称是反应立法精神、方向与目的之重要表徵,但采用「都市更新」一直有争议。
1979年内政部要求北市府研提办理都市更新相关事项及具体意见、1982年正式委托都市计
画学会研拟营建署草拟〈都市更新条例(草案)〉,然後中断到1995年第一份〈都市更新条
例(草案)〉[1]才送到立院审议[2]。复经1996年6月经建会提出「研究以推动都市更新方
式,刺激营建业发展方案」[3]、并由行政院指示「内政部应尽速提出「都市更新条例」(
草案)」[4]之後,终於在〈都市更新条例(草案)〉行政院版本送立法院後开始将不同版本
合并审查,都市更新专法之订定才正式上路,终於在1998年10月22日三读通过、11月11日
公布实施。
从〈都市更新条例〉委托草拟到公布实施的17年(1982~1998)期间,英国已从「都市重生
」(urban regeneration)迈入「都市再生」(urban renaissance)时期(王章凯、黄健二,
2009[5];王章凯,2010[6])。
1980年代从柴契尔夫人保守党政府提出「都市重生」政策,以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民间资金参与公共建设提案),导入「都市开发公司」(Urba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s)与「企业分区」(Enterprise Zones)等方案。着重於创造不动产投资的“
urban regeneration”政策过度重视民间开发的导入,因此存在「短期的、不完整的,特
别是以个案为基础、缺乏关照整体都市发展广度的整体策略架构」的内在缺失(Hausner,
1993:p526)[7],对都市中低收入者的贡献不高(Searle & Bounds, 1999)[8],甚至造成
大量的仕绅化(gentrification)副作用,又将低阶层原住户排挤出去。也因此在新工党
(New Labor)政府[9]的主导下,“urban regeneration”已经被“urban renaissance”
取代(Lee, 2003)[10]。新工党提出的“urban renaissance”思维更超越实质的环境目标
,不仅关心环境品质与好的设计,也关心社会包容(social inclusion)、财富创造、可持
续性发展、都市治理、健康与社会福祉、犯罪预防、教育机会与社会运动自由等等。当时
的英国副首相John Prescott[11]表示:「urban renaissance 是21世纪一个关键且基本
的政治挑战,我们需要有更多的视野来创造一个可以让今世代与下一世代感受到希望的场
所与社区。我们需要注意到所提供给人们的生活环境,我们要从一个环境的整体面来决定
如何能透过新的开发创造出多样性、活力与生命力的场域」(DETR, 1999)[12]。从“
urban regeneration”迈入“urban renaissance”,英国的都市再发展追求的是更具全
面公共利益的可持续性都市发展(sustainable urban development)。
然,同一时期,我国研拟与审议〈都市更新条例(草案)〉的行政与立法部门并没有学习到
先进国家在都市再发展上的惨痛教训[13]与反省後的宝贵经验,明知道「欧美先进国家已
朝综合性整体都市再发展的目标迈进」[14],法案名称仍坚持使用一直没有得到受邀参与
会议提供意见之专家学者认同的「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台大城乡所夏铸九教授
在公听会[15]上提出「绝对不要」使用「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一词,因为“
urban renewal”「在国外有极固定之界定,即『以国家公权力大规模对市中心贫穷居民
聚居的窳陋地区,进行拆除重建工作』,尤其特别重『拆除重建』,此和内政部和行政院
所提的「拆除重建」是一样的,主张现在的版本所采用的思维「只有开发中国家才采用…
…会引起极大的争议与反弹」(立法院,1997:p184)[16]。
夏铸九教授特别强调「现在,已经没有先进工业国家再采用『都市更新』一词」,因为「
其被认为是政府以公权力粗糙地介入土地市场的政策手段」,建议「立法时应把『都市更
新』修正为『都市再发展』(urban redevelopment)」。张金鹗教授除赞同此一意见外,
也认为〈都市更新条例(草案)〉所显示的更新内涵显示政策方向「太强调实质环境的改善
,却忽略了最重要的部分,及经济与社会的议题」(立法院,1997:p187)。出席的台北市
建筑师公会理事长张俊哲更提醒「都市更新的目的不是赶走穷困的市民,让四周有壳的居
民住得更舒适」,而是「对其生活、风俗、风格、社区、历史文化最适度的调整,使其与
潮流相配合」(立法院,1997:p191),随後发言的谢潮仪教授也呼应「都市的更新除了实
质建设之外,地区内的社经文化复苏应该也是重点」(立法院,1997:p192)。
然而,立法院仍采用行政院之版本,认为所推动的〈都市更新条例〉「实际上无法涵盖都
市自发展的一切规范与作为」,故并未达到「都市再发展」、「都市再生」、「都市活化
」的格局,若以前述三种专有名词作为法案名称「恐将使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相符」。说明
中并强调,「都市更新」已经在某些法案中使用,如现在要加以正名,因「修法工程相当
繁复」故不建议(立法院,1998:p284-288)[17]。
此一决议反应了公共行政角度因为缺乏竞争意识因而产生怠惰倾向(Hughes,
1998:p40-46)[18]之官僚典型,错失引导国家以综合性整体都市再发展、调整都市结构以
迈进廿一世纪永续发展都市,成就整体「公共利益」的机会。我们的都市更新政策输在起
跑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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