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s (邀棋前请先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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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产权 文林苑核心课题
时间Tue Apr 17 00:19:08 2012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铭言:
1F:→ hawick:为了保障袋地地主的权利所以强制权利变换,算是什麽保障04/15 19:38
用社会成本问题讨论算是满有洞见的切入点,至於社会成本问题中阐述的财产
权冲突议题,本身亦即为公益讨论,倒无需如此断然认为非为公益讨论。
一般人容易误解Coase的理论即是认为财产权冲突应该自行协调以致真正效率,
这是满大的误会,只能说自由协调只是Coase认为最适合用来纠正外部性的手段。
事实上,纠正外部性的手段很多,诸如课税、补贴、禁止、特许权、道德劝说
等,公权力强制介入的行为事实上也是能有效解决财产权冲突的一种手段。
回归主题,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核心在於所有土地的利用皆可能影响邻地,而
一昧的将责任100%归属於任意某方,并非有效率的财产权划分问题。诚如hi所
解说的,在建筑物皆须面临建筑线的前提下,803袋地的存在必然将因取得留设
通道影响邻地的完整。在此情况下,以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所阐释的,803袋地与
邻地已经是社会问题的共同体,而非将社会问题归诸於803袋地或其邻地一方之
个别责任。为避免某一方的任意使用以致另方的权力损失,因此要求803袋地负
起与邻地协调其通行权利义务,而非强求某方的财产权必须配合另方,是较有效
率的制度设计。
然而实际上文林苑一例的关键却并非王家受到制度强迫,而是王家放弃行使权利(
姑且不论其是否怀有拿翘意图),以致被划入都市更新单元。因此更正确的说法
并非是「为了保障袋地地主的权利所以强制权利变换」,而是「王家主动放弃退
出都市更新单元划定的程序」,是王家因未能提出异议而致他权利人信任王家已
放弃其权利(此触指对退出更新单元的形成权而非指土地的所有权),亦即王家
之退出更新单元之权利已然灭失。
头接尾谁都会,接起来奇怪不奇怪而已,唯有从过程中检视其演变,才能得到更
具信服力的结论。
2F:→ HaHaYang:了解,那我说错了,我的意思是如果不具正当性就不应拆除 04/15 00:11
3F:→ HaHaYang:你认为coalar所讲的「剥夺」是划入,我以为是「拆除」 04/15 00:12
强拆这个动作并不需要公益前提。举例而言,甲窃占乙的土地盖了一个棚子,乙
告上法院要求拆屋还地,这件事情本身并不需要公益前提。
该条文让我感到最困惑的在於强拆与否应是私法讨论,为什麽会演变成由公法途
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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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43.208
※ 编辑: dans 来自: 140.119.143.208 (04/17 00:26)
4F:→ hawick:如果就本案而言,王家即使未放弃退出都更权利 04/17 00:26
5F:→ hawick:实施者仍然必须把王家强制划入才符合北市府的条件 04/17 00:27
我并不反对这点,事实上王家只要协调出一条建筑线,的确是可以退出更新单元。
然而问题就在於今天王家放弃其权利,以致权利灭失。前阵子天下杂志引的一句
话其实相当值得一读:「当你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家被划入更新单元,此时不是
你愿意不愿意参与(都市更新单元划定作业)的问题,而是你必须参与(都市更
新单元划定作业),因为这是你的居住正义。」
※ 编辑: dans 来自: 140.119.143.208 (04/17 00:31)
6F:→ hifree:其实我跳过了二个东西没讲 04/17 00:30
7F:→ hawick:即使审议会或法院退回都更案也无法将王家划出 04/17 00:31
8F:→ hifree:1.赛局理论均衡解 2.加入交易成本後的均衡解 04/17 00:31
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麽,但容我给你一个建议,你对理论仍然不是很熟,建议多
思考再写出来。
※ 编辑: dans 来自: 140.119.143.208 (04/17 00:33)
9F:→ hifree:3.Coase第一定理=>降低交易成本=>多数决 04/17 00:32
10F:→ hifree:4.Coase第二定理=>交易无法达成时之处治方式=>损害最小化 04/17 00:33
11F:→ hawick:在公听会表示异议没有退出的效力,加入或退出都由建商决定 04/17 11:02
12F:→ hawick:退出更新单元跟反对更新应该是不同层次的问题 04/17 11:05
13F:→ hawick:在审议会只剩下反对都更这个选项还是很有问题 04/17 11:09
14F:→ hawick:必须在都更之前主张袋地通行权也是不必要的时间限制 04/17 11:12
15F:→ hawick:确定被划出而後再协调建筑线又有什麽不可行呢 04/17 11:15
你已经将财产权100%的判给了王家 又何必再谈?
※ 编辑: dans 来自: 140.119.143.208 (04/17 17:07)
16F:推 HaHaYang:了解,谢谢!!我脑袋不清楚囧。提到公益是因为hifree疑问 04/18 08:17
17F:→ HaHaYang:为何本案要扯到公益。而我认为因为本案是都更案,既然是 04/18 08:18
18F:→ HaHaYang:都更案就要具有一定的公益,如果不具备足够的公益,都审 04/18 08:19
19F:→ HaHaYang:会(或其他不知道什麽单位Orz)就不应该让本案通过,也就 04/18 08:19
20F:→ HaHaYang:不会有後续拆除的动作。 04/18 08:20
21F:→ HaHaYang:另外,用公法途径解决是不是因为义务人未履行行政法上作 04/18 08:26
22F:→ HaHaYang:为义务(拆除),所以用行政强制执行。(我猜的@@有错再 04/18 08:27
23F:→ HaHaYang:请指正) 04/18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