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inbo (Ab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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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共产党的暴力拆迁
时间Sun Jun 19 14:33:50 2011
※ 引述《pjc0510 (Yumiko)》之铭言:
: ※ 引述《leefengyuh (仲夏夜南)》之铭言:
: : 共产党暴力强拆影片
: : http://0rz.tw/WO8wI
: : http://www.kooq.net/video.aspx?id=1846
: : 共产党拆房 像土匪抄家暴力抢劫
: : 这种拆法当然省时有效率 但也很多问题
: : 版上怎麽看?
: 记得差不多十年前有一次听陈文茜演说
: 他说上海好进步呀
: 一整个特区比台北的信义计画区还大
: 建设速度之快是台湾没办法想像的
: 我那时候就在想
: 土地徵收才是最大的问题吧
: 社会风气保守民智未开的时候
: 每个人口中念毛泽东心理想社会主义的时候
: 上级一个建设国家的命令下来
: 搞不好你不仅是搬家
: 还是自掏腰包搬家
: 反正国家会照顾我
: 当时配合上海市镇发展搬迁的人要是看到现在的钉子户之类的人
: 应该也会想说
: 爲什麽当时要这麽白痴配合国家政策...
: 搬到一个鸟不生但的地方去
: 什麽都没有...
这牵涉到对於土地的概念。
中华民国的宪法,对於土地的基本国策是:
第 143 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於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
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
附着於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於国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徵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
共享之。
国家对於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
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
简言之,依据原先「民生主义」的概念,
1. 人民可依法取得土地,并受保障与限制→因此有了土地法系等相关法令
2. 土地应照价纳税、照价收买→土地税相关法令→土地徵收条例
3. 资源属国有,矿、温泉等皆是
4. 非劳利得→土地增值税→最近的豪宅税
5. 扶植自耕农→三七五条例等
在宪法中,徵收与否的先决条件则是「公共利益」:
第 22 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 23 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因此,若非公共利益,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应受法律保障。
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
1. 公共利益所言何事?全国?全市?全乡?全部落?全栋大楼?全家?
2. 依法取得之土地....现有许多违建、占用户,是在建管、都计法颁布前取得土地的。
因此,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但‥‥
(btw, 土地法所称之土地,谓水、陆,及天然富源)
至於,关於对岸的那种土地徵收的讨论,我们必须先思辨
1. 公平 vs. 效率?
推荐这本书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53628
2. 财产权 vs. 土地使用?
推荐这本书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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